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木有负面情绪
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法院应该如何执行?
2楼:
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3楼:律师张磊
按申请参加执行的债权人,根据优先顺序,分比例受偿!
4楼:汪汪阿嚏
一般是按照比例分配,有抵押权的优先分配。
5楼:爱国者
除了有抵押权的可以优先分配以外,一般的是按比例分配
6楼:郭绍丰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以优先受偿,其余债权人按比例申请法院执行。未偿还部分,继续限期履行。
7楼:匿名用户
在法定时间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以优先受偿,其余债权人按比例申请法院执行。
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的,应该遵循怎样的清偿顺序?
8楼:中国法制出版社
现实困惑
丁某曾经多次借给朋友康某钱财,如今有几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但康某还没有还款的意思。丁某找到康某要求还钱,康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丁某盛怒之下将康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因为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法院很快就判决康某还钱。
但康某欠丁某多笔债务,有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有的债务还有担保,这些债务应当以什么样的顺序来清偿呢?
律师答疑
康某欠丁某多笔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案例中的康某在没有与丁某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债务清偿。如果有约定,依据其约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法理荟萃
清偿同一债权人多笔债务的顺序规定,体现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解决了现实中债务履行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相当的科学性。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
9楼:于昌斌的
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序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之规定: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虽然不同,但执行的目的都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被执行人都享有给付金钱权或物权。在给付权的问题上,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自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4)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10楼:小雨手机用户
一、依你所述,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
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扩展资料: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商。
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
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1]
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预付方(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
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
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11楼:匿名用户
根据债权性质分
1,如果有担保债权,优先普通债权。其中: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保证〉普通债权
2,如果没有担保债权,只是普通债权,按取得债权的时间顺序。
12楼:方馨敬未央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3楼:匿名用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同时,结合《执行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
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由各债权人参与分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9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
所以,您提到的,如果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该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民诉意见》第299条对提取的企业执行款按比例进行分配。
希望以上能帮到您,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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