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奔三不再二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履行职责。
所谓紧急情况:
一、突发性,即事件的发生具有时间上的突发性和偶然性,根本无法预见。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如果当时没有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则非工作时间的警察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紧急事件。
二、急迫性,人民警察面临的情况是重大急迫的,来不及通知或无法通知正在执行任务的警察。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应由发生地的人民警察管辖,但事件突然发生,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当地人民警察到场,这时非执行任务的的人民警察必须快速地做出反应,如不及时处置将会产生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威胁性,无论紧急情况是暴力犯罪还是治安事件,都对****、公共秩序或公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威胁,这要求人民警察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以控制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具体来说是指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紧急抓获逃离现场的违法犯罪分子或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安全;紧急抢救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安全;紧急维护刑事案件或治安行政案件的现场秩序等。
2楼:百度网友
??? 沈大高速开车抛锚, 拖车高收费无奈,出口处报警求救,半夜帮打车感动。都是警察差距乍就这么大昵?
???????? 昨夜11点多,辽阳高速公路开车抛锚报警,来救援车不到半个出口,收九百托车费,(按省内规定十公里收费300元)。半夜到十里河出口处,叫车打车都没有,因车孩子太小,无奈报警110。
???????? 民警刘文野,胡显量接警,半夜帮打车也没有,最后特意送孩子,到苏家屯有车的地方,帮忙打上了回沈阳的的士。
???? 感谢十里派出所领导教育的好民警,为民所急,这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叫我们非常感动,向人民警察学习致敬!
?? 求助家长,高世满,吴玉林,孩子高任一
联系**,13841296377
89532110十里河派出所
警察能不能在非工作时间穿警服?
3楼:匿名用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4楼:佳峦嫌
警察在非工作时间是可以穿的 只是穿警服时必须代表国家 不可以进入娱乐场所 酒店 饭店 酒吧等地方 我也是警察 但是一般下班之后是不穿警服的 因为穿警服 代表的是执法人员 必须承担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 所以警服不是说穿就穿的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5楼:醉意撩人殇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扩展资料:
1、不着装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2、违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
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