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ofweek人才网
国有公司bai、企业的人员du****,应向纪zhi检、检察部门dao举报。
《刑事专诉讼法》属: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楼:匿名用户
看目前他的职级吧,你去比他低的**那里举报即使人家想管也管不了
其实现在有很多举报方式,微博啊,贴吧啊,但是要有证据
国企中层干部****到**去举报
3楼:匿名用户
举报的途径比较多的:
(1)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这也是直接侦办**犯罪的机构;
(2)可以向国企纪检监察机构举报,如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驻该企业的纪检小组;
(3)可以向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举报;
(4)可以向当地反贪局举报。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案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国有企业尤为紧迫。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正风反腐的步步深入,一些违纪违法的国企高管相继被查处。截至11月24日,**纪委监察部**“纪律审查”栏目中,已发布171名国企高管接受调查或被查处的消息。这些案例的背后,一些共性问题值得关注。
必须盯紧身处重要岗位的“关键少数”
“一些领导人员围绕业务开办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有的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搞权钱、权色交易”“ 一些企业领导人操控审批权谋取腐败‘黑金’”……
十八大以来**巡视组向央企的巡视反馈中,“领导”二字频频出现,仅2015年第一轮专项巡视反馈,就出现了85次以上,警示国企领导人员廉洁风险的严重性。
“纪律审查”栏目发布的案例,充分印证了这一判断。171名落马国企高管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的共104人,约占总数的61%。
其中,以二级公司一把手为主,但也不乏华润(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建一这样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一把手权力相对集中,在监督制约不够严密和有效的条件下,很容易成为脱缰的野马,滑向**挪用、权钱交易的深渊。”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课题组组长邓联繁教授说。
一把手被“围猎”风险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也不容忽视。**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这些人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企业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处置权,也容易成为不法之徒争相“围猎”的对象。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原副总工程师张哲英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工程量套取巨额工程款据为己有。
这样的案例还有不少。171名落马国企高管中,副职和其他班子成员共52人,约占总数的30%;关键岗位负责人,如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等共15人,约占总数的9%。
透过这些案例和数字,就不难理解巡视组建议国有企业“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划定权力运行范围,加强重点岗位、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的良苦用心。
必须加大对关键领域的监管力度
十八届**纪委五次全会报告强调,要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这一论断的背后,有着充足的数据和事实支撑。171名落马国企高管中,大多来自能源、通信、交通运输、金融等领域。
其中,能源领域最为集中,仅石油、电力、水力领域就有47名高管落马,约占总人数的27%。
其他比较突出的领域依次为机械制造、金融、文化传媒、钢铁冶金、通信、建设、运输、旅游等,反映出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行业正风反腐形势的严峻复杂。
“这些领域的企业关系国计民生,且大多资本雄厚,由于行业特点多处于垄断地位,掌握着稀缺的市场资源,容易成为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重灾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贺夏蓉说。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今年10月末,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17万亿元。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本正进一步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集中,强化监管的任务更显紧迫。
掌控密集资金,也使得国企贪腐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如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经理张新华,不仅收受巨额贿赂人民币9000多万元、港币800多万元,还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合计人民币2.4亿元,成为近十年来广州市纪委查处的单个领导干部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国企中一些腐败分子为获得更大利益,常常在经济上相互牵连,共同进行**腐败活动。因此,对他们的查处有时也表现出“查处一个、揪出一窝”的现象。从**纪委**公布内容来看,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家就相继有7人被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则以6人紧随其后。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大对关键领域的监管力度。在加强巡视等外部监督的同时,也需要国有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监管,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斩断利益输送链条,压缩腐败滋生空间,通过从严问责等方式,把压力层层向下传导,努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
4楼:匿名用户
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应向纪检、检察部门举报。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企干部学历造假去哪举报
5楼:中公国企小百科
可以直接在网copy上查询,确定是不是假学bai历。而后可du以向持有假学历的人的
zhi所在单位举报,或者直接dao向其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其所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伪...贩...假学历的,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为依法惩....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公司偷税漏税去哪举报?
6楼:七禾之叶
向天津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
一、您应当向所在
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扩展资料:
偷税漏税罪 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
一、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附后),可以看出: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3、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4、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这既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也突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深化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意识的不断增强。
5、增加了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
6、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列举。即“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7、对有关犯罪行为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新刑法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放松了对“偷税”的界定。
同时,对有关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的性质,进一步规避了法律盲区,减少了企业钻空子的可能。
8、明确了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12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即对新刑法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追究。
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具体讲,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相关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
此外,涉税条款中“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其“5年内”是指从2009年2月28日起往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