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微笑泪倾城
婚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了,只因为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分居拖了两年,现在再想复合,已经不合适了。
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已经分居两年,一直也没联系过,这种情况说明两个人的感情基础已经确实破裂,双方的心里已经没有对方了,那怕有一方心里对这份感情还有希望,也不可能两年一次也不联系。之所以现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是因为财产。所以其他人劝说复合,真实是不合适的。
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凑合在一起,双方都不可能去为对方着想,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的。现在如果双方还是对财产达不成一致,最好的办法就是:走法律程序起诉离婚并附带财产分割,这样法院在审理离婚的同时,会对财产分割做出审理宣判的,虽然一审法院不会同意宣判离婚,等六个月冷静期过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宣判准予离婚了,同时也会对双方的财产做出审理分割的。
两年没有联系的婚姻,只能说感情基础出现严重问题了,再劝说复合已经确实不合适了。
2楼:家有帅哥俩
都两年没联系了还符合什么呀?复合了也是闹心,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已经分居两年,一直也没联系过,这种情况说明两个人的感情基础已经确实破裂,双方的心里已经没有对方了,那怕有一方心里对这份感情还有希望,也不可能两年一次也不联系。之所以现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是因为财产。
所以其他人劝说复合,真实是不合适的。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凑合在一起,双方都不可能去为对方着想,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的。现在如果双方还是对财产达不成一致,最好的办法就是:
走法律程序起诉离婚并附带财产分割,这样法院在审理离婚的同时,会对财产分割做出审理宣判的,虽然一审法院不会同意宣判离婚,等六个月冷静期过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宣判准予离婚了,同时也会对双方的财产做出审理分割的。
3楼:匿名用户
这样托着,一点儿意义都木有。彼此放过才是善待,财产建议可以小的方面舍弃一些。
可以找个能说会道、有威望的长辈帮你们联系一下。看肿么才能顺利办理手续,你自己可以先整理一下思绪,看看哪些方面的财产你拿着有理有据、那些财产属于共同、哪些财产你可以适当给予她一些?...(她不就是想多要一点儿吗?
)理清思路后,和中间人说一下,看是否合理。关键时刻可以把条件开出来,让她乐于进入下一步流程。这样以后的节奏就可以快一些了~...
4楼:云雨合益
古语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感情变亲情!!!虽然说不知你夫妻俩是什么原因导致要分手,但如果真的感情已破裂无可挽回,那么起诉离婚未尝不可,话说回来了,分居两年,各自未重新开始新的感情生活,那么考虑清楚也是必然,财产是身外之物,说实话即使再找也未必能满意,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学习学习马姐原谅小文,人生苦短,老有所依,再婚家庭孩子的问题就是大问题,放架子试着理解,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这段时间不念对方曾经的好,早就又找上了,所以,人是旧的好,过日子就是相互理解,没有谁对谁错,一眨眼就过去了,就老了,老伴老伴老来伴,轰轰烈烈的爱情有几个,平平淡淡才是真的好!
5楼:政商观察者
根据问题描述,二人的婚姻确实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甚至是说名存实亡。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二人依然属于合法夫妻,这一点毋庸置疑。
同时,两人已经分居两年且没有联系,也具备了离婚的法律条件。但是,既然两个人属于合法夫妻,那么也有中间人撮合,为什么不试试呢?
两个人能够走到一起,就说明有感情基础,只是家庭经营出了问题,多想对方的好处,说不定会很理想。
6楼:汤圆
如果确实夫妻双方都已经没有感情了,只是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还是建议由法院来居中裁判。下面我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给你参考,非常详细,希望对你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 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7楼:亮了亮哥
婚姻是否继续走下去具体看你们怎么想而不是别人说能不能走下去,如果你是对生活充满激情和向往的那么就没必要在继续,因为就算在一起也和陌生人一样,两个人没有互相关心,包容,体谅这种日子就好像合租关系一样,如果你们都无所谓就想凑合,各玩各的谁也不管谁,谁也不生气不吃醋,也不会为了对方曾经的不好而在生气吵架那么就和好吧,因为为了别人而活,在别人眼里你们还是夫妻,具体看你怎么想再决定。
8楼:匿名用户
没意义了,双方都不想继续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财产争议由法院依法判决,这样双方就可以去寻找各自的幸福,开始新的生活。没必要相互折磨,相互耽误了
9楼:李保忠律师
直接诉讼到法院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