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今夜月色真美
第一,中国是亚洲国家,只要中国在发展,其影响力必然要增加。不管 美国或者一些亚洲国家喜欢也好,不喜欢也好,他们必须调整政策来适应这个新环境。中国 **如果政策得当,影响力扩大会快一些。
第二,美国在亚洲的影响力仍然会继续,但随着 中国的崛起,美国的影响力会逐渐减少。美国**如果政策得当,影响力衰落会慢一些。
第 三,中国并无意愿把美国赶出亚太地区。尽管中国的影响力在提高,但并没有能力独家来履 行国际甚至是区域责任。 美国的存在合乎中国的利益, 因此需要中美合作的空间还是巨大的。
从最糟糕的结局来说,假定美国能够在亚洲把中国“遏制”住,使得中国不会挑战其在 本区域的利益, 但这并不能在任何意义上保障美国可以维持其世界霸权的地位。 如果美国把 中国视为是“敌人”,这个“敌人”过于庞大,必然消耗其大部分资源与精力。这必然导致 美国所构建起来的支撑起世界霸权的大厦的解体。
今天的美国霸权地位,是美国自一战之后 尤其是二战以来精心构建起来的。 “重回亚洲” 必然要求美国减少其在其它地方 (包括欧洲、 非洲、中东等地)的存在,其在这些地方的影响力也必然衰退。实际情况也如此。
美国在其它地区的霸权地位,动摇速度之快也超出人们的预料。即使在亚洲,美国也今不如昔,说得多,做得少。美国“重回亚洲”的战略要求亚洲有关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和美国冷战后通过“马歇尔计划”和营建“北约”的战略,营造一个欧洲秩序的努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实际上,人们可以再次回到修昔底德所观察到的另一个现象: “如果没有充裕的财库,要想支撑一个长期的战争是不可能的。”这也可应用到中美两国的关系上。
如果美国要单纯从战 略上围堵中国,其很难有可持续性。 对美国的“重返亚洲”,中国的恐惧是可以理解的,但显然没有必要恐惧到陷入“修昔 底德陷阱”。在亚洲,两国具有很大的合作空间;而在美国力量急剧衰落的中东、非洲,甚 至是美国传统势力范围的欧洲, 中国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不仅太平洋两岸能够容得下中美 两国,这个地球更是容得下中美两国。既然中国没有意图挑战美国,实在没有必要恐惧,所 需要的仅仅是理性。
2楼:烦烦烦金陵
现在的大国竞争早已经不是以前的零和游戏
守成大国和新兴大国之间的竞争永远也不会停歇
但人们的智慧和随着资源的发展可以使这个变得更加的柔和而不像一战和二战量的剧烈
法律和生活的关系
3楼:匿名用户
应当说现实生活与法律是紧密联系的。
我们在现实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
,法律限定了我们行为的范围。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又是法律给与我们的,所以可以说没有法律我们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
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人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的,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人都是紧密相连的。
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4楼:张勇律师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回力的体现。
法的作用分类很多,主要是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作用
法具有**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会作用
我们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5楼:二零一一壹壹肆
法律有它的阶级性吗?应该说有。没阶级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律究竟是什么?谁能说的清呢?说它是维护道德伦理的,那在资本主义法律是维护公众的道德伦理的吗?
试问,在世界上哪个国家法律最完善,法制最健全呢?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序最好呢?谁能举出例子说明呢?
是世界强国的法律执行的最好吗?真是不得而知。总之,没法律是不行的。
没法律的约束,这世界和各个社会不知道要乱成什么样子了。
谁的法律维护谁的社会制度,这是不用说的了。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不过是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的统治罢了。在社会主义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了。
从而也维护了国家的集中领导。法律万能论我是始终不赞成的。外国人就吃法律,中国人也吃法律吗?
“法”一处不到一处乱,这绝对不是什么好的现象。是否国家也要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设立法律呢?
中国如果成为万法大国,事情也许更乱更糟糕了。公路法,人的走路法,吃饭法,上学法,说话法,购物法,等等无穷无尽,没法就出事。究竟怎么样才算是健全法制,用法制使全社会和谐起来,这是值得**的问题。
说到这里,进步文化的作用在**呢?进步思想又在**呢,作用还有吗?我说,没有一种风尚深入人心,没有一个政党的思想深入人心,没有一位国家领导人的思想深入人心,没有一个倡导的社会风气深入人心,法制再健全也是无济于事的。
现在,有些人还闲政策放不开,搞得人们思想放不开,人的行为还没完全放开,主张人性的自由太受约束,说是影响了各性的发展和张扬。还嫌精神上受压抑。说白了,这些人到你想到那个国家好了。
哪个国家法律既严,人又特别自由呢?自由社会,自由国家不是没有的。那就是“西方”了。
法律对人性的自由不知道有什么约束,需要法律专家来判定了。法制对人性的自由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应该有个说法了。
目前,我们的社会属性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越来越趋于自然化。人也是一样,都成为自然人了。
人不在有任何的阶级性,这是不可扭转的一个趋势了。自然社会又该怎么样,自然人又该怎么样呢?说白了,只有顺其自然地发展下去了。
顺其自然,这是说了多少年的老话了。那政党和法律又有什么用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可取,人性绝对自由不可取。人必须要有进步思想的约束,我们的社会才能形成向心力。
政治与法律的结合,其比重6比4,而不是全以法制法律代替政治。无政治的,进步思想的社会,一个法律大国的社会将是一个极为混乱的社会。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不是一个充满私心的社会呢?
谁不是以个人利益为先呢?事实上,谁不这样就没饭吃。政治思想教育已经不灵了,只好用法律进行管制。
一个案件攀升有增无减的社会绝不是法制社会应该有的现象。法制在社会中,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不是主要作用。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乱了章法。
要知道,各国与各国的性质具有本质的不同!帝国主义,军国主义,沙文主义,等等,都是与它所在地人群,地理,资源,人文伦理形成是有直接关系的。不弄明白这点,就是乱来。
中国的地理条件,文化,伦理道德,就形成了中国的国家的性质。不能与其它国家等同!因此,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一定要明确这点。法律大国,就是,说话的人多,干活的人少,真正的价值靠谁去创造呢?一个说话人多干活人少的国家,想真正走在世界前列也是很难的。
只有创造价值的多,说话的人少,赶超世界强国才有希望。
在法律上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这可以说是极为可笑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法律是维护议会制度的,是人性和性行为极为开放式的,中国也要如此吗?
最后要说:人不自觉,法律再严也无用。为了个人利益还怕法律吗?如果法律真的是那么神,人们都怕法律,那些腐败早不存在,犯罪案件也不会继续攀升了。
在文明与进步文化的背后的反动文化起着相当大的破坏作用。这种反动文化不产除,政治与法律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6楼:匿名用户
法律在生活中具有强制约束人们各种行为的作用,
7楼:匿名用户
你这个问题太大,如果想得到完整的说明,建议看看法律适用方面的书籍。
可以说,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前提下,法律是一切行为的规范基础,生活中无处不在,除了在感情和道德范畴内的问题,只要是具体行为,都有法律予以规范。
8楼:匿名用户
范围太大,不知道怎么解答。。。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9楼:匿名用户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一般为共同共有, 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相互继承, 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共有人共同偿还。
表现在:
1、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
2、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
3、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
扩展资料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间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间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4、夫妻间在物质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义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0楼:匿名用户
共同生活的概念除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含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理上也很少对其进行解释,但可以通过对《婚姻法》基本原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传统伦理观念进行的分析来理解和明确其含义。
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应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且双方相互行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并基于配偶身份能够相互理解和慰籍;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是双方已登记结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间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间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4)夫妻间在物质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义务。
扩展资料
夫妻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认定,有时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方面。
例如,丈夫甲因工作或学习原因与妻子乙分居两年,两年期间,甲乙感情稳固,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同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广义概念,是否履行性义务不是考察的重点。
如,丙、丁婚后两人感情甚好,但因为丙的心理或生理障碍,导致两人未发生性关系,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所以,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综合夫妻共同生活的五个方面来评判。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