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答百问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64633462《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内容,是针对我国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即被视作“有罪”,并称为“人犯”,其逻辑是:如果你没罪,为什么会抓你?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疑犯称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
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确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不能确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
但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完全地被适用。按新刑事诉讼法原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疑罪从无”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其中一个派生标准。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直接推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我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
不能确定为有罪,但也不等于推定为无罪,而是实行“疑罪从无”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2.“疑点归于被告”原则。
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也就是说“不能完全得到认证的事实,不能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于被告人,因此,在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上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即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3.
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
因此“在起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出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的。”
而在我国,上述三原则尚未明确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当前刑事诉讼法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而是在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等规定的同时,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真正地完整地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容,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需要妥善处理。如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就将影响到被告人供述的获取;对警察权力限制过多,就将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对犯罪控制不力,就将影响社会治安,发展改革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反过来,如果一味地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司法人员恣意妄为,就将使民众失去对国家司法的信任,其后果同样是可怕的。
总结: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实行无罪推定,但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只是在无罪推定的理念下以事实确定其是否有罪,证据不足的作无罪判决、存疑的不起诉,既不去推定其有罪,但也不会推定其无罪。
所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理念的折中表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实行无罪推定,故只能按折中表述为前者。
2楼:匿名用户
无罪推定强调的主体是被告人后者强调的是人民法院 并且无罪推定的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这是最大的不同
3楼:匿名用户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版证实和判决权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参考内容:法律界**法务通vv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主要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4楼:匿名用户
1、只有法院才具有审判权,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法院通过审判来确定;
2、只有法院才可以通过判决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确定其有罪。
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要求主要有:
1、当事人在未被法院判决前不能确定有罪,对当事人应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有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才可以被称为罪犯或犯人;
2、当事人无义务自证无罪,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或刑事自诉原告来负责举证,如果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或存疑的,应判决当事人无罪;
3、法院的判决应当在审理后通过依法判决确定。
4、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具有最终的判决权力。
5楼:吾本渔樵
本原则有两个方面基本含义:
1.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它们都属于控诉一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控诉方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对立,审判居于二者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任务,只能由人民法院来最后完成,否则就会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随着诉讼的开始和进行,要作出各种各样的决定,比如立案决定,拘留、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决定。这些决定往往建立在公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但是,应当明确,这里的“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不是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是一种暂时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确定为有罪,并不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而是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民法院可以否决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的有罪,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的法律效力也只能是确定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而不是确定其罪犯的法律地位。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贯彻这一原则,立法上的表现如下:(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在原刑事诉讼法中,一般将受刑事追诉者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统称为
“被告人”,甚至称作“人犯”。修正后的本法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加以区分。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刑事被告人”。
同时去除“人犯”这一明显带有有罪推定色彩、易与罪犯概念混淆的称谓;(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要定罪,必须由控诉方举证,被告人不负提供证明自己无罪证据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控诉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法律的要求,否则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3)疑案作无罪处理。
本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决有罪,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条件的限制或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案件不可能查得水落石出或一时难以查清。
对于这些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疑案如何处理,本法本着疑案作无罪处理的精神,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项原则的要求:
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行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