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1、不同的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同
2、不同岛屿的大小不同
所以此问无解
2楼:x新自我
最大领海面积1500平方公里,讨厌刷课答题....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
3楼:匿名用户
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扩展资料
公约前后的变化
《公约》出现前,海洋国家在其海岸线外12海里(22公里)的领海内拥有主权。很多争端是围绕12海里界限以外的权利范围和本质产生的。
《公约》建立起一个叫作专属经济区的新资源区,“变革性”地改变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毗邻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准线起向外延伸200海里。
《公约》允许前殖民强国根据前帝国的“零星殖民地”为基础大幅扩展合法控制的领土。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开发开采活体和非活体自然资源的主权,不仅有权开发、开采紧邻海床上方的水域资源、海床本身和底土的资源,还有权从事开发、开采这个区域的其他活动。
例如利用水流、潮汐和风力生产能源。由于自然资源耗竭速度加快,加上全球人口膨胀至顶点时会多达100亿人,国家独占专属区的重要性大大提高。
参考资料
4楼:铿锵侠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5楼:匿名用户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
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领海面积可达多少平方公里
6楼:匿名用户
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7楼:宁亭蹇晓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多少平方公里
8楼:匿名用户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9楼:玄日贲睿达
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多少平方公里?
10楼:鹤七爷哇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2014年12月07日《中国**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6年05月12日《(原标题)***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采访实录》对这个公约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很专业的解读,有利于普通人开阔视野。
扩展资料:
联合国海洋公约
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意义: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内容: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11楼:改长征咎姬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
1500
多平方公里。
12楼:匿名用户
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扩展资料
公约前后的变化
《公约》出现前,海洋国家在其海岸线外12海里(22公里)的领海内拥有主权。很多争端是围绕12海里界限以外的权利范围和本质产生的。
《公约》建立起一个叫作专属经济区的新资源区,“变革性”地改变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毗邻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准线起向外延伸200海里。
《公约》允许前殖民强国根据前帝国的“零星殖民地”为基础大幅扩展合法控制的领土。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开发开采活体和非活体自然资源的主权,不仅有权开发、开采紧邻海床上方的水域资源、海床本身和底土的资源,还有权从事开发、开采这个区域的其他活动。
例如利用水流、潮汐和风力生产能源。由于自然资源耗竭速度加快,加上全球人口膨胀至顶点时会多达100亿人,国家独占专属区的重要性大大提高。
参考资料
13楼:匿名用户
最大可拥有平方一百平方公里。
14楼:匿名用户
一个远洋小岛可以拥有的最大的领海面积是15万公里。
15楼:匿名用户
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
16楼:匿名用户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专属经济区领海面积可达43万多平方公里。
17楼:日月同辉
专属经济区包括距海岛200海里以内的水域,其面积大约是43万平方公里。
根据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分别有多少平方公里?
18楼:李欧文月
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
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
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
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
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
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