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国家公务员自己是不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同时***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商政家庭”普遍存在,即使不是公务员本人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也是由公务员配偶或亲人作为法人代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未对公务员家属或近亲人员经商办企业作禁止性规定.
2楼:匿名用户
不可以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这样规定,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也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的落实,避免滋生腐败。这里讲的“有关公务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干部可以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吗
3楼: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这样规定,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也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的落实,避免滋生腐败。这里讲的“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4楼:小妖精依了我吧
貌似公务员有相关规定,不可以的。但一般性事业或者村干部是可以的,有些地方还是鼓励相关人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5楼:匿名用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可以参加或领办,除非已经退休的。
6楼:民生为本
干部如果是公务员就不可以
公务员能注册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人代表吗
7楼:中公教育
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退休后能不能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任理事长?
8楼:中公教育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果公务员离职后从业,但并非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领域内,则无论其从事的是否为营利性活动,均没有从业的限制。
第二,如果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或者在非营利性组织中任职从事公益活动,尽管其中有经营性活动,即使从事的活动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也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本条中的营利性组织或营利性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活动。在非营利性组织或公益活动中,也可能有经营性行为,但其收益最后是用为公益事业的,因此不属于营利性的。
例如,某慈善团体为了筹集慈善资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投资及经营活动,期间该慈善团体有时会以经营者的形象出现,但由于其将获得的收益仍用于慈善事业,该慈善团体即不属营利性组织。
第三,如何理解“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如何把握“相关”的程度?应当说,公务员法规定的这一标准是一个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的标准。这是因为,公务员法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而各个机关的职能、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因此,本法中难以对何谓“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出具体规定。
事实上,从国外的一些立法例来看,有关的标准也是具有主观色彩的。例如,前述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韩国公务员伦理法均使用了“密切关系”的概念,而何为密切关系,也需要进行解释。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一方面各个机关应当就本机关公务员离职后不得到哪些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哪些活动制定有关的规范,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后,作为公务员离职后从业活动的指引。
另一方面,公务员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业,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即如拟从业的活动与原来的工作有关,并可能引致其他人合理怀疑的,可以就此向其原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事先征询意见。
国家公务员可以注册成立农民合作社帮助农民发展农业吗
9楼:misshappy是我
不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这样规定,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也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的落实,避免滋生腐败。
这里讲的“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10楼:匿名用户
不可以。农民合作社只能是“农民”才能注册
11楼:匿名用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成员身份证明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成员为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有的地方因户籍制度改革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顺便说一下:
成员不属于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其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