开家长会是否属于有薪假期,开家长会是否属于有薪假期 20

2020-11-25 09:45:02 字数 5778 阅读 6611

1楼:飞过太平洋

有薪假期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定,而家长会是私人行为,对雇佣和劳动关系不产生影响,因此不能算。

带薪假期企业只能给你规定天数,至于你用来干什么则不管

2楼:春儿妹妹

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一般都扣工资的

3楼:匿名用户

怎么可能会属于有薪假期呢,除非你可以改变法律。

是否有法定的“开家长会”假?

4楼:匿名用户

看企业的福利,有的公司是这样的,但是没有纳入法定的假期之内

员工参加学生家长会算公假吗?

5楼:匿名用户

关于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可作公假处理的通知 〖80〗市劳资字第311号 颁布时间:1980.11.

14 关于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算什么假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为了使学生家长与学校配合,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职工接到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书后,可持通知书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作公假处理,工资照发,评奖不受影响.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教育局 北京市人事局

6楼:匿名用户

为了是学生家长与学生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职工,接到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书,持通知书可向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做公假处理,工资照发,评奖不受影响。

7楼:匿名用户

这是1980年颁布的,我也看见了,一直没有变化吗?

8楼:匿名用户

估计也就事业单位能享受一下。私企,外企就别想了。

开家长会是否扣工资或假

9楼:匿名用户

开家长会是会扣工资的。

从现有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内容来看,没有对请假开家长会作出任何规定,所以企业有权做为事假处理,只要企业的事假扣工资规定合法,那么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针对工作日开家长会的问题,农工党南昌市委会在2016年的南昌市“两会”上专门提了《对我市中小学校家长会的建议》,希望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开家长会的时间,把家长会放在周末开。

家长会(parents meeting),一般是由学校或教师发起的,面向学生、学生家长,以及教师的交流、互动,介绍性的会议或活动。

扩展资料

九成家长认为工作日开家长会不妥

东湖区某公立学校相关负责人张女士说,召开家长会是学校的一项主要工作,也是学生、家长、教师进行互动的平台。开好家长会可以促进教师和家长之间的沟通,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了解孩子,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

“但南昌市的中小学家长会时间均在周一至周五期间,这就意味着参加会议的家长要请假。”农工党南昌市委会在2016年南昌市“两会”上曾提交一份提案称,分别在中小学调查了100多名家长,大家一致认为在工作日开家长会不妥,持反对意见的占到90%以上。

“在我们的调查中,家长们反映,工作日开家长会,不参加,对不起学校和教师的一片诚意,尤其是失去与教师交流的机会。参加,就面临着要请假。”

农工党南昌市委会在提案中说,有的家长反映,参加一次家长会,就意味着要扣一次工资,这主要是在民企工作或下岗再就业员工的困扰。“一个萝卜一个坑”,这些家长们为了开家长会,有的被扣工资,有的花钱请人代工。对有的家庭来说,家长会成为一种“家庭负担会”。

参考资料人民网-工作日开家长会 去还是不去

10楼:娱人愚己笑看人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职工开家长会算公假,不扣工资。例如北京市劳动局就发布了《关于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可作公假处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使学生家长与学校配合,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职工接到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书后,可持通知书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作公假处理,工资照发,评奖不受影响。

11楼:此名使用中

不应该扣的。只要拿着学校的家长会通知单到单位请假,是不应该扣钱滴!这都算是公假的。但是如果没有学校发的家长会通知单就另当别论了。

12楼:匿名用户

去参加家长会是事假,当然得扣你工资了;若与上司关系较好,也可以通融些,日后再加班归还吗。

13楼:清清小竹

劳动法没有对家长会给予公假处理,您只能根据你所在公司的要求服从了。

14楼:匿名用户

那可关系到上级 一般倾假是不会的

15楼:匿名用户

看看《义务教育法》就知道啦!

职工有薪假期的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16楼:匿名用户

工作满一复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制休假是单位看工作情况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新劳动法的有薪假期分别是哪些

17楼:墨汁诺

分析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4、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5、第五条 二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节、记者书、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6、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扩展资料;

休假种类

可休年假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未休年假

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其它休假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

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特殊情况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