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2021-03-12 15:25:54 字数 4636 阅读 7196

1楼:落痕

建设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2楼:百度网友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的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3、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b、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

c、 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

d、 其中有允许偏差的1.5倍。

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e的格式记录,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5、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

a、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b、 应具备表13.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c、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扩展资料:

验收顺序

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

1、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

2、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地下防水);

3、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钢、砖、木等受力结构);

4、幕墙工程;

5、电梯分部工程;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7、低压配电(含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8、建设、监理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

在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技术资料,填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

监理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物进行检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连同工程技术资料送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抽查。

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在《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表》上填写资料抽查意见,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公司。

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须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在组织完验收后,监理应在5日内将填写、签章齐全的《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文件送交质监站办理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登记手续。

监督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办理中间验收登记,并签署登记意见及盖章后,将《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一式三份退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档案馆各持一份。

《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必备文件,没有办理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登记手续的将视为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

分部(于分部)工程验收表为gb50300一2001附录f.0.1。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比gbj300—88标准增加了内容,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点。

由于单位工程体量的增大,复杂程度的增加,专业施工单位的增多,为了分清责任,及时整修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就显得较重要,以往一些到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移到分部工程来了,除撤项工程的核查外,还有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功能项目的检测;观感质量的验收等。

3楼:匿名用户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检查每个分项工程验收是否正确。

(2)注意查对所含分项工程,看有没有缺漏的分项工程没有归纳进来,或是没有进行验收。

(3)注意检查分项工程的数据是否完整,每个验收数据的内容是否有缺漏项,以及分项验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及符合规定。

(二)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本项验收内容,就是对验收资料的统计、归纳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数据:

(1)核查和归纳各检验批的验收记录数据,查对其是否完整。

(2)检验批验收时,应具备的数据应准确完整才能验收。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主要是核查和归纳各检验批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查对其是否配套完整,包括有关施工工艺(企业标准)、原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及按规定进行的试验数据的完整程度。但在实际工程中,有时数据的类别、数量会有欠缺,不够完整,要靠验收人员来掌握其程度,具体操作可参照单位工程的做法。

(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本项验收内容包括安全及功能两个方面的检测数据。检测项目在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验收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检查各规范中规定的检测项目是否都进行了验收,不能进行检测的项目应该说明原因。

(2)检查各项检测记录(报告)的内容、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检测项目的内容、所遵循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结果的数据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3)核查数据的检测程序,有关取样人、检测人、审核人、试验负责人,以及公章签字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观感质量评价是工程的一项重要评价工作,是全面评价一个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外观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必要手段与过程,它可以促进施工过程的管理、成品保护,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观感质量评价的结论为“好”、“一般”和“差”三种,评价标准由检查评价人员宏观掌握:如果没有较明显达不到要求的,就可以评为一般;如果某些部位质量较好,细部处理到位,就可以评为好;如果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有明显的缺陷,但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则评为差。评为差的项目能进行返修的应进行返修,不能返修的只要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可通过验收。

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应修理后再评价。

在进行检查时,要注意一定要在现场,将工程的各个部分全部看到,能操作的应操作,观察其方便性、灵活性或有效性等;能打开**的应打开**,不能只看“外观”,应全面了解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实物品质。

观感质量验收评价时,首先施工单位应自行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来验收,参加评价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三个专业监理工程师来检查,在听取其他参加人员的意见后,共同作出评价,但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应为主导意见。在作评价时,可分项目逐点评价,也可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对分部(子分部)工程作出评价验收结论。

4楼:你大爷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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