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违约中介要承担哪些责任,二手房在什么情况下中介要承担责任

2021-03-12 06:30:12 字数 5658 阅读 7555

1楼:华律网

违约责任copy,顾名思义是违背合同约定的责任,中介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中介方是否违背了合同约定,因此房主违约并不一定会产生中介方的责任。但是,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当如实履行居间人的法定义务,要遵守诚实守信、信赖利益保护等基本原则。现实生活中很多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而这时候如果合同一旦出现问题,中介公司很难免除责任。

中介的居间义务主要有一下几点:1、向交易双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经办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2、在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积极协助。

3、如实告知交易双方交易房屋的权利瑕疵、质量瑕疵和其他影响交易的相关事项。4、告知中介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5、妥善保管交易双方提供的资料。

6、积极协调交易双方的纠纷。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公司未完成居间交易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居间费用,居间活动的商业风险应当由居间人自行承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楼:华府房产

中介的职责是抄居间协调,二手房交易中的违bai约行为du要具体分析,谁是责任人谁承

zhi担责任。无论是交易双方还是

dao中介方,都是交易中的当事人,如果中介有责任,那就要中介承担责任。中介所要承担则责任如下:

1、向交易双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经办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2、在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积极协助。

3、如实告知交易双方交易房屋的权利瑕疵、质量瑕疵和其他影响交易的相关事项。

4、告知中介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5、妥善保管交易双方提供的资料。

6、积极协调交易双方的纠纷。

二手房在什么情况下中介要承担责任

3楼:华律网

一、提供与订

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2、使用状况调查。

3、**调查。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5、办理产权过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楼:搜狐焦点

现在很多人买二手房都是通过中介来完成的。但是有的时候中介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于是也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

那么实际购房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呢?购房指南为您总结了六类情况。

情况一: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情况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情况三: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情况四: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还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情况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

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情况六:隐瞒房屋弊端

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5楼:爱喝粥

一、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如下: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

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④**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房产中介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何种责任?

1、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

3、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可追究房产中介责任的几种情况

1、隐瞒房屋弊端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4、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5、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二手房买卖房产中介服务内容和法律责任有哪些

6楼:华律网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2、使用状况调查。

3、**调查。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5、办理产权过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楼:落帅

一、房产中介应当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房产中介的基本服务项目是指从事二手房买卖时,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产中介的合法利益,所必须提供的服务。基本服务项目包括:

1、权籍调查。包括调查标的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核实权利人和处分人的身份及权利等;使用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市场**调查。

包括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市场**比较等;确定成交意向并订立买卖合同。包括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进一步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签约指导等;办理产权过户(包括办理户口转移)。包括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等。

2、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包括水、电、煤、天燃气、**、有线**等的过户和结算手续。

3、代办贷款。包括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4、单独办理产权过户。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仅需要房产中介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房产中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房屋中介在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时,前期往往与买方、卖方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以此确定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这种协议的签订,往往是对买方、卖方规定的义务较多,权利较少,而房产中介对自己的权利约定过多,义务过少或没有,甚至作出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霸王条款。尽管居间合同中没有约定或很少约定中介的义务,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房产中介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主要有:

1、如实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主要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登记、典当、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这是房产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中介的这一责任仅限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方提供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以便与复印件核对,中介有义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所售房屋的产权状况登记信息,若卖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方的损失,则买方不能据此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即可。

笔者认为,房产中介在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前夕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所售房屋的产权信息调查十分必要,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买方购房利益不受损害。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