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的产生和基本性质看法的基本属性是

2020-11-22 18:27:36 字数 6021 阅读 8071

1楼:大宝后天贱

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法的基本属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2楼:匿名用户

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3楼:初夏绿茶园

法律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4楼:匿名用户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易出单选)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单选题)。

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

5楼:匿名用户

滞后性 确定性 前在性 可**性 局限性 僵硬性 统一性 一般性 八大属性

6楼:无名小卒

为什么具有阶级性呢?

法律最基本的属性是那些

7楼:匿名用户

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8楼:匿名用户

简单说,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望采纳!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性质上看,属于 教育行政法规 还是 教育规章?

9楼:正气长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

10楼:匿名用户

既然是办法,则不会是法律法规,属于c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11楼:匿名用户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12楼:王秀岩

商品的基本属性包括两个方面:

1、商品的使用价值;

2、商品的价值。

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

①含义不同;

②使用价值不是商品的特有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特有属性;

③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④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前提,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基础。

使用价值和价值有怎样的联系?(提问)总结:

①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

②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

③二者是对立排斥的,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任何人不能同时拥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13楼:细针密缕

商品的基本属性就是价值和使用价值

14楼:冀志祭旎

商品的基本属性就是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价值不一定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一定没有价值。

企业的三个基本属性是什么??

15楼:匿名用户

企业的基本属性

1、经济性。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动的经济组织,因此,经济性便成了企业的首要特征。通过这个特征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和商品的使用价值。

2、营利性。由第一个特征导致第二个特征,企业的经济性是从企业的营利水平来体现的,也就是说,企业是为赢利而经营的一个经济组织。因此,构成企业的一个根本性的标志就是营利。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些组织它也从事一些经济性的活动,但是它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所以就不能称为企业。

3、独立性。企业除了要具备经济性、营利性之外,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企业必须要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且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这里,我们要弄清楚企业与工厂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企业它可以是一个工厂,但是工厂就不一定都是企业。工厂只不过是一个从事生产活动的场所而已。有些工厂虽然也从事经济性的活动,也以营利性为目的,但是不具备独立性,因此,就不能称为企业。

16楼:广州雷捷机械

1、经济性。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动的经济组织,因此,经济性便成了企业的首要特征。通过这个特征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和商品的使用价值。

2、营利性。由第一个特征导致第二个特征,企业的经济性是从企业的营利水平来体现的,也就是说,企业是为赢利而经营的一个经济组织。因此,构成企业的一个根本性的标志就是营利。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些组织它也从事一些经济性的活动,但是它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所以就不能称为企业。

3、独立性。企业除了要具备经济性、营利性之外,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企业必须要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且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这里,我们要弄清楚企业与工厂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企业它可以是一个工厂,但是工厂就不一定都是企业。工厂只不过是一个从事生产活动的场所而已。有些工厂虽然也从事经济性的活动,也以营利性为目的,但是不具备独立性,因此,就不能称为企业。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7楼:先生轩

会员国主权平等。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不使用武力。

集体协作。

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合国宪章》本质上属于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其所载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18楼:嘴角di微笑

的基本原则有以下8点:

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其要求是各国公认的,社会普遍接受。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

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必须善意地履行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一个国家既然对某项国际义务明示的(通过条约)或默示的(通过习惯)表示接受,那么就必须善意地履行。如果国家可以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那么,国际法就失去了有效性,国际法本身也就不会存在,国际社会也不会有正常的交往关系和正常的秩序。

凡是符合国际法的、由有效条约产生的国际义务,而非奴役性的、侵略性的或由非法条约所产生的国际义务,国家都应善意地履行,不得违背。帝国主义国家经常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破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项基本原则。中国一贯恪守自己的诺言,忠实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谴责帝国主义国家破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行为,反对任何强加给弱小国家的任何非法的国际义务。

19楼:匿名用户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l):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8、忠诚履行国际义务

拓展资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1、初步形成和创必时期(17-19世纪)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国家平等原则;

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1823年美国“门罗宣言”,提出美国奉行不干涉政策。

2、快速发展和充实时期(在两次大战之间)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列宁签署《和平法令》:“民族自决”、“和平共处”

《国际联盟盟约》:限制战争权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

3、深入发展和系统化时期:

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系统化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确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各国公认;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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