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什么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2021-01-16 21:46:34 字数 3291 阅读 5245

1楼:山特机械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安全避险系统是预防事故以及事故发生时开展自救互救、紧急避险而达到减少**目的的重要技术保障。“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一、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可以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动态监控的自动化系统。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h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是指通过入井人员携带识别卡,确保能够实时掌握所有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系统。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的位置,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依据。

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为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不能撤到安全区域人员建立的避险场所和设施。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包括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和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其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四、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是指为了实现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为事故现场人员提供宝贵氧气的系统。空气压缩机一般设置在地面,而在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是指为了保证发生火灾、**等事故现场人员用水的需要而事先配装的实时供水系统。《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除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以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急供水的要求。

六、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是指保证一旦事故发生实施救援时畅通、有效地传递重要信息的系统。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处安设**。

井下避难硐室、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以确保发生险情时,可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即()、()、()、()。()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2楼:可爱的康康哥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即新员工厂级、车间、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号)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楼:匿名用户

一般来说,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即新员工厂级、车间、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你中间画了四个括号,我有点吃不准,请你再看下题目,中间到底有几个空要填

附:安监总局3号令要求摘要: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

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楼:匿名用户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即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这个是针对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

给你看一个最权威最正确的文件,你就知道怎么填了。安监总局3号令是这样要求的: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

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楼:匿名用户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的要求。**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