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聚土网
——聚土网回答
农村土抄地有三权,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经营权
属于村民个人。土地 被别人占用,但是在之前的确权中,承包经营权已经确认,因此在权属问题未改变的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一旦时间过久,权属问题改变,或者第二次确权完成,则将不能再要回来。
2楼:匿名用户
因为土地是我小组的土地我想争回来,现在是另一个小组村民占用二十几年而且并没有问要回过,现在是否可以要回来?
他人占用了我家的土地怎么才能要回来?
3楼:皮皮郭之歌
1.如果存在权属争议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或国土资管理部门确权。
2.如果不存在权属争议,一方有合法的使用权证、承包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的,可以协议商讨回,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去找村委会,村委会解决不了找乡**,逐级找到县**还解决不了就去法院起诉。最初协商时,一定要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自己不懂搜集证据,就去咨询律师,甚至是委托律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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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比如侵害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也包括债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比如通过租赁、转包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这两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要回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只是起诉的案由不同罢了。另外,如果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也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方式进行。
4楼:先生轩
可以通常诉讼等方式要回,要根据案情决定采取哪种维权方式更有利。
一、如果存在权属争议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或国土资管理部门确权。
二、如果不存在权属争议,一方有合法的使用权证、承包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的,可以协议商讨回,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维权的前提条件是你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比如他人侵害到了你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也包括债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比如通过租赁、转包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这两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要回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只是起诉的案由不同罢了。另外,如果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也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方式进行。
5楼:人生百果
我想,你们那用于交换的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只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有土地承包证、至今还没有变更,这是对你有利的依据;如果你大伯建的养羊场还没有办建房证,那可能还是非法建筑,这就是你方去谈判的法码之一;想想,可能还有对你有利的人证、物证、、、
解决办法最好是协商,一步步来,看到哪步能解决:一步、请你父亲和大伯谈一次;二步、你和你爱人心来气和地与大伯谈一次;三步、请村或组负责人出面调解;四步、要乡镇经管站出面协调;五步、到国土部门投诉非法建房;六步、上访、、、
6楼:非常了然
不好解决,因为是口头协议,并无书面合同。对方反悔,不承认你们口头契约的话是很不好要回的。请以后注意了,重要事宜还是立个字据,法律还是以白纸黑字为据的。
7楼:一袋良民
先协商,协商不成就调解,最后的底线是法院。
8楼:薰衣草de莫洛
尽量先商量着来,如果他家就是不同意给你家那块地。你家就可以去相关**举报你大伯家非法占用你家土地,因为既然没有书面协议你家大伯违约在先你家就可以去举报要回。
9楼:年初就放假
耕地建房`举报无人管.村主任**、.
10楼:匿名用户
我的土地被他人占用23年我想要回我的土地他不退还
我家在农村的土地已经十几年没种了,被别人种了,我现在可以要回来吗。
11楼:我的人生巅峰
只要你有土地经营权证,任何时候都可要回来。
12楼:袁士进
你确定你会在此久住,否则免谈。
13楼:匿名用户
首先这快地原本就是你家的吗
14楼:笑死你爷爷我了
有土地使用合同就可以
15楼:匿名用户
可以,提前说一声就可以了
农村土地被他人侵占是违反了哪条规定
16楼:射手座的
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6、《土地管理法》第57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土地管理法》第6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个人或者的单位的财产,有凭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由于集体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将土地非法转让给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规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各地千方百计地招商引资,引进工业项目,必然涉及厂房建设、土地使用等问题。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有限性以及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土地征用不仅受到国家用地指标的限制,而且受到项目内容的制约,加深了经济发展与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于是,一些当事人便绕开国土部门直接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造成违法用地的蔓延。
还有一个原因,是征地拆迁与高额补偿利益的驱使。由于国家大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地投资建设经济开发区,带来大量的征地拆迁。
不少人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以各种形式与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名义上是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观光农业等项目,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牟取征地拆迁高额补偿款。不法分子通过“以租代征”的形式进行“圈地”,租而不用,租而不耕,等待合适时机再**转让或获取高额拆迁回报,造成农村大量土地资源浪费。
对于如何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首先应强化农业用地管理,严禁非农项目出租。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耕地一旦被毁,将很难恢复。地方**应强化农村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出租行为,引导基层组织和农民依法流转土地,并用于农业项目的开发,严禁擅自将耕地出租于非农项目建设。
同时,建立土地责任制度,乡镇**应当与村委会签订保护土地责任状,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进一步明确责任,使得镇村二级切实担负起保护土地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应当依法依纪问责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还应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严惩非法用地行为。国土部门应建立土地巡查员制度,加强与乡镇**、基层村组的联系,强化日常巡查,实行动态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住建、农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借助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对违法用地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及时拆除,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形成查处、打击合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