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听云者
(一)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水产站
全市按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畜牧兽医水产站,为市畜牧事业局延伸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等服务工作。
(二)人员调配
1、在编制限额内的现有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列编在畜牧兽医水产站。超出编制的可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确定人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动科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2、经人事部门任命的原畜牧兽医站站长、副站长,经考核合格,可列编在畜牧兽医水产站。对编制不在原畜牧兽医站,但现为畜牧兽医站临时负责人的,根据编制空缺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可以留用。
3、其余所缺人员,原则上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动科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中考察调剂。如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调剂后仍有不足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考察调剂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4、需要从现有畜牧兽医站工作岗位调整、分流的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负责做好安置工作。
(三)资产划转
1、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管理使用的各种资产,由市国资部门按规定清理界定后,归市畜牧事业局统一管理使用。
2、乡镇(街道办事处)差欠畜牧兽医站的各种经费应予及时解决,借用属于畜牧兽医站的各种设备应予及时归还。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妥善安排好畜牧兽医水产站的办公场所和相关办公设备,便于及时开展工作。
(四)改革后的管理办法
1、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水产站为市畜牧事业局的延伸单位,实行市畜牧事业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畜牧事业局负责人事关系、业务工作和经费的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2、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的任免,由畜牧事业局组织考察并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的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报批任免。
3、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水产站人员的调动、考核考评和晋升,市畜牧事业局要充分听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的意见。人员补充、调配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收编后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水产站人员的工资、办公业务等各项经费,由财政局划拨市畜牧事业局管理,市畜牧事业局按规定核发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水产站。
2楼:度小糊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
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积极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可、**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强化对现有畜牧兽医人员的培训,通过强制性措施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充实基层兽医队伍。
通过搞活用人机制,落实岗位责任,推进规范化管理,造就一支过硬的兽医队伍。
(四)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积极推动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覆盖率。
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户)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积极推动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畜禽饲养、出栏、免疫、检疫档案。
搞好对畜禽屠宰加工、国内销售、进出口**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畜禽产品产销信息,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搜集整理,搞好我市疫情的分析监测,为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指导。
如何充分发挥畜牧兽医站在当地的作用
3楼:匿名用户
为切实加强我省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改革畜牧兽医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理顺体制,明确责任(一)根据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将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站改为监督管理性质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管理下,具体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畜禽养殖、饲料、兽药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订,指导畜牧业发展;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饲料、兽药、种畜禽的管理和畜产品安全监控;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等职能。各地应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员,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现有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站中从事动物疫病诊疗和经营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的经营实体,要与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人员、机构、财产上彻底分离,并改制为企业。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职能都要尽可能转给企业承担。(三)实行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派驻制度。
按照执法主体在县,工作在乡镇的原则,由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对乡镇实行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派驻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状况和防疫检疫任务的需要,在乡镇或按区域设立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其编制、经费均纳入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承担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的工作,并协助乡镇**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的组织工作。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由县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乡镇**管理。
具体由各市、县(市、区)**确定。(四)严格把好人员的入口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实行全员聘任制。
市、县(市、区)**及其农业、编制、人事部门要按照健全畜牧兽医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参照《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配备参考意见》(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从紧核定人员编制。要制订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具体录用标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从现有市、县(市、区)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中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部分可在畜牧兽医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凡是从现有市、县(市、区)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中招聘的,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师级以上职称,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人员、派驻工作人员一般实行两年一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具体制定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考核法,切实加强管理。
二、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充分发挥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在畜禽防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稳定队伍、深化改革的要求,整体转为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继续从事畜禽疫病诊疗和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服务,使之成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力量。(一)按“老人老法”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原在编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2004年12月31日在编在职的人员,凡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各地可以制定补缴的法,所需一次性补缴的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改为动物诊疗服务机构后,其受委托承担的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病扑灭、畜牧技术推广及培训、畜牧业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各种公益性服务,以及**对其补助的各项费用可继续保持不变;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服务,付给合理的报酬,充分调动其参与公益性服务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深化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的改革。要研究制定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整体改制的优惠政策,鼓励工商企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的员工参与改制。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改制后,优先获得“购买服务”的相应业务及经费,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原有的经费补助仍可予以保留。
具体由各市、县(市、区)**决定。(四)加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各级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业龙头企业、动物饲养场、畜禽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执业兽医以及村动物防疫员队伍,是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力量。
省农业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更好地承担起动物疫病防治的工作。各级**和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当地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龙头企业、畜禽专业合作社、民营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队伍和村动物防疫员等力量,切实做好动物免疫、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扑灭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市、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通过改革,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工作,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后,各级财政用于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和防疫等畜牧事业的投入不但不能减少,而且还应有所增加。各级**要切实保障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的落实,还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购买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到聘用人员要精干,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保证,改变以往经费主要用来养人的状况。
要切实增加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和动物卫生监督装备的投入。要充分调动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龙头企业、畜禽专业合作社、民营动物疫病诊疗组织承担公益性服务的积极性,完善社会化的动物防疫体系。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后,其检疫和其他管理规费应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在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中分流到企业去的人员,要衔接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对自谋职业的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的合理经济补偿。附件: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配备参考意见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配备参考意见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由各地根据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消费量情况,按照确保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的需要决定,其派驻乡镇或区域的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按照畜禽养殖量、总人口数(与畜产品消费量正相关)配备。一般按每4万头猪、牛、羊等大牲畜饲养量配1人;每50万羽家禽饲养量配1人;每10万人口配1人的标准,汇总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