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人格权:保护人的尊严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保护人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人在社会上自主选择活动地点的权利。
姓名权:拥有、使用、更改自己姓名(包括笔名)的权利肖像权:人的头像、肖像不被非法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获得某种荣耀、保护已经获得荣耀的权利隐私权:自己的个人生活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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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客体是什么?
2楼:中国助人为乐
人格尊严权基本内容:
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1)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别名、笔名等。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像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或同意。《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丑化公民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也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在公民的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权利是( ) a.人身自由权 b.生命健康权 c.人格尊严权 d.
3楼:花开
b试题分析:人格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做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所以该题选择b答案。
配偶权,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肖像权,哪些属于人格权?
4楼:匿名用户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知识人格权的一部分。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不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对其个人表现获得社会客观评价及获得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两者的客体范围不同)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是罗马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组成。其中自由权在这三者中地位最高,如果三者缺一,那么就会发生人格减等。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
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对人格的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关于人格权,常常讲到个别人格权(特殊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这是德国民法中,特别在德国判例中使用的说法。这种说法说明的是德国人格权的发展,并不能作为我们讲人格权时对人格权的分类。所以我们不要这两个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第98条至第103条)。荣誉权是不是民事权利,值得研究。[2]婚姻自主权在单列一个自由权之后,就没有独立的必要。
我国学者讲的人格权,除民法通则规定的外,还有隐私权、贞操权。[3]有的学者主张单立“身体权”。[4]
人格权的内容十分复杂。随着社会发展,人权思想日益加强,法律所保护(或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的种类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这个名称之下的各种权利几乎层出不穷。这一点,只要研究一下人格权的历史即可了然。
在今天,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为独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秘密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这并不能把人格权包罗无遗,随时可以有新的人格权出现,例如有所谓休息权、安宁权等。
还有由人格权发展而来的环境权、家庭安宁权等。认前称生命权等为人身权,因“人身”二字意义过狭,不足以概括上述第二类,所以应称“人格权”。
人格权的特点有:(1)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取得。在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的权利。(2)人格权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
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3)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
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
根据这几点,人格权就可以与其他权利相区别。从前,现在也还有人承认所谓“著作人格权”(著作人身权)。只要根据上述第一个特点,就知道,著作人格权(或人身权)与人格权是完全不同的,“著作人格权”这个词应该不用。
[5]关于人格权,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1)并不是任何“人格利益”都可以上升为“人格权”。在什么情况下,人格利益应受保护,要取决于具体条件。
(2)死者的“人格利益”能否作为死者的人格权而受保护。这个问题在名誉权中最为常见。(3)人格权受侵害时,有没有非经济的损害(精神损害),可不可以、应不应该以金钱赔偿为救济手段。
这些都是热点问题。
法人的人格权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也是应研究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有一些新问题与人格权相关连,也应该研究。如出卖或捐赠人的器官(人体的一部分),妇女出租或出借子宫为他人养育胎儿,由隐名人的精子育成的子女应否知道他生理上的父亲是谁,某些人格权可否抛弃,远距离摄象机与***的使用,等等。
5楼:匿名用户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利益。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用、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6楼:匿名用户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我国民法通则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为独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秘密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
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吗
1楼 匿名用户 《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 姓名 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 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 假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