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在订立阶段要遵守这样的规则。在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已经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和相互照顾的附随义务。
2、合同的履行之中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3、合同终止后,也应该遵守保密和忠实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是后契约义务。
4、合同的解释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正确的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我要说明一点: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发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即使有规定但其内涵也不清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法律漏洞的工具。
2楼:刺身金鱼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全面的,实际的履行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己方义务,对于那些在合同中虽然未作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尽的协作义务,当事人也应该自觉地,善意地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适用的法律后果可产生两个法律后果:第一,合同的变更。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约定,达到清除因违背诚实信用所带来的不公平后果,主要方式有增减履行标的、变更履行方式和期限等等。
第二,合同的撤销或解除。如果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仍不能清除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结果时,那么就可以通过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最终解决。
3楼:隐落攸
就送5分还讲那么诱人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作用和体现(需举例说明)
4楼:风舞岚裳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法律关系的诚信原则,应当贯彻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在终止的各个阶段。具体表现在:
1,在合同订立阶段,当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在合同订立后哦至履行前的阶段,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该认真做好履行的准备工作。在此阶段,任何一方在履行前饮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等都应及时通知对方。
3,合同的履行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当事人既要履行各种附随义务,也应依照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4,合同订立后,如出现事情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借机欺诈、勒索对方。例如,合同订立后,因饲料**急剧**,致使当事人一方饲养奶牛的成本急剧增加,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诚信原则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
5,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义务以经完成,但是,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随附义务,应当严格履行。不履行后契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义务。例如,完成某些承揽加工合同后,附随的保修义务,应当履行。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有何功能
5楼:逍遥海风
1、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2、1)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只有在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符合诚实信用标准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有质的发展和飞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2)正确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内涵,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20
6楼:匿名用户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扩展资料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对法官和法院的导向和规制主要体现
(一)、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为了贯彻诚信原则,法律上要求公开心证,即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当详细说明判决的理由。
(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从法律的稳定性情况来讲,就要法官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探求法律的本意,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禁止突袭裁判。要求法官通过诉讼程序与当事人充分交涉,保障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
7楼:弘嘉律师所
1、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2、1)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只有在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符合诚实信用标准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有质的发展和飞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2)正确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内涵,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fl5.**
8楼:
****fl5.**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9楼:匿名用户
接上面的答的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
(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
”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以应有的地位。 1996年版
梁慧星 《民商法丛论》,第二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史尚宽 《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 1996年版
蔡章麟 《债权契约与诚实信用原则》,汉林出版社1998年版
何孝元 《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三民书局股份**** 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