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人员到居民屋内如何测温度,达到多少度算是标准

2021-03-07 14:36:28 字数 5013 阅读 7134

1楼:皮蛋粯子粥

测量方式和供暖标准我国国家并未出台相应的条例,都是以各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为主。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2楼:我是子洲的

部分城市将供热温度标准规定为≥16℃,部分城市为≥18℃。

室内面积不足 16 ㎡测室**一点;16㎡以上但不足 30 ㎡测二点 16 (居 室对角线三等分,第二个等分点作为测点) ;30 ㎡以上但不足 60 ㎡测三点(居室对 角线四等分,其三个等分点作为测点) ;60 ㎡以上测五点(二对角线上梅花设点) 。

1集中式采暖居室** 1.5 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 16~20℃,分散式采暖

居室** 1.5 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 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 指居室**地面以上 0.1 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 1.5 米处的气温之

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

测点离地面高度 0.8~1.6m,应离开墙壁和热源不小于 0.5m。

按国家标准冬季室内取暖应达到多少度

3楼:日天日地

我国冬季集中供暖的室内温度标准就是根据这一人体生理需求而定的。gb50019―20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集中供暖的标准室内温度为18℃±2℃。

2014年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规定,要求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目前,我国集中供暖区域多采用这一温度标准,以保证用户获得温暖舒适的室内环境。 通常在18℃至24℃之间、湿度50%至60%为宜,这时人体感觉最为舒适。

4楼:佐酒对歌

请你根据以下相关国际标准判断:国家对室温方面的有关规定

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室温 集中式采暖居室**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垂直温差 指居室**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水平温差 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

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健康住宅”的标准中对室温的规定,全年室内气温保持在16~2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中规定了办公、体育、商业、餐饮等不同建筑类型房屋的不同室内温度标准。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 13-2000中,对室温的测定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室内面积不足16㎡测室**一点;16㎡以上但不足30㎡测二点(居室对角线三等分,第二个等分点作为测点);30㎡以上但不足60㎡测三点(居室对角线四等分,其三个等分点作为测点);60㎡以上测五点(二对角线上梅花设点)。

测点离地面高度0.8~1.6m,应离开墙壁和热源不小于0.

5m。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的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我国的一些强制性法规。

部分城市将室温标准提高到≥18℃,高于国家标准。

三、室温标准由≥16℃调高到≥18℃后增加煤耗测算

我国采暖区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为主,部分地区采用分散供热方式。燃料以煤为主。全国集中供热面积平均每年以2亿m2的速度递增。

如果将2005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室内温度由≥16℃调高到≥18℃,按目前每一采暖期每平方米 (哈尔滨36.3kg、长春37.0kg、吉林32.

1kg、沈阳27.8kg、大连22.7kg、包头40.

9kg、北京40.7kg、天津32.4 kg、太原46.

4kg、乌鲁木齐35.8kg)的平均耗煤水平35.2kg计算,当年增加耗煤 203万吨标煤。

相当于8089万m2的采暖用煤。

我国正处于飞速城镇化进程中。按照世界银行**,到2020年新增城镇民用建筑面积将为100~150亿m2。新建建筑中将有70亿m2以上需要采暖。

热化率达到40%,集中供热面积将会达到60亿㎡,按照目前的能耗水平,温度由≥16℃调高到≥18℃,当年煤耗增量为483万吨标煤。相当于1.9亿m2供暖用煤。

以供热室温标准由≥16℃调至≥18℃的呼和浩特、银川、兰州三城市为例(煤耗6㎏/m2·月计算),其能耗增量和煤耗增量如下表:

2007年度冬季,三城市总供热面积14459万m2。能耗增量平均为3.21% ,增加煤耗约12万吨标煤。

5楼:匿名用户

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健康住宅”的标准中对室温的规定,全年室内气温保持在16~28℃

6楼:匿名用户

按照要求室内温度不能低于16℃。低于这个温度的时候需要小区供暖。

北方冬季供暖室内温度的标准是多少?

7楼:匿名用户

集中供热的标准室内温度为18℃±2℃。

根据国家标准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设计集中采暖时,对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16℃—24℃之间,具有一定的波动量。

冬季集中供暖最适宜的温度是18℃~25℃,相对湿度在40%~70%,这时人体感觉最舒适,如果过高则要调低。如不能分户调整温度的居室,建议开窗散热,同时注意室内保湿,增加室内绿植和加湿器是比较不错的选择。

注意事项

1、不要在暖气片上或周围堆杂物

房间内靠近暖气片的地方尽量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不要在暖气片上或暖气片周围堆放杂物,否则会影响暖气片的散热效果。

2、不要私放使用暖气水

为了除掉矿物质,防止凝结水垢,暖气水中会加入包括阻垢剂等在内的化学物质,根本不能用来洗衣服等,被孩子误饮还会造成健康威胁。此外,私自放水会破坏供热系统稳定,给维修带来麻烦。

3、不要将湿衣服直接摊在暖气片上

很多人会将湿衣服放于暖气片上烘干,这样做会为霉菌孢子的生长创造环境,如烟曲菌,会引起曲霉致敏相关的疾病。

4、不要用暖气加热食物

牛奶、豆浆不能长时间放在暖气片上加热,时间长了容易变质、营养流失。冷冻肉放在暖气上烤,会使肉品内冷外热,易滋生细菌,影响食用安全。

8楼:皮蛋粯子粥

国家对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以地方性政策标准为主,以青岛市为例: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扩展资料:

其他北方省市供热标准:

1、黑龙江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长春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3、吉林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