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水果和沙拉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列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它是否是刑罚或刑罚执行方式,判处缓刑是否也是受到刑事处罚,大家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
一、缓刑不是刑罚的类别
有观点认为,凡是符合刑罚性质特征的方法和措施,都可视为刑罚的类别。因为从刑罚的定义来看: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限制和剥夺,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由此可归纳为刑罚具备如下三特征:一是适用于犯罪人;二是适用依据是刑事法律的制裁方法;三是对犯罪人某种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据此,我国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虽没列在刑法第三章刑罚的种类中,但完全符合刑罚性质和特征,是刑罚外延的体现,因此应属于刑罚的范畴和刑罚的类别。
但是,我国《刑法》第三章刑罚的种类中,只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并没有包括缓刑,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条、第72条中虽对管制和缓刑增加了“禁止令”的规定,但是,《刑法》并没有明示该“禁止令”是主刑还是附加刑。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解释出发,不能认定缓刑是刑罚的类别。
二、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
我国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在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中表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司法部负责人在就《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中表示::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对管制这一刑罚的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实施的社区矫正,也就是对其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三、判处缓刑也是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作出处理,在法律中有三种说法:
一、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判处刑罚,
三、受刑事处罚。仔细对照法律条文,不难发现,三种说法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别。追究刑事责任,即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其结果包括《刑法》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如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刑罚,则包括除“免予刑事处罚”以外的一切有罪判决,包括宣告缓刑在内。
因为宣告缓刑的前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确定无疑的刑事处罚,缓刑不过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刑罚的核心是被判处的是否为刑罚,而不是其执行方式。受刑事处罚,则指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刑罚的情况。以前,人们对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存有误解,认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就是未受刑罚,其实,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只是原监禁刑不再执行,并不能否认以社区矫正为刑罚执行方式的非监禁刑已执行完毕。
因此缓刑考验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意味着已受到刑事处罚并已执行完毕。
四、明确上述区分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使用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措辞,不明白它们的区分,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人员遭遇刑罚后的公职与养老问题。
2楼:叶灵鹏吧
是你本人还是直系亲属?
最新司法解释,被判处缓刑属于公务员法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范畴吗?
3楼:华图教育湖北分校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列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它是否是刑罚或刑罚执行方式,判处缓刑是否也是受到刑事处罚,大家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
一、缓刑不是刑罚的类别
有观点认为,凡是符合刑罚性质特征的方法和措施,都可视为刑罚的类别。因为从刑罚的定义来看: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限制和剥夺,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由此可归纳为刑罚具备如下三特征:一是适用于犯罪人;二是适用依据是刑事法律的制裁方法;三是对犯罪人某种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据此,我国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虽没列在刑法第三章刑罚的种类中,但完全符合刑罚性质和特征,是刑罚外延的体现,因此应属于刑罚的范畴和刑罚的类别。
但是,我国《刑法》第三章刑罚的种类中,只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并没有包括缓刑,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条、第72条中虽对管制和缓刑增加了“禁止令”的规定,但是,《刑法》并没有明示该“禁止令”是主刑还是附加刑。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解释出发,不能认定缓刑是刑罚的类别。
二、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
我国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在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中表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司法部负责人在就《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中表示::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对管制这一刑罚的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实施的社区矫正,也就是对其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三、判处缓刑也是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作出处理,在法律中有三种说法:
一、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判处刑罚,
三、受刑事处罚。仔细对照法律条文,不难发现,三种说法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别。追究刑事责任,即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其结果包括《刑法》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如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刑罚,则包括除“免予刑事处罚”以外的一切有罪判决,包括宣告缓刑在内。
因为宣告缓刑的前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确定无疑的刑事处罚,缓刑不过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刑罚的核心是被判处的是否为刑罚,而不是其执行方式。受刑事处罚,则指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刑罚的情况。以前,人们对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存有误解,认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就是未受刑罚,其实,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只是原监禁刑不再执行,并不能否认以社区矫正为刑罚执行方式的非监禁刑已执行完毕。
因此缓刑考验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意味着已受到刑事处罚并已执行完毕。
四、明确上述区分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使用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措辞,不明白它们的区分,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人员遭遇刑罚后的公职与养老问题。
公务员犯罪后判缓刑可否保留公职?
4楼:如之人兮
根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被判处刑罚的公务员应该被开除,不可能再在原单位上班。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公务员一旦被判处刑罚,则会被处于开除的处分。因此公务员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也可以说,一般情况下都是要开除公职的。但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除外: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包含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不管是何类不起诉,均意味着案件在检察机关得以终止,不再移送法院定罪处罚,自然不存在判处刑罚。
“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简单说就是犯了罪,但不判处刑罚,参考公务员管理规定,自然就有机会保留公职了。
当然,这里只是纯理论分析,被“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样可能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也面临辞退、开除的可能。
扩展资料
在职公务员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