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企业法人住所的意义何在,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是什么

2020-11-21 20:30:46 字数 4905 阅读 9591

1楼:兰香幽草香

在法律上规定企业法人住所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确定以下几项内容:

(一)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二)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三)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首先是地域管辖。企业没有固定住所,国家执法机关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什么是法人登记证?登记企业法人住所的意义何在?

2楼:快法务

由民政局或相关登记部门发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证明其法人资格的证明,在法律上规定企业法人住所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确定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2)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3)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首先是地域管辖。企业没有固定住所,国家执法机关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是什么

3楼:謨之恋

住所是指人所居住的处所。因为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也必须有住所。企业法人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主要办事机构是指首脑机构或主要管理机构。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是构成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法难进行民事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企业是不允许存在的。企业只有固定住所才能使经济往来,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一旦发生经济和法律责任时,如无固定住所,就可能找不到企业在什么地方,企业也就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不但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而且给经济秩序和监督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企业住所也是确定登记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管辖的依据及企业开展诉讼的需要。

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

公司的住所有什么法律意义?

4楼:兎亜

公司的住所主要有以下法律意义:

(1)确定诉讼管辖地。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公司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公司登记管辖。公司登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公司以外,其他公司由所在市、县、区工商局核准登记。

(3)确定债务履行地。我国民法和合同法都有相关规定,对履行地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所在地即为公司的住所。

(4)确定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诉讼文书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对公司而言,均以公司住所地为诉讼文书的收受处所。

(5)确定涉外诉讼的准据法。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住所来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法人住所地如何确定

5楼:无问西东与南北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长期固定的中心活动处所。

住所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而各国规定又有所不同。在欧美发达国家,一般规定以法人的主事务所在地(即法人机关所在地,如董事会)为住所;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规定以营业中心所在地为住所。多数国家规定法人只能有一个住所,但可以有多个场所。

也有少数国家(如德国)规定法人可以有几个住所。中国法律目前没有法人住所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是以法人主事务所在地为住所的,而且人们认为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6楼:河传杨颖

目前国际上确定法人

的住所地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

1、管理中心主义,即以管理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

2、营业中心主义,即以营业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营业中心地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

3、由法人章程所规定的住所地为主,管理中心地为辅。法人的住所章程对住所有规定时,以章程规定为准,若没有规定,则以其管理中心地为其住所。

确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

(1)决定债务履行地;

(2)决定诉讼管辖地;

(3)国际私法上决定准据法的根据;

(4)决定法人清算地。

7楼:法律实务研究

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注册登记地为其住所地。

《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8楼:亢靖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

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但是法人的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是同一概念,两者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不同一。法人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能有几个营业场所,但法人的住所却只能有一个而不能有多个。

目前法人的主要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现状已经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而法人住所地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或标准不同成为产生管辖权异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家在北京市通州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位于通州区,但其主要的营业场所在起诉前已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因欠款纠纷甲公司住所地通州法院起诉,后甲公司向通州法院提交了一份在朝阳区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公司实际经营地已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当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应当其以实际经营地为准,本案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后通州区法院认定甲公司异议理由成立,裁定将本案移送朝阳区法院。原告不服,认为本案应当由甲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提出上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以上争议,实践中一般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法人的住所地是唯一的,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

原告只须证明起诉地为被告的登记住所地,起诉地法院即应有管辖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人工商登记地、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地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对案件实际经营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现在法人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法人普遍存在,有时很难区分主、次。如果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应由法人的营业地法院管辖。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本案甲公司注册地法院有管辖权,受理法院不应再移送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从立法人看,我国法人住所的确定采用的是管理中心主义,即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住所地。

目前国际上确定法人的住所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1)管理中心主义,即以管理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称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会所在地,作为决定和处理公司实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中枢机构。

(2)营业中心主义,即以营业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营业中心地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3)由法人章程所规定的住所地为主,管理中心地为辅。

法人的住所章程对住所有规定时,以章程规定为准,若没有规定,则以其管理中心地为其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住所、……,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表明,我国立法时对于公司住所的确定实质上采取的是管理中心主义。公司登记的住所即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依公司登记确定。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住所也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

其次,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法规对企业变更住所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明确

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住所地变更需经工商登记对社会大众公示,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但是在实践中,公司变更主要经营地不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时常发生,在纠纷发生时可能其实际经营地已经多次迁移,这无疑加大了原告查明其实际经营地的困难。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如果以实际经营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这无疑加大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因此,原告一旦选择以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权。

而且,法规对实际经营地迁移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有明确规定,公司不进行变更登记实质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不论有意亦或无意,都将对经济往来乃至司法诉讼中形成不稳定因素,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该再由利害关系人承担。因此,对公司的诉讼权利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对公司改变经营地址却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以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公司丧失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被告滥用管辖异议诉权来恶意拖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