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可不可以是两个人

2021-05-04 01:08:00 字数 3641 阅读 4599

1楼:匿名用户

如果,两个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相同,且是同一案件或同事情共同委托,可合写在一起,但,共同委托二个的授权范围应明确.不是同一事由,分别委托,则应分开写委托书.委托人可委托二人.

但应明确二人的授权范围.

2楼:匿名用户

是否有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有效就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受委托人的委托的权限一致或者虽不一致,但个人的委托权限单列,范围明确;2、两个人委托人是就同样的事或者就同一件事作出委托。否则就应一份委托书只写一个委托人和一个被委托人,以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问,授权委托书中谁是委托人,谁是受托人?

3楼:华律网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人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可以授权人办理相关业务,处理相关事务。因此,委托别人办事,需要授权委托书即可。法人代表是 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代表,如果再委托别人的话,需要考虑授权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再授权。

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约定或者紧急情况。授权委托人可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指授权委托他人**某项事务的人,亦即委托人,相对方为受委托人或**人。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4楼:匿名用户

自己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

法律界定的权利和义务为: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见《合同法》第399条)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见《合同法》第400条)

2.报告的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见《合同法》第401条)。

3.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见《合同法》第404条)

4.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见《合同法》第406、409、410条)

5.委托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见《合同法》第412、413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见《合同法》第407、408、410条)。

5.清偿债务的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5楼:kr奇异果

委托人是指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与别人行使的人,受托人是指接受了别人一部分权利而为别人服务的人。你委托甲,就是将自己的部分权利交给甲行使,让甲为自己服务,那么你就是委托人;甲接受了你的权利,就是受托人。

类似的还有赠与人和受赠人;**人和被**人等等,关系都是一样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6楼:闫夕

我委托你去跑业务,我是委托人,你是受托人

7楼:匿名用户

委托对方当事人一定事由的人称为“委托人”,即你说的“我”。

被委托一定事由的人称为“受托人”,即你说的甲。

8楼:熊哈哈哈

委托是主动地那个 就是你

受托是被动的那个 就是甲

9楼:百度网友

当然我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了啊。

10楼:百度网友

“我”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

11楼:许健律师

谁委托,谁就是委托人,即你说的“我”;

谁受委托,谁就是受托人,即你说的“甲”。

12楼:合肥程律师

你是委托人 甲是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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