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小岛最大领海面积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领海面积可达多少平方公里

2021-03-08 19:56:35 字数 5920 阅读 8147

1楼:匿名用户

1、不同的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同

2、不同岛屿的大小不同

所以此问无解

2楼:x新自我

最大领海面积1500平方公里,讨厌刷课答题....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

3楼:匿名用户

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扩展资料

公约前后的变化

《公约》出现前,海洋国家在其海岸线外12海里(22公里)的领海内拥有主权。很多争端是围绕12海里界限以外的权利范围和本质产生的。

《公约》建立起一个叫作专属经济区的新资源区,“变革性”地改变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毗邻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准线起向外延伸200海里。

《公约》允许前殖民强国根据前帝国的“零星殖民地”为基础大幅扩展合法控制的领土。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开发开采活体和非活体自然资源的主权,不仅有权开发、开采紧邻海床上方的水域资源、海床本身和底土的资源,还有权从事开发、开采这个区域的其他活动。

例如利用水流、潮汐和风力生产能源。由于自然资源耗竭速度加快,加上全球人口膨胀至顶点时会多达100亿人,国家独占专属区的重要性大大提高。

参考资料

4楼:铿锵侠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5楼:匿名用户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

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领海面积可达多少平方公里

6楼:匿名用户

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7楼:宁亭蹇晓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多少平方公里

8楼:匿名用户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9楼:玄日贲睿达

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多少平方公里?

10楼:鹤七爷哇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2014年12月07日《中国**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6年05月12日《(原标题)***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采访实录》对这个公约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很专业的解读,有利于普通人开阔视野。

扩展资料

联合国海洋公约

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意义: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内容: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11楼:改长征咎姬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

1500

多平方公里。

12楼:匿名用户

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扩展资料

公约前后的变化

《公约》出现前,海洋国家在其海岸线外12海里(22公里)的领海内拥有主权。很多争端是围绕12海里界限以外的权利范围和本质产生的。

《公约》建立起一个叫作专属经济区的新资源区,“变革性”地改变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毗邻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准线起向外延伸200海里。

《公约》允许前殖民强国根据前帝国的“零星殖民地”为基础大幅扩展合法控制的领土。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开发开采活体和非活体自然资源的主权,不仅有权开发、开采紧邻海床上方的水域资源、海床本身和底土的资源,还有权从事开发、开采这个区域的其他活动。

例如利用水流、潮汐和风力生产能源。由于自然资源耗竭速度加快,加上全球人口膨胀至顶点时会多达100亿人,国家独占专属区的重要性大大提高。

参考资料

13楼:匿名用户

最大可拥有平方一百平方公里。

14楼:匿名用户

一个远洋小岛可以拥有的最大的领海面积是15万公里。

15楼:匿名用户

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

16楼:匿名用户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专属经济区领海面积可达43万多平方公里。

17楼:日月同辉

专属经济区包括距海岛200海里以内的水域,其面积大约是43万平方公里。

根据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分别有多少平方公里?

18楼:李欧文月

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

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

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

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

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

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