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木易
优先留用对象的选择一般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来确定的。从员工的经验水平、技术能力、企业文化认同度、忠诚度以及家庭困难程度来确定。
另外,优先留用对象还要结合部门负责人的态度,选谁用谁先由部门负责人斟酌。
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2楼:龙禧律师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楼:草是一颗植物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的整顿期。
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4楼: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5楼:匿名用户
根据劳动合同法41条第二款,优先留用的有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什么人
6楼:匿名用户
留住核心人员。能为公司带来利润的老总、市场、技术人员,财务、平面等可以外聘。
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7楼:勤劳的老克
用人单位裁员时,下列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哪些人
8楼:匿名用户
劳动合同法规定bai,裁减人员时,应当du优先留用下列人员zhi:dao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回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答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论述:经济性裁员
9楼:淮安浙江人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即关于经济性裁员。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解读】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1、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法律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
2、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在经济性裁员中,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经济性裁员有着特殊的解除原因,这些经济性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三是兜底条款,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只有企业才有可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人数标准太低,用人单位容易利用解除条件较为宽泛的经济性裁员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利。同时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雇较多劳动者但不履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程序,将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三、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严格解释。
(二)程序性条件
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权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中已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中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合法进行。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后告知,不是事前许可或者审批。当然,有的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协商,法律并不禁止。
四、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
在德国,劳动法规定经济性裁员时,必须先裁减年龄小的、工龄短的、家庭负担轻的、身无残疾的劳动者,否则就是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时,主要从劳动合同期限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角度出发,规定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其中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有较长期限的预期,法律应对这种预期予以相应保护。
规定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主要是考虑这类劳动者对工作的依赖性非常强,一份工作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不能将其随意推向社会,对这类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应给予相应保护。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
五、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并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也熟练,对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完全是负担;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同时,为更好的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以使被裁减人员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
劳动合同法对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作了限制,即强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果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