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山寨手机
是杂牌手机的戏称。就是没有自
己的技术,完全靠攒件组装产品
版的手权工作坊类的小工厂制作的手机。其外形通常都与一些知名一线品牌的热门产品极其相似,又没有比较正式的品牌,甚至有些是打着sunyericcsun、nokir、samsing这样的擦边球品牌。这些手机通常被称之为山寨手机,山寨机。
比起明目张胆违反国家法律的走私手机和以次充好的翻新手机,山寨手机似乎多了那么一点自立的骨气。
机型特点为大多基于 mtk 手机平台,屏幕下方有五个图标,手写,铃音声音超大,电池标称(注意,这里是标称,**机的电池实际容量一般为标称的1/4)不低于1800毫安时。
国内山寨手机最早始于标有cect品牌的杂牌手机,实际只是冒用cect的品牌或者支付一定的现金给cect得到使用权。后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牌子。
做工良莠不齐,无明显品牌标示,机身正面或背面常见大大的bluetooth、touchscreen、mp4等字样。
包装盒上什么都敢印,除了自己的真实厂址。
关于手机的法律问题
2楼:匿名用户
以你所说bai不能认定为欺诈,
du法律是解决生活zhi的,我直接用生活加法dao律来回回答,你明白不是纯答法律,那不是生活。手机主要是以功能为卖点的,外形大同小异,这时的评定标准不在是外形,是功能,尤其是我国对山寨的容忍度,更应如此,甚至在功能山寨已经胜于原版只是违反你说的“出版权”,但国家却不追究,你又怎么讲?连标准都没有或被否定你又怎么来衡量我?
很欣慰的是,我们山寨技术很过硬,所以请按现实来评判
3楼:匿名用户
是诈骗。这个不一定是侵权,他当时有没有给你说他卖得是品牌机?是存在诈骗行为。
4楼:匿名用户
那是你自己没问清楚也有一些责任
关于手机方面的法律
5楼:匿名用户
别干出格的事。
法律是保障人们合法利益的同时惩处侵害人们利益的人的手段。
等有人利益受到伤害,
它才有存在的理由。
国家法律允不允许中学生带手机
6楼:匿名用户
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宪法赋予公民通信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手机是通讯工具学校无权禁止,其他文件和法规与宪法相冲突了就是无效的,但是宪法还规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侵害了其他人的权益,那么你将不在享有这个权利,例如上课玩手机影响了老师教学和其他同学听课,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权,集体的休息时间你玩手机影响了他人休息侵犯了他人的休息权。
所以国家法律中没有规定是否允许携带手机,但应根据各学校规定决定是否可以携带。
扩展资料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7楼:**的勾k先生
国家法律中没有规定是否允许携带手机,应根据各学校规定决定是否可以携带,比如阳江市。
为了加强对手机的管理,在新学年开学之际,阳江一中发布了手机禁令,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校或在校内使用手机。
校方不会采取搜身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检查,但一旦发现学生带手机回校,将视为违纪行为扣分,这也是学生量化考核标准之一。同时校方还会将手机扣下来转交给家长保管。为了方便学生与家长联系,该校已经在学校800多个宿舍安装了200卡座机**。
8楼:匿名用户
别慌。只要你够胆子跟老师理论,那么老师会乖乖交出手机来!
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
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下降。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疑问请拨12580转***!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后有权力翻看里面的短信么??
没有,这是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现在都在讲要普及法律知识,学生的课程里面也要讲怎样保护个人隐私,而作为一个教师来说,法律知识尽然这么淡薄,真是令人感到悲哀,你可以去找老师理论,让他好好学学法律知识。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9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允不允许中学生带手机。
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
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
但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关于手机方面的法律
10楼:勾遐思局绫
别干出格的事。
法律是保障人们合法利益的同时惩处侵害人们利益的人的手段。
等有人利益受到伤害,
它才有存在的理由。
法律-国家针对手机制定的法律
11楼:风雨萧飒
应该可以吧,只要有发票。商家涉嫌欺诈行为,明知是不合格的还卖给顾客。
有关手机网络的法律法规
12楼:匿名用户
涉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关于法律的问题,一个关于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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