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一一十一
会计之间交接,是以财务资料和会计帐务及会计帐薄为主,对于存货的帐实不符,应由存货保管和前任会计查明原因,写好证明材料,根据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2楼:吴忠运
交接清楚,呆账处理呗。
与前任会计没有交接,现在发现以前年度会计账有问题(账实不符),责任 属于谁?
3楼:创元教育
不用担心来,责任是他的
源,他做的账,凭证上也是他签的名字。你也没有审核他的义务。当时没有交接还是你交接时没有发现?
这是一个问题。如果就没有交接的话,什么原因没有交接?如果你没有发现,什么原因没有发现呢?
是你的疏忽吗?
4楼:0312求知
我觉得是前任会计的错,咱接手了,但只对以后的负责。
与前任会计没有交接,现在发现以前年度会计账有问题(账实不符),责任 属于谁? 100
5楼:创元教育
不用担心,责任是他的,他做的账,凭证上也是他签的名字。你也没有审核
他的义务。当时没有交接还是你交接时没有发现?这是一个问题。如果就没有交接的话,什么原因没有交接?如果你没有发现,什么原因没有发现呢?是你的疏忽吗?
6楼:匿名用户
不签字是他的问题,没有交接导致没有发现问题,是你的责任
前任会计交接后有没有责任
7楼:匿名用户
1.在交接时要不要写个什么手续,比如说写在这个时间以前出错是前任会计责任,否则是现任会计责任。有必要吗?
不要写什么手续,只要有交接表和按附件有关要求做就可以了.
2.在交接后发现原来有问题时,是现任会计负责还是前任会计负责?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3.前任会计怎么样交接才能在以后出现任何问题与自己无关?
只要按交接有关规定做就可以了。
附件: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3)财务部长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8楼:匿名用户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后如何区分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那么他就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如果所发现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不在原移交人员的经办期间发生,而是在其后,则不应有原移交人员承担责任,而应有接管人员承担责任。
会计交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这不仅涉及到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而且关系到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不得敷衍了事,马虎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