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郭志豪
1、不可以。除非抄涉及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新版民诉法140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楼:起名字难呐啊
要区分情况,请参照下列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的若干规定
版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权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
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
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
并审理。
原审一审民事再审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3楼:郭志豪
1、不可以。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回、变更诉讼请求答,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新版民诉法140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4楼:法律实务研究
要区分情况,请参照下列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专 人民属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5楼:匿名用户
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推理上应当是,一审再审可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二审再审不能提出新诉讼请求。 ***0401 说的比较全面了,可以采纳!
6楼:匿名用户
可以增加请诉求,这个等同于一审。
民事再审原告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7楼:匿名用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回若干问题的答解释 第三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因此,民事再审原告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是可以的。
8楼:城市老瓜农
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推理上应当是,一审再审可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二审再审不能提出新诉讼请求。
9楼:汶河一叶舟
***0401
说的比较全面了,可以采纳!
民诉法中,再审过程中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不是再审的范围。
10楼:hi林大牛
你的矛盾和别扭,主要是因为,你把“调解”看作是审理的一部分了。
关于再审的规定,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调解,但调解不是审理,所以规定“不是再审的范围”是没有错的。
对于二审程序也是,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法院都不审,当事人自愿的可以调解,不调解就另行起诉。
11楼:虎被犬欺
1、第二题是什么时候的题?那时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是不是还没出台?
2、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相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解释来说,属于特别法,如果二者矛盾,应适用前者。
3、以后若还是出现类似题目,可根据选项来判断出题人要考察的是那个解释的内容,再选择答案。
4、民诉法最新修改以后,这个矛盾是否已经解决?
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12楼:达州律师刘江
没有语言表达不正确的地方,是您偏执的理解。
13楼:匿名用户
你好,第一道,ab都是“可以”,而不是“应该”。第二道,d正确是因为该选项没有“应该”,即是“可以”调解。
14楼:匿名用户
考司法考试千万别钻牛角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