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还存在哪些问题,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2020-11-24 07:58:17 字数 4732 阅读 2580

1楼:龙泉

《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 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 定: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分析这一规定,我们 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 空地带”。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 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 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 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 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 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 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如此,纳税人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 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实际上,由于新 《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 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

”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 提条件的。那么,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必须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呢?我个人认为,从现 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

理由有二:其一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流转税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规定基本都是这样表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的单位和个人为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则是进行列举的。所有税 收法律、法规都末提到纳税人与领取营业执照的关系,况且领取营业执照后如不开业或没有 经营业务,不属于有纳税项目,就不负纳税义务,也就不一定是纳税人。

其二,营业执照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与税收征管法并不相互制约,各种税收法律、法 规对领取营业执照与不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是平等的,只要纳税人具有相同的 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应当进行同等的税收管理。现实工作中不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必 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少数,我们能否因为它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放弃税收 管理,放弃征税呢?如果果真是那样,我估计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少。

第三,新法未明确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究竟处于一个 什么样的地位,是否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很 重要的问题,在它将直接决定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时间与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讲, 也就是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条件),因此税收法律必须有相当明确的规定。

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2楼:手机用户

一、税收政策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

税负公平是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之一,它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形成的,税收负担在当时虽存在某些不公平现象,但矛盾并不显得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却未能适应这一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不公平性的矛盾日益突出。

生产型增值税造成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收负担不同。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使资本有机构成越高企业税收负担也就越重,严重阻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民族工业发展受到阻碍。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税模式及不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难以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作用,致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矛盾突出。

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杂而乱,而且加大了地区之间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2.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稳定性

这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对经济形势估计不足,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常常是一个政策刚出台不久,不仅纳税人甚至税务机关还未见到正式的红头文件,

,政策又被重新调整,令人们措手不及,应接不暇。另一方面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比较突出。

二、税收管理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低

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而征管水平又取决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程度。信息化技术有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协税护税单位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形成税收管理合力,实现对税源的严密监控和管理。目前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一是税收信息化水平低,税收征管信息化含量不高,借助信息技术进行税收管理的比例偏低;二是税收信息网络化水平低,税务与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普遍未实现联网,税收信息渠道单一,信息系统开放性差。

2.社会化税收监控体系不完善

严密的税收监控体系是保证税收制度实现的关键。虽然我国也很重视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建设,但是很少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各协税护税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许多部门和单位往往因自身利益需要不愿意承担协税护税义务。同时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还未建立,银行结算相对落后,司法保障体系还未形成,难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制约。

3.税务**业发展缓慢,**行为不规范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是税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影响和制约税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环境。我国的税务**业虽经过多年**与发展,但税务**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税务**的行为极不规范,税务**人员的素质也难以适应**业务的需要。

三、税收法治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立法不完善

尽管目前税收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应看到,现行工商税制在立法上还存在法律级次低、法律效率不高的问题。除《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外,其他的均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次上。

2.税收计划与税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不是根据gdp的发展变化来确定的,而是采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数加上计划期增长量来确定的,因此这种计划指标往往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偏差很大,而考核工作又是以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行赏,以收入论英雄,没有把执行税法和征管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标准,导致地方**事实上以计划为依据进行征税活动。某些地方**为了完成收入任务,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收过头税,收入空转,严重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3楼:牵着你的手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检查权、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4楼:匿名用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5楼:92年的股民

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

6楼:匿名用户

一、我国税收立

法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宪法对税收立法的限制

我国没有在宪法中规定有关税收立法的原则,也没有明确税收立法的授权权限,更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的设立税法通则,保证税收有法可依,同时消除独立的税法之间的不协调,这样一来,我国税收体系中,通过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立法数量就远远多于人大立法,这样的结果直接体现是立法的不严谨。

(二)立法层次较低、随意性大、税收行政立法缺少授权限制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的现状是:大量的税收立法是通过国务院及其以下层级的部门立法得来,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这种功能却因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以授权行政立法为主的模式而大打折扣。

我国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几部法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实施,除此之外,大多税收法律制度还只是以国务院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形式出现,如我国收入规模最大的增值税。这使得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

(三)对纳税人权利方面的立法不足

我国《宪法》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奠定了我国公民具有纳税义务这样一个基础。因为《宪法》的这一规定,我国在税后的税收相关立法中,过分强化纳税人义务,而相对忽视对纳税人权利保护,进而引发征税权力失控、税款使用低效,纳税人权益在很多时候受到损害。

比如2009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的为乙类卷烟。此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在这里,国家税务局一个通知,税率就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的决定没有任何发言权,纳税人的同意权被忽视了。在**看来,纳税仅仅是**施加给民众的义务。

至于征哪些税、向谁征、征多少、怎样征,民众根本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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