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华律网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结婚时的彩礼钱离婚归谁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所以给付彩礼后产出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区彩礼是给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区彩礼虽然给付女方父母,但在结婚后女方会将彩礼带回与男方。给付彩礼的时间对彩礼的性质也会有影响,有婚前给的,也有婚后给的,所以对彩礼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但由于结婚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赠与性质,所以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相对较小。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可能较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楼:匿名用户
婚前彩礼好像结婚后都算是共有财产,所以离婚应该是平均分割。当然为了准确性建议你找个律师帮你解答下,律伴这直接就可以问的。
3楼:朴海镇
起诉离婚,把彩礼要回来
结婚前给女方的彩礼钱离婚了彩礼钱应还吗
4楼:华律网
离婚时彩礼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法律上对彩礼的规定比较少而且也比较概括,今天我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法律上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上述法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实际上对索要彩礼是禁止的,但如果给付彩礼后在双方离婚时如果出现了上述三种情形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具体返还多少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标准,实践中一般都是在给付彩礼的范围内予以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楼:爱
这个彩礼钱可以不算共同财产,没有动用过的话,你可以给到你的父母保管。这可以算是婚前个人财产。
6楼:文开齐律师团队
一、彩礼的范围及返还
建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一般有聘金、见面礼、折娘衣、酒水钱和金器,《意见》对于司法实践出现的各种财物给付形式那此属彩礼没有界定,根据附条件赠与说的法律特征,判断依据为给付此项财物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是为了培养、增进感情的给付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给付财物时不会明说更没有书面合同表达心理状态,是默示意思表示,判断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给付的时空,财物的价值,依社会一般观念为之,如聘金,较大数额的见面礼,按女方提供的礼单给付的各种财物就是附有条件的,而双方父母给付的小额礼物,男女双方非正式情况互赠的礼物就没有附有条件。因此,彩礼没有固定的名称和范围,而是根据上述方法判断之。
《意见》第十条强调要求“按照习俗”给付才能适用,那是不是没有“按照习俗”给付的附条件的赠与,就不返还呢?回答是否定的,结婚前给付财物,各地皆有,何为“按照习俗”难以判断,发生在城市、经济富裕地区的婚约财产给付也应当按附解除条件赠与判断适用,若以此加以区分显不公平,且与平等原则相违,其它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婚约财产给付的返还皆没有以此加以区别,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履行结婚的,婚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他方请求返还其向他方所赠与的作为婚约的标志所给予的物,《法国民法典》规定:
一切为婚姻所为之赠与,如婚姻不发生时,均归失效,《瑞士民法典》规定:如果终止婚约,婚约双方要请求返还各自的赠与物。因此,“彩礼”、“结婚前给付对方的财物”表述皆不准确,符合法理的表述应为,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婚姻不发生时,应当返还。
彩礼应如何返还,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的规定,有的认为是全部返还,有的认为是适当返还。根据附条件解除的赠与法律特征和他国的的规定,“应当”是全部返还,而司法实践一直是适当返还,如江苏省姜堰市法院运用善良风俗对彩礼进行限制按比例返还④,因为按照老百姓的观念,男方“不要”女方不退彩礼,只有女方“不要”男方才有彩礼返还问题,且只适当返还,女方与男方有婚约,现没成婚,名誉上已有一定损失,心理伤害较男方更大,若与男方同居或发生了性关系,仍退还彩礼,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公平,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直也持此观点,1984年《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借婚姻索取彩礼的行为,只是“酌情返还”,更何况在女方没有任何或过轻的过错,按习俗接受彩礼的情形下,更应当适当返还,因此,司法判例中几级法院对彩礼返还皆适用适当返还,只是没有阐述法理依据而已,因此,我们对《意见》第十条“应当”应作以下理解,《意见》是对彩礼是否返还进行肯定表态,返还比例交给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风俗习惯自由裁量。《意见》对女方给予男方的财物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没有规范,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在彩礼中折扣的方法返还,这也是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的。
二、比例返还之法理
我国地域之大,风俗习惯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现今社会又处在一个转型期,民众观念各异,对彩礼返还比例找出一个统一的符合全国民众的标准实不可能,司法又不能回避矛盾,正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之法理又不能否定抛弃,因此,姜堰市法院运用善良风俗对彩礼进行限制按比例返还,有的法院运用公平原则适当返还,有的不加说理直接表态彩礼应适当返还。对没有形成婚姻的彩礼适当返还,实践中往往考虑是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根据习俗和人们的观念,婚姻不成,特别是已同居或发生了性关系的女性,社会评价降低,对其精神产生了一定的损伤,较男性相比伤害更大,这些因婚约产生对女性的损害,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判决全部返还彩礼产生对女性的不公,而我国又没有建立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实践中也没有此判例,故而在法理上不恰当或和稀泥的进行比例返还以保护女性权益,虽然婚约损害赔偿与彩礼返还不发生关系,是二个法理,实际上我们在裁判思维过程中已将二者捏在一起考虑适用,如,我院自《意见》实施三年来判决比例返还的10件彩礼案,皆以男方具有过错,故应适当返还为依据,因此,我们可参照《台湾民法典》第977条之规定,建立婚约损害赔偿制度,其损害的范围为财产上的损失和非财产上的损失,以保护女性及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在适用婚约损害赔偿时,判断过失,应有利于女方解释,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依当地的社会一般观念,公平合理保护女性的权益。
如,男女双方已同居,男方无故不结婚要求返还彩礼,男方有禁止结婚的疾病,采取欺骗手段等可认定男方具有过错,对女方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彩礼返还是针对女性担责而设立的制度,对女性明显不公,而婚约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保护女性设立的制度,只有将二者同时配合设立,法律制度才是公平和谐的。
对于已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返还,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法理进行比例适用返还,在法理和实践运用上已不成问题。
在女方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下,可以将嫁妆、金器折价归男方,男方为女方购买的衣物或用钱折给女方自购的衣物视为没有附条件的赠与,以此操作保护女性一方。当然女方给付男方的财物,也应在彩礼返还中进行折算。
三、条件成就的原因及返还
目前我们尚没建立婚约损害赔偿制度,在程序上如何操作还待摸索,一般为反诉或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司法实践中,为了公平合理处理彩礼案件,对彩礼进行比例返还,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在判决法理和思维中,可对女方因婚约产生的损害进行补偿,在彩礼返还中进行扣除,根据各类情况,一般应作区别对待:
1、 解除婚约。若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根据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附有条件给付对方的财物,皆应全额返还。根据过错程度,若双方已同居或发生了性关系,女方无故毁约的,可返还50-80%,男方无故毁约的,返还控制在50%以下;按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已生育子女的,男方无故毁约,提出彩礼返还的,返还40%以下;女方无故毁约的,返还50%-60%;男方隐瞒禁止结婚的疾病、采取欺骗手段的,返还50%以下;隐瞒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还80%以下;男方打骂女方造成不能成婚的,返还60%以下。
2、 借婚约或婚姻索取财物。女方非出于结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借婚约索取财物,彩礼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约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应全额返还。对于已结婚的,若没有同居生活,应全额返还,虽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还60-80%,若双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之目的,此时已没有实际意义,世上没有那个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愿以生儿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为代价,此时离婚可不考虑彩礼的返还,若男方确实困难,为婚姻又欠下巨债,可适用《婚姻法》第42条以救济。
3、 包办买卖婚姻。此为借合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彩礼应予以追缴,另一方给予相同数额的罚款。
4、 离婚。当事人结婚后离婚,附解除条件赠与行为已生效,民事法律关系已完成,已没有解除赠与的条件,当然也没有依此返还彩礼的问题。对于结婚未愈二年,且没有生育子女,因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负债,根据男方生活困难的程度、女方的实际情况适当返还彩礼。
5、 无效、可撤销婚姻。造成无效、可撤销婚姻若与当事人获取彩礼目的无关,因当事人已实际同居生活,履行了夫妻的权利义务,有的已生育子女,对于彩礼返还,可参照上述离婚之规定办理。
结婚时男方一般给女方父母多少彩礼钱
1楼 i蔷薇儿 彩礼只是个意头,在我们湖南这边彩礼不等,有16万8 8万8 6万8 最低2万。 金器应该不低于3万。当然看家庭情况而定,当然女方也不是在意钱,一般来说男方彩礼拿多少,在女方这边是做嫁妆随过去的,女方家人也不会要这彩礼钱! 最好是双方大人交个底,有诚意的交流下!礼轻情意重! 2楼 匿名...
订婚给了女方彩礼31800元,结婚还需要给钱吗
1楼 剧同书喜鸾 还是你啊哥们 有介绍的话你就问她问明白!没有的话就问你老婆,还有就是问明白女方那边的风俗什么的早弄明白了省的结婚当天闹些不愉快啊! 2楼 晋绿柳班裳 不用了,这个钱已经包括3金1银了吧,我哥们的媳妇也是临朐的,当时给了女方26800,以后好像都没在给女方钱。 订婚给了女方彩礼318...
订婚后退婚,女方不退彩礼怎么办,订婚退婚,女方不退彩礼怎么办
1楼 百度用户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