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对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后有时间限制吗

2021-03-05 12:12:18 字数 2966 阅读 9256

1楼:石小希

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可知,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2楼: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没有有明确限定结案时间的。

纪委办案不象司法机关有严格的程序时限,而是以查清、核准、定性、处理完结,时限只有以合理的时间,如果案件受理了,一年了还不结案则属于不合理的时间了。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纪委找人调查情况最长的滞留时间是多久?

3楼:匿名用户

1.如果是没有掌握犯罪事实,只是找人调查取证,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但是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2.如果是已经掌握部分犯罪事实,专业术语称之为“留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委调查情况时,对于人员的“留置”时限最长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4楼:匿名用户

一、纪委进行对涉案嫌疑人进行调查的时间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在三个月内,但有可能是几个小时或几天甚至一年以上。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是对案件进行初核,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调查。如果初核后确定当事人存在严重错误事实,需要立案调查的。从立案到查处的时间一般需要3-7个月左右。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举报线索清晰,容易调查核实其错误事实则会很快处理完毕,不一定要三个月。若案情复杂,则调查核实时间会延长,有的案件调查处理过程甚至达到一年或更长时间。

三、关于双规时限,如果纪检机关对当事人采取了“两规”措施,根据《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中办发[2005]28号)规定,实施“双规”措施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即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另外规定了实施双规需向上级备案,双规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部属高校不得使用双规,力保被查者人身等权利。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纪委收到举报信后,需经过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等环节。其中初步核实的环节,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立案审批的环节,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