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利用转移定价方式进行消费税筹划应注意什么问题

2021-01-14 09:54:51 字数 5593 阅读 3004

1楼:匿名用户

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作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的内部**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的内部**进行。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且各企业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

但如果各关联企业都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又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所得额适用的边际税率随所得额的大小而呈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就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内各关联公司间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均衡各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以降低平均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筹划(如何应对税务查帐)

2楼:匿名用户

1:各国现在均已经对转让定价作出一些应对规定,中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对关联企业中交易**过高或者过低着有核定征收的权利-即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2:转让定价也有可能弄巧成拙,不但没有减少税收指出,反而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按正常**缴纳更多的税款,严重的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导致被罚款,名利双损。

所以税收筹划时也应该注意在平常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在税务机关面前保持良好的纳税者形象,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查核对象。

3:如果税务机关已经准备对企业查帐,应该老实地对待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不能态度恶劣,最后评判的结果取决于与税务机关的“周旋”,结果可能是帐务符合实际-轻松过关;

4:也可能是被核定**-筹划失败,多纳税;坏的结果可能导致被判成偷税-不但要补税以及滞纳金,还会交罚款、而且信用度变差,以后与税务机关打交道更麻烦:。还有一点:

税务机关罚款的数额是一个幅度数,被罚数可多可少,也取决于态度和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3楼:女寝门后卖香蕉

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但也是企业逃税避税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务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的方法有多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认识企业的关联方交易,从而评价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的详细情况。

扩展资料:

中国对转移定价的调整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4楼:剑眉加菲喜欢蛋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36条也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5楼:就酱挺好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是企业(集团)实现整体税负最优化的重要手段,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时间和金额安排实现最优化,因此正常的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是允许的。

转移定价或转让定价是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

通过转移定价所确定的**称为转让**或转移**,由于企业集团有可能跨国经营,因此转移定价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后一种情况又叫国际转移定价,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转移定价。

如果是国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果是地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所得税、个税、印花税、营业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

6楼:匿名用户

转移定价的实施主体是关联企业,否则,没有关联企业也便没有税收筹划之说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者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在企业管理,控制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1. 有形产品的转让

企业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方法, 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与其相关联的企业, 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与其相关联的企业, 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企业整体税负的目的。此种方式最为简单,在此不多赘述.

2. 无形资产的转让

由于无形资产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找到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无形资产的交易包含品牌,商标,专利等的转让和使用(经合组织1995年《转让定价指南》认为“无形资产”一词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还包括文学或艺术财产权利以及诸如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3] 。),跨国公司就可以先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作价的方式,通过相互转移收入和利润进行税收筹划.

但是,在该无形资产转让中,跨国公司必须考虑该无形资产转让所形成的直接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的补偿以及市场的垄断性的因素.

3.通过劳务,管理或者服务进行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难免牵涉很多的劳务和管理问题.而跨国公司完全可以财务多收或者少收劳务费,服务费,管理费的方式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税收筹划,通常是高税负的公司为低税负的公司承担费用.一般来说,跨国公司总部的决策主要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制定的.

四、 利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毫无疑问, 按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成交能为跨国公司达到转移利润、减轻税收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跨国公司进行转移定价还必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必须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

因为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方案与立法精神相符合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筹划不成便走向了避税甚至逃税之路,必然收到法律的制裁. 诸如在西方的许多大公司里,一般都设立了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通过研究各国的税法规定并充分领会其规定来为公司进行筹划.

2.应立足于跨国公司的总体目标.

跨国公司的根本目的在于谋求公司在长远目光下的全球规模上的纳税负担最小化,而不是某个子公司的税负最小化。好的税收筹划应该从宏观和全局的观点对进行转让定价,而不单纯着眼于一个时期或者某个公司的利益,而应该考虑到企业整体的利益.

3.充分研究母子公司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

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的比例税率25%(这里暂不考虑白酒的定额税率问题)。

酒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通过转移定价可以很好地降低自身的消费税税负:设立经销部前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5%=120000(元);设立经销部后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5%=100000(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20000元

转让定价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7楼:龙泉

“以我为主”导致双重征税

设在马来西亚的某跨国公司,通过印度子公司销售其在马来西亚生产的计算机,该计算机每台制造成本为50 0美元,马来西亚调拨给印度子公司的转让定价为600美元,印度子公司把该计算机的零售价定为每台700美元,而同时销售费用是每台100美元。这样印度子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为零,印度税务部门不能从中征到税收。对此印度税务机关提出**,认为该跨国公司是有意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轻的马来西亚,这一内部交易的调拨价应调整为500美元。

但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却不以为然,认为如果把转让定价调整为500美元,这就是成本价,将使马来西亚税务部门无税可征。

但印度税务机关最终还是调整了这一交易的转让定价,把印度子公司的应税利润调整为每台计算机100美元,并据此征收所得税。本来,该跨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账面利润为100美元(调拨价600美元减去制造成本500美元),当地税务机关早已据以征税。从整个公司集团来说,其实际利润也只有100美元,而印马两地税务机关都对其征税,从而导致双重征税。

按oecd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当印度税务机关调低转让定价 100美元时,经协商马来西亚税务机关也应调降应税利润100美元,但事实上这个规定徒有虚名,因为有关国家在这方面大多缺乏协商,结果只见关联方一国调低转让定价,未见另一国随之相应降低此项定价,双重征税最终无法消除。

跨国筹划要考虑各国利益

像马来西亚和印度税务机关一样,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往往导致有关国家税务部门的争议。为了纠正转让定价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问题,oecd于 1979年就公布了《转让定价准则》,其后又作了几次修改,其核心是要求税收征纳双方都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转让定价应基于可接受的市场**。前述例子中,在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税收筹划把全部利润留在了马来西亚,这势必引起印度税务机关的反对,从而使印度的子公司受到严格的税收审计,并最终调整其应税利润,导致双重征税。

如果在税收筹划中做到印马两国企业都有一定的应税利润,就既能使两国合理分享税权,也避免了双重征税。因此,跨国交易的税收筹划必须全面考虑有关各国的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也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

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对有关国家合理分享征税权和避免双重征税至关重要。而目前从全世界来看,除美国外,各国对转让定价问题的处理经验还不够成熟,多数国家还处于立法和修改法律阶段,亚洲地区更是如此。韩国是亚洲第一个实行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

随之日本和印度于 2001年、中国和泰国于2002年、马来西亚于2003年7月先后实行此法规。新加坡虽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法,但该国《所得税法》的一些章节对关联企业间交易**作出了规定。

转让定价要遵循各国法规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把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以规避税收,是转让定价重要的“功能”之一。但除了税收利益外,转让定价还有其他功能,如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时,一定要遵循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和法规;而且要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转让定价文件。

首先要因地制宜,对不同国家报送内容不同的文件,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规定和对跨国交易转让定价申报的具体要求不同,所以报送此项文件要适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以避免受到严苛的税务审计。其次,报送文件中应该包括:以图表说明企业集团内有关交易各方的身份及相互关系;关联各方的财产运用和风险假设等的分析;公司集团对关联各方分摊成本及分配利润方法;公司的货物、财产和服务的情况说明;转让定价采用的方法及其说明;集团公司间的协议复印件;各关联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