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能否同时成立

2021-03-06 14:00:10 字数 602 阅读 5580

1楼:如此无人之境

司法工作人员放走的,如果二人有共同故意,则构成私放再押人员的共同犯罪。二者无共同故意的,司法工作人员成立此罪,逃犯是脱逃罪。 ps:

非司法工作人员放走的如门卫,二人成立脱逃罪共犯。

2楼:匿名用户

我个人认为应该定犯人的罪,这里怎么可能运用到期待可能理论呢?一个狱警冒那么大的风险放走一个犯人,如果不是犯人给了狱警放粮衣炮弹,我想狱警是不会这么做的,又不是狱警逼着犯人走的。

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当时当地具体情况下有能力且有条件依法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如果根据其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为合法行为,则存在期待可能性,那么行为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时,即使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应该受谴责,不须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为实现具体的正义而提出的,其目的是把那些不幸陷入某种具体恶劣景况中的行为人从责任的追求中解救出来,是为了法律上对人类普遍的脆弱人性表示尊敬,因此应当以具体行为人的状况为标准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

3楼:匿名用户

这两个人处于一个犯罪目的

构成了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那么就好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