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一定时候违反什么法构成什么罪

2021-10-16 03:24:01 字数 4685 阅读 2043

1楼:百度网友

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一定时候违反《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被侵占期间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造成的损失由侵占方负担。对数额没有要求,界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扩展资料

非要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案件

2017年11月28日,某投资担保****的总经理管某安排社会人员王某、朱某等5人到某县“收取”一辆分期付款但未按时还贷的白色奥迪q3越野车,王某、朱某等人找到该车辆后,未对车上人员说明情况。

以推、拉、抬、抱等方式强行将车辆驾驶人饶某宝以及车上乘坐人员饶某从车内赶出。在强行“收车”过程中,饶某宝与饶某两人受轻微伤。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朱某等人刑事拘留,并提请审查逮捕。

当地检察机关在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未批准逮捕,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该案件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其实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案件的现状。

在实务中,没有统一处理标准,有的按民事纠纷处理,有的以违反治安管理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1月23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在《人民公安报》第05版实务周刊中刊登了题为“收不回款扣押对方车辆,是债务纠纷还是抢劫?”一文。

文中阐明男子胡某与女子曹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到了还款日期,曹某却无力偿还,经胡某多次催要后仍以各种理由搪塞,且故意躲避胡某。一次偶然机会,胡某发现曹某在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附近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待曹某停车后,胡某便上车要求曹某还款。

遭拒绝后,胡某明知汽车非曹某所有,却将车钥匙拔走后离开。基于案件事实,本案亦存在两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曹某与胡某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认为胡某未对曹某施以暴力或威胁手段,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胡某扣押车辆后未进行处分,故不构成抢劫罪,遂定性为债务纠纷,不予立案。

笔者以为,在我国刑法现行的罪名框架下,胡某的行为虽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胡某在明知汽车为他人所有的情形下,无视我国法律规定与社会秩序,依然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若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他人合法财产又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

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轻则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重则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不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了之。

对于如何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苏06行终503号行政判决中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2016年2月16日王平驾驶一辆奥迪小型越野车与龚某、高某等人在启东市吕四法庭门口发生争执,启东市公安局接到龚某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经调查了解,王平与龚某、高某等人存在经济纠纷,于是当地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处理了之。

当晚,龚某等人为防止王平将车开走,将王平停在吕四法庭门口的奥迪小型越野车的轮胎放气。王平发现轮胎气被放后,遂开车至某汽修厂充气,高某、龚某等人知晓后,赶赴该汽修厂,意图阻止王平派去开车的人将车开走。

并在该车辆行驶至水产路时,龚某等人用汽车将王平的车前后围堵,王平的外甥见此情形,立即报警,出警民警以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之。次日王平派人去水产路开车时,发现车辆被抢走。

王平便报警,当地公安经调查发现,该车系被高某等人扣押,且车辆后轮被卸掉。当地公安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高某等人扣押车辆是为了王平能够出面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王平再次向启东市公安局提出刑事立案要求时,启东市公安局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

高某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由于启东市公安局以双方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予介入,王平的车辆一直被高某等人扣押,王平遂要求启东市公安局对高某等人的非法扣押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启东市公安局再次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告知王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王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启东市公安局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对王平车辆被扣未做处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启东市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一法定职责的障碍。高某等人以私力强占方式实施的自我救济行为,侵犯了王平的财产权,且扣押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成为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亦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障碍。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民事化,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民事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压抑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私力救济。

2楼:百度网友

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一定时候违反《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3楼:逸球程名

如果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的话,刑法上有一条罪名叫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

4楼:百度网友

侵占罪被侵占期间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造成的损失由侵占方负担

5楼:百度网友

非法扣留他人财物如何立案

私自扣押私人物品触犯什么法律

6楼:蓝蓝蓝

私自扣押私人物品属于侵权行为,协商不成,报警处理,调解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7楼:社会丶你竞爷

老板租的宿舍给我们住 我们是员工 然后老板电费没交 房东扣留我们个人物品 属于非法扣留个人财产吗?

8楼:匿名用户

看了你说的具体情况,建议两点:

一 自己或者托人把自己的证件要回来;

二 自己补办被扣押的证件.

理由对方家人的行为具体触犯了哪条法律规定,触犯的是非法扣押财产,如果你为这个事儿去法院起诉而要求依法返还被扣押的财物,诉讼成本太大,自己本身就不合算.

9楼:匿名用户

是侵权,你可以要求他返还你的证件(返还财产),具体用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楼:匿名用户

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因此,持有身份证是居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3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16条又规定了法律责任,即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见,居民身份证不是随便可以扣押的,一旦发生需要扣押的情形,也必须由法定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讨债中非法私自扣押财产构成什么犯罪

11楼:汇法网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力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民事行为)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权利人为保全自己的权利,不经过司法程序而以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押收或毁损,法律上允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任意拘束人身、押毁财物易引发更大争议或冲突,文明社会原则上禁止自助行为,但并非绝对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