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概念、特点是什么,气质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2020-11-22 16:26:35 字数 4868 阅读 9140

1楼:cccc烟火

概念

:又称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等

拓展资料司法1.古代官名、星官名

2.现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

3.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气质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2楼:易书科技

气质属于个性范畴,是个性心理特征的一个方面,是表现在心理活动的强度、速度、灵活性、倾向性等方面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它使人的全部心理活动都染上独特的个人色彩,比如有的人性情急躁,有的人处事冷静沉着;有的人动作灵巧,反应迅速敏捷,易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而有的人反应较迟钝,行动缓慢稳重,言语乏力。这些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给个体的心理表现涂上了一层色彩,体现出人的气质特征。

气质具有天赋性和稳定性,是典型、稳定的心理特征。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遗传素质决定的。俗语说:

“江山易改,禀性难移。”这个“禀性”指的就是气质。气质在个体刚刚出生就有所表现。

这可以从婴儿身上显现出来,比如新生儿有的喜吵闹、好动;有的比较平稳、安静。研究表明,遗传素质越接近,在气质表现上也越接近。可见,气质具有天赋性。

有着某种独特气质类型的人,常在不同场合、不同的活动中表现出同样性质的动力特点,比如,一个容易激动的学生,听课时会沉不住气,会迫不及待地抢答问题,争论时情绪激动,等人时会坐立不安。而一个沉着稳定的学生,在不同场合下,都会表现出不急不慢、安详沉静的特点。可见,气质具有相对稳定性。

气质也具有可变性。气质是不易改变的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但它并不是绝对不变的,在一定条件影响下可以或多或少地变化,它有可塑性。在环境和教育的影响下,随着自身修养的增强,特别是随着性格的成熟,气质也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变,但这仅仅是外部表现的改变,使其内部产生质的改变是很难的。

同时,性格对于气质也会具有一定的制约和控制作用。因此,气质的稳定性与可塑性是统一的。

研究表明,性别、城乡、父母职业、父母文化程度、是否独立子女、家庭教养情况、是否三好学生、是否学生干部、受奖惩情况和学业成绩等12种社会因素对儿童、青少年气质发展有影响。研究也发现,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人的气质有其年龄的典型特点,并且各种气质类型所发生的变化是不同的。

个人的态度、理想和信念对气质的自然表现也有很大影响。不管什么气质类型的人,当他以积极态度对待工作和生活时,都会情绪高涨,意气风发,干劲倍增;如果以消极态度进行活动,则会情绪低落,干劲不足,有厌倦情绪。有高尚情操和远大理想的人,在正确方向指导下,能够发扬气质中的优点,克服弱点。

因此,气质是可以改变的,只是这种改变较为缓慢、困难,不易觉察。

司法的特点是什么?

3楼:京中一瞥鸿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

司法文书的概念,特点是什么?有何分类

4楼:张明君律师

司法文书(judicial records)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

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

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

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

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

在公证机关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司法的含义

5楼:咖啡·茶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

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

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

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法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体制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

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体制既面临与原苏联旧体制的决裂,又碍于政治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如果有关“司法”概念的争议仅仅存在于学界,倒也能让我等百姓们图个清静: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学者们的份内之事,犯不着让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与司法有些许联系的机关或部门的搅局,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对司法指手画脚,终至“司法”成为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幻莫测。

诸如国务院总理在人大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诸如众多将“公检法司安”统归“司法部门”而行文的党内及**红头文件,再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门领导人的政法委书记在个案上对检察长、院长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机关”终于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一个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机关”的可怜境况吧,一方面虽享有与**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并深受**越权之苦,而老百姓并不懂得这么多弯弯,“腐败”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的头上。正因为“司法”背负了沉重的“最大的腐败”之后,从而却成功地掩盖了在这背后隐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腐败”。而这“更大”的“腐败”才是真正的“腐败”之源。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在司法一语上世界各国也各有特点,而绝无完全相同的两套司法体系。然而,各国司法概念虽不尽相同,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

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6楼:京中一瞥鸿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

司法的含义是什么?

7楼:博爱杰杰

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机关具有公安机关的性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

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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