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信托的意义是什么,养老金信托对委托企业来说,有何意义

2020-11-24 09:29:35 字数 5948 阅读 5846

1楼:徐徐人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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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信托对委托企业来说,有何意义

2楼:钻诚投资担保****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3楼:匿名用户

养老保险凡是交满年限的就可以领取使用的

信托的目的是什么

4楼:理财师李金红

信托的目的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就是资产的保值增值。

代客理财。专业管理。

信托型养老金是什么?信托型养老金能不能养老?

5楼:匿名用户

在稳定基本养老保障的同时,应鼓励发展信托型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计划,这对于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缓解老龄化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楼:匿名用户

参考回答:

http://msh.baidu.***/ebzkpb6m6729?dkdsyu0321kljsa

你三年前的月,你用红的请柬邀我

赴约,我来了,便深深地爱上你如

今,我即将离开你,而你却不曾挽

留。有座城就有种美丽。上孩北京

是喧嚣繁华的城,自然有浮夸的美

,而我却偏爱家乡低调简约的美夕

阳西下,有次无意间看到黄昏,是

夕阳浸没座城这句话,以前只觉得

十分矫情,此时此刻此地才深知其

味欧巴,卡机嘛你无情,你无耻你

无理取闹。每天最喜欢的课便是下

怎样看待信托养老保险**

7楼:爱喝粥

这是国外采用的一种用信托模式管理养老保险**的方法。

养老保险金被喻为“养命钱”,如何管理好这笔**,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多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与技能,因此普遍遇到保值和增值的困难。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养老**的管理模式,虽存在以**为主的投资运营体系,但惯例是委托独立的机构管理和运用资金。

这种独立的资金管理机构,有可能是**的一个独立部门,但更多是具备法人地位的专门**公司或投资银行。之所以委托独立机构管理资金,一是各国普遍强调政资分开,二是由于资金的管理运用需要相当的经验和专门技巧,由专门、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操作,更能胜任并且效果更佳。作为受托人的独立机构,既有全权管理和操作运用资金的权利,又负责非常严格的资金保值的责任。

信托公司作为专门的理财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经验,可确保养老**的效益。同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的安全性。

养老金信托与企业年金信托的关系

8楼:匿名用户

1.两种都是年金信托,企业年金可以理解为养老金的一种。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层,第一层是国家规定强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就是企业年金,以前一直叫补充养老保险,2000后命名为企业年金,第三层就是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

2.最大区别:前者是一个国家的强制规定,后者是国家鼓励建立的。

3.企业年金采取的运作模式是信托模式,主要依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

4.传统的养老保险是保险契约模式,主要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办理相关投保手续,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成为保险资金,并形成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9楼:匿名用户

企业年金本身的形式及本质都是信托!只不过有四方管理人,资金投向有限制,也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而已。养老金信托估计是一般信托,只不过资金有定向用途,即用来做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员工)的养老金而已。

10楼:匿名用户

养老金信托:是国家对养老金的管理

企业年金信托:是企业与信托公司之间的约定

养老金是怎样定义的

11楼:匿名用户

个人向国家支付保费,到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12楼:夏道萌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希望采纳

养老信托**是什么

13楼:enong平安

这是国外采用的一种用信托模式管理养老保险

**的方法。

养老保险金被喻为“养命钱”,如何管理好这笔**,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多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与技能,因此普遍遇到保值和增值的困难。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养老**的管理模式,虽存在以**为主的投资运营体系,但惯例是委托独立的机构管理和运用资金。

这种独立的资金管理机构,有可能是**的一个独立部门,但更多是具备法人地位的专门**公司或投资银行。之所以委托独立机构管理资金,一是各国普遍强调政资分开,二是由于资金的管理运用需要相当的经验和专门技巧,由专门、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操作,更能胜任并且效果更佳。作为受托人的独立机构,既有全权管理和操作运用资金的权利,又负责非常严格的资金保值的责任。

信托公司作为专门的理财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经验,可确保养老**的效益。同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的安全性。

我国如何发展养老金信托业务

14楼:匿名用户

我认为只要是信托就有赔钱的风险 这东西应该国家来接手 统计好未来需要的养老院 多干实体的养老院才是正道 必竟我们这代人都是独生子女 现在生存压力又这么大。

15楼:夏道萌

商务管理信托又称表决权信托,指公司的全体或部分股东推举一家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过户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以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本文通过对商务管理信托进行分析,总结出其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克服国有股一股独大、且所有权虚置、经营机制不合理等现象的作用机理及其现实意义.

希望采纳

16楼:匿名用户

第一,尽快制定《信托业法》。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那一种主体作为受托人,在开展同类业务时,其受到的监督和应遵循的规则应是一致的。

统一的监管才能够带来统一的市场。监管的不统一,使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从起步时就处于劣势,在同类业务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信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在信托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信托这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制定《信托业法》,以对信托行业实行统一的管理,不仅使信托业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另外,在《信托业法》不能尽快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信托业的监管规则,在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业法》代替行政法规。

第二,完善信托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碰到很多困难,除市场方面的问题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信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托业务无法开展。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业务,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税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托当事人的重复纳税,无法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

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托公司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上,而忽略了可以发挥信托公司管理财产功能的财产信托,客观上也增大了信托公司的风险。因此,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信托财产登记、过户等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建立以信托受益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制度。

对于非交易性的财产转移或处分,应该免予征税。此外,对公益信托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在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优秀信托公司优先发展。对于经营管理良好、运作规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及办理异地业务等方面逐步放开。鼓励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强。

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由经营较好的信托公司托管的做法。

第四,逐步放开信托产品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深化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一方面,应尽快放开保险公司、社保**、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限制,促进信托产品的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应加强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资源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第五,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信托是从英美法系国家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其双重所有权观念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相去甚远,如何正确理解《信托法》并使之得到有效运用,是每一个信托从业者都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成文立法,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通常需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信托法》实施已经近五年了(《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但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培育信托文化。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没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在我国信托的土壤还不够肥沃,需要大力培养社会信托意识和信托文化。

信托文化的培育,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使信托服务于社会,而且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信托的功能,适度把握信托的风险,适当的分配责任,形成笃守诚信为基本理念的环境氛围。

当前,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和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信托公司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因此,我们需要用全新的视角来看待信托公司的发展,充分认识信托的独**值,正确理解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之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信托的配套制度,将有助于信托公司开发出更加符合社会需要、满足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这也是分散金融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