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中农业生产用途包括养殖吗

2020-11-23 20:39:38 字数 5379 阅读 3327

1楼:2088善心

包括的土地农业用途一般是指土地用于耕地、

林地、草地、畜牧业、养殖业等。

土地承包经营法中的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的基本农田只能用于耕种农作物。

农村土地用于养殖的土地承包合同怎样写?

2楼:匿名用户

土地租让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因乙方发展生产需要,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乙方全户同意将本户位于****的田块租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该田块面积共计6亩,位于****,(接下来写清四至)。

二、乙方承租该田块用于养虾及其他农业用途,承租期内不更改该田块用于其他功能用途,但乙方可以在该田块上搭建必要的临时性辅助设施。

三、甲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田块的经营使用权交于乙方,并保证交付的田块可以正常用于生产经营,在该期限内由甲方自行处理该田块上的一切作物及附着物,约定交付日后由乙方处分该田块上的作物及附着物。

四、承租期内,甲方不得将该田块另租给第三方;乙方若需转租,应征得甲方同意。

五、承租期内,若有发生非甲方原因使该田块物权变更的情况(如被征地等)导致乙方的经营活动中止,甲方应退还所剩期限的租金;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经营活动中止,甲方除退还所剩期限租金外,还应对乙方的损失作相应赔偿。

六、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功能属性,若因乙方处置失当而造成该田块的农业用地属性被改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土地功能恢复或是进行赔偿。

七、承租期暂定为二年,自甲方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租金……(写清租金支付方式)。期满后若乙方仍有承租意愿则双方另行协商有关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九、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年**月**日

*注:1、甲方的签章一定是要该户的所有成员签名,因为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不写清楚的话恐怕会有麻烦。

2、见证人最好是找当地的村委会或村经联社,由村长或社长签名,盖村委会或经联社公章。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农业用途”

3楼:匿名用户

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占有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楼:匿名用户

你的理解很正确,从农副产品的种、养、加都是可以的!但记得你从事这些行业的时候,一定要办得相关的手续!

5楼:楚勒武威

应该 是针对第一产业而言,如果包括加工业,实际上就改变来了土地的原来用途,这与基本合同目的不想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农业用途指的是什么

6楼:匿名用户

土地农业用途一般是指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畜牧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经营法中的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的基本农田只能用于耕种农作物。

7楼:糜芷旋

只要用于种养殖,均视为农业用途,包括经营性种养殖

承包人在承包地上建养殖房用于农业用途违法吗

8楼:阿拉蕾小萝莉

您好需要看您建房的具体目的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因承包人承包大面积土地进行种植或者养殖经营,客观上确实需要建设一定的生产设施。《土地管理法》对于承包人在其承包的进行农业经营的土地上建设兼有一定生产管理和居住功能的房屋,是否须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无明确规定。故《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在农业用地上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可以不经审批,但对于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工程需经审批。

渔业承包合同属于土地承包合同吗

9楼:匿名用户

属于,关于其中的纠纷问题可以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解决,也可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来解决。

10楼:心雨晴空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因此渔业承包也属于土地承包!!!

11楼:匿名用户

鱼塘承包类似土地承包,属于农业范畴

在自己承包土地上修建养殖场【没有报批】,属于违法建筑吗?

12楼:匿名用户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农田,建养殖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是其它农业用地的,需要向发包方或者乡(镇)人民**进行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综上可知,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还有其他一些情况。综合判断之下,才能得出结论。

二、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养鸡场等农业设施的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县级审核。县级**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批复同意。

因此,建设养鸡场等农业设施,不仅需要与村委会达成用地协议,还必须依法履行以上审批程序。经营者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

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