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脚印大点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楼:匿名用户
具体发放对象包括:
1、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
2、移交**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
3、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
4、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本条所称的“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
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具体是指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军人。
扩展资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持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小巴)、电车免费;持证游览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免购门票。
公共汽车、电车内,游览、参观场所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处,应当设置军人或者军车免费标志。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公办学校,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报考市属中等、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享受学生贷款。
革命烈士子女入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五条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当地县(市、区)卫生系统所属医院住院期间,药品费减免20%,手术费减免40%,床位费减免60%。
在乡老复员军人、但等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卫生系统所属医院看病免收**费、诊疗费、注射费。
第十六条义务兵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给其家属发放奖励金。
第十七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每年由乡(镇)人民**按照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平均纯收入的标准予以发放。
城镇义务兵入伍前未就业的,其家属优待金的标准市人民**制定,并按市、县(市、区)人民**各承担50%的原则发放;入伍前已就业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入伍前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
第十八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及配偶,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出义务工,不负担任何名义的集资。
3楼:随风吹去
建国前参加过解放战争老兵,每月有补助金。去世后,农村的一次性发十个月补助金。
去世后,依据“老兵”生前(主要是60岁前)所在职位、职务、岗位、工作性质的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发给两千元安葬费。工人发给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员工发给24个月工资;**机关的公务员发给36个月工资。
4楼:
老人家你也有60多了吧,还特意新年来注册发帖,难为你了你父亲也难得的记性好哦。 可惜我不是菜鸟
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老兵,现在去世六年了,国家对家属是否有什么照顾
5楼:摇滚
照顾的话谈不上很大,只是你的家人在政治背景里有这位老人的背景影响。为国家做出伟大贡献是这位老人,和他的家属关系不大。在一定的政治上会对类似于这样的人会放宽一些条件。
但是涉及的政策很少。
近日,民政部刚下发通知,向抗战老兵发放5000块钱的生活补助和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章,其中也包括国民党的抗战老兵。
窦玉沛介绍,民政部所掌握国民党的抗日老兵数量是6000多人。民政部所服务保障的抗战老兵一般都是在乡的。这些人可能生活相对比较困难,民政部发放补助的条件是参加过抗战,后来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或者参加完抗战回乡务农。
目前,民政部服务保障的抗战老兵和老同志是5万多人,给每个人发放5000块钱。
窦玉沛同时介绍,民政部平时对参加过抗战的在乡的老战士都有生活补助,目前**补助的标准是每年7000多元,有些地方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还要高一些。
近年来,国民党抗战老兵的生活境遇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民政部从自身的职能出发,近年来连续下发了三个文件,有的是民政部单独发的,有的是民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的。
民政部要求将这些国民党抗战老兵,根据他们的情况,分别按条件纳入到相关的保障范围,对他们的保障标准要求参照在乡的抗战时期的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对他们中需要养老服务、进住敬老院、福利院的要优先安排。
对他们中住房有困难的,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中予以解决,通过危旧房改造、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根据相关的条件,优先予以解决。对于国民党老兵包括将领,在对日作战中牺牲后的墓地和纪念设施纳入到保护和管理的范围。
6楼:匿名用户
以下关于抗战老兵的优抚政策仅供参考,还要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是否还有相应的优抚政策。
抗战老兵优抚政策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
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抗战老兵优抚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
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核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