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陈景润花了那么长时间来证明意义何在

2021-01-12 20:25:09 字数 7284 阅读 2101

1楼:匿名用户

陈景润那是为了证明 哥德**猜想 偶数为两个素数之和但是他只证明到1+2(是“偶数为一个素数及一个不超过两个素数的乘积之和”的简称),至今哥德**猜想未被证明

1+1=2是数学基础,不需要证明的,

有别的人证明过1+1=2,不过个人觉得没什么必要

2楼:匿名用户

不知道,谁知道以前的人都在想什么。

陈景润证明了1+2=3,这有什么意义

3楼:爱吃脖子

说陈景润证明了“1+2=3”,那真是一个天大的误会。其实,陈景润证明的是“哥德**猜想”的一部分。

“1+2=3”是一个加法算式,它不需要证明,因为加法属于数学体系的一个公设,所谓公设就是一开始就假定它是对的,再以它为基础来构建整个数学体系。公设是不需要证明的,反过来说,如果公设本身是不成立的,那么以它为基础的整个数学体系就都是错的,这显然不可能。

陈景润于1966年提出了“1+2”(又称“陈氏定理”),并于1973年发表了该定理的详细证明,国内的大规模报道大约是从1978年左右开始的。

陈景润证明的“1+2”,意思就是:

在n=a+b中,

a必然是一个质数,(1)

b是最多两个质数的乘积 (2)

这个证明把布朗的方法又往前推了一步,而更重要的是,陈景润提出,布朗的这个思路到这里应该就走到头了,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应该证明不了“1+1”。

事实上,从陈景润证明“1+2”到现在已经过去了40多年,依然没有人能够证明“1+1”,也许陈景润说的对,布朗的这条路也就到此为止,我们还需要借助其他的方法才能最终证明哥德**猜想。

扩展资料

哥德**猜想,是说有一个叫哥德**的人,跟当时的数学大神欧拉写信的时候,说自己琢磨出一个猜想,这个猜想当时有好几种说法,现在一般这么说:

任一大于2的偶数,

都可表示成两个质数之和。

比如10=5+5,100=3+97……,当然,正整数的个数是无限的,怎么试都试不完,所以数学家们就要想办法证明它。20世纪初,挪威数学家布朗用筛法部分证明了哥德**猜想,他证明的命题是这样的:

所有充分大的偶数

都可表示成两个数之和,

且这两个数中每一个数

所包含的质因数不超过9个。

假设一个偶数n可以表示成两个数a和b之和,也就是n=a+b,其中a和b都是n个质数的乘积,这里的n≤9。布朗把这个命题简写为“9+9”,而且他提出,对于他这个命题,哥德**猜想就相当于“1+1”。

因此,如果有人能按布朗的思路证明到“1+1”,就相当于证明了哥德**猜想。布朗的方法给数学家们点亮了一盏明灯,于是一帮人就按照这个思路不断改进,一路证明了“7+7”、“6+6”……直到1965年证明到了“1+3”,陈景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证明了“1+2”。

4楼:匿名用户

陈景润没有证明1+2=3,也没有任何数学家去证明1+2=3

所谓陈景润证明了1+2=3,是对哥德**猜想简略写法的一种误解。

哥德**猜想是说,一个足够大的偶数(有的说是大于4,有点说是大于6,也有的说是大于8),都可以分解成两个质数的相加,如10=3+7;12=5+7;20=3+17等等

这个猜想就被人简略的写成1+1,注意,是1+1,而不是1+1=2,和算数中的1+1=2也没任何关系。

这个猜测至今还没人证明出来。

陈景润证明出了这样的分解方式,任何足够大的偶数,都能分解成一个质数和两个质数的乘积相加;比方说20=5+3×5;30=3+2×5等等

这个证明就被简写为1+2,而不是1+2=3,同样的,这个1+2和算数中的1+2=3也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因为这个简写的缘故。不少人以为陈景润证明了算数中的1+2=3,觉得这需要证明吗?这能证明吗?其实这都是误解。

5楼:匿名用户

陈景润证明的是1+2,而不是1+2=3

哥德**1742年给欧拉的信中哥德**提出了以下猜想:任一大于2的偶数都可写成两个质数之和。如10=3+7;12=5+7;20=3+17等等

这个猜想简略地写成1+1

今日常见的猜想陈述为欧拉的版本。把命题"任一充分大的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为一个素因子个数不超过a个的数与另一个素因子不超过b个的数之和"记作"a+b"。1966年陈景润证明了"1+2"成立,即"任一充分大的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二个素数的和,或是一个素数和一个半素数的和"。

1956年,王元证明了“3+4”;同年,原苏联数学家阿·维诺格拉朵夫证明了“3+3”;1957年,王元又证明了“2+3”;潘承洞于1962年证明了“1+5”;1963年,潘承洞、巴尔巴恩与王元又都证明了“1+4”;1966年,陈景润在对筛法作了新的重要改进后,证明了“1+2”。

陈景润在此基础上证明出:任何足够大的偶数,都能分解成一个质数和两个质数的乘积相加,如:20=5+3×5;30=3+2×5等等

陈景润是如何证明的1+1不等于2? 20

6楼:匿名用户

“1+1”只是一个简称,并非是算术意义上的一加一。也叫哥德**猜想:任一大于2的偶数都可写成两个质数之和。

在1966年5月,陈景润发表了他的**《表大偶数为一个素数及一个不超过二个素数的乘积之和》 。**的发表,受到世界数学界和著名数学家的高度重视和称赞。英国数学家哈伯斯坦和德国数学家黎希特把陈景润的**写进数学书中,称为“陈氏定理”。

扩展资料

哥德**猜想的提出:

1742年6月7日,哥德**写信给欧拉,提出了著名的哥德**猜想:随便取某一个奇数,比如77,可以把它写成三个素数之和,即77=53+17+7;再任取一个奇数,比如461,可以表示成461=449+7+5,也是三个素数之和,461还可以写成257+199+5,仍然是三个素数之和。

例子多了,即发现“任何大于5的奇数都是三个素数之和。”

1742年6月30日欧拉给哥德**回信。这个命题看来是正确的,但是他也给不出严格的证明。同时欧拉又提出了另一个命题:

任何一个大于2的偶数都是两个素数之和。但是这个命题他也没能给予证明。

7楼:愛你měi①天

当年徐迟的一篇报告文学,中国人知道了陈景润和歌德**猜想。

那么,什么是歌德**猜想呢?

哥德**是德国一位中学教师,也是一位著名的数学家,生于1690年,1725年当选为**彼得堡科学院院士。1742年,哥德**在教学中发现,每个不小于6的偶数都是两个素数(只能被和它本身整除的数)之和。如6=3+3,12=5+7等等。

公元1742年6月7日哥德**写信给当时的大数学家欧拉,提出了以下的猜想:

(a)任何一个》=6之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两个奇质数之和。

(b) 任何一个》=9之奇数,都可以表示成三个奇质数之和。

这就是着名的哥德**猜想。欧拉在6月30日给他的回信中说,他相信这个猜想是正确的,但他不能证明。叙述如此简单的问题,连欧拉这样首屈一指的数学家都不能证明,这个猜想便引起了许多数学家的注意。

从哥德**提出这个猜想至今,许多数学家都不断努力想攻克它,但都没有成功。当然曾经有人作了些具体的验证工作,例如: 6 = 3 + 3, 8 = 3 + 5, 10 = 5 + 5 = 3 + 7, 12 = 5 + 7, 14 = 7 + 7 = 3 + 11,16 = 5 + 11, 18 = 5 + 13, ……等等。

有人对33×108以内且大过6之偶数一一进行验算,哥德**猜想(a)都成立。但严格的数学证明尚待数学家的努力。

从此,这道著名的数学难题引起了世界上成千上万数学家的注意。200年过去了,没有人证明它。哥德**猜想由此成为数学皇冠上一颗可望不可及的"明珠"。

人们对哥德**猜想难题的热情,历经两百多年而不衰。世界上许许多多的数学工作者,殚精竭虑,费尽心机,然而至今仍不得其解。

到了20世纪20年代,才有人开始向它靠近。1920年挪威数学家布朗用一种古老的筛选法证明,得出了一个结论:每一个比大的偶数都可以表示为(99)。

这种缩小包围圈的办法很管用,科学家们于是从(9十9)开始,逐步减少每个数里所含质数因子的个数,直到最后使每个数里都是一个质数为止,这样就证明了哥德**猜想。

目前最佳的结果是中国数学家陈景润于1966年证明的,称为陈氏定理:“任何充分大的偶数都是一个质数与一个自然数之和,而后者仅仅是两个质数的乘积。”通常都简称这个结果为大偶数可表示为 “1 + 2”的形式。

在陈景润之前,关於偶数可表示为 s个质数的乘积 与t个质数的乘积之和(简称“s + t”问题)之进展情况如下:

1920年,挪威的布朗证明了‘“9 + 9”。

1924年,德国的拉特马赫证明了“7 + 7”。

1932年,英国的埃斯特曼证明了“6 + 6”。

1937年,意大利的蕾西先后证明了“5 + 7”, “4 + 9”, “3 + 15”和“2 + 366”。

1938年,苏联的布赫夕太勃证明了“5 + 5”。

1940年,苏联的布赫夕太勃证明了“4 + 4”。

1948年,匈牙利的瑞尼证明了“1 + c”,其中c是一很大的自然数。

1956年,中国的王元证明了“3 + 4”。

1957年,中国的王元先后证明了 “3 + 3”和“2 + 3”。

1962年,中国的潘承洞和苏联的巴尔巴恩证明了“1 + 5”, 中国的王元证明了“1 + 4”。

1965年,苏联的布赫 夕太勃和小维诺格拉多夫,及 意大利的朋比利证明了“1 + 3 ”。

1966年,中

8楼:匿名用户

1+1=?

设1+1=x

则1=x-1

所以x-1=1

x=1+1

又因为1+1=x

所以x=x(不符合实际,舍去)

所以此方程无解

所以1+1无解

快,给我鼓掌[看][ok]

9楼:渡劫

陈氏定理

1966年,我国年轻的数学家陈景润,在经过多年潜心研究之后,成功地证明了"1+2",也就是"任何一个大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一个素数与另一个素因子不超过2个的数之和"。这是迄今为止,这一研究领域最佳的成果,距摘取这颗"数学王冠上的明珠仅一步之遥,在世界数学界引起了轰动。但这一小步却很难迈出。

“1+2”被誉为陈氏定理。

编辑本段

证明方法

哥德**的问题可以推论出以下两个命题,只要证明以下两个命题,即证明了猜想:

(a) 任何一个》=6之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两个奇质数之和。 (b) 任何一个》=9之奇数,都可以表示成三个奇质数之和。

这道著名的数学难题引起了世界上成千上万数学家的注意。200年过去了,没有人证明它。到了20世纪20年代,才有人开始向它靠近。

1920年,挪威数学家布爵用一种古老的筛选法证明,得出了一个结论:每一个比6大的偶数都可以表示为(9+9)。这种缩小包围圈的办法很管用,科学家们于是从(9十9)开始,逐步减少每个数里所含质数因子的个数,直到最后使每个数里都是一个质数为止,这样就证明了“哥德**猜想”。

陈景润证明的偶数哥猜公式内涵了下界大于一 。

命r(n)为将偶数表为两个素数之和的表示个数,1978年,陈景润证明了:

r(n)≤《7.8∏∏}。

其中:第一个级数,参数的分子大于分母,得值为(大于一的分数)。第二个级数的极限值为0.

66...,其2倍数也大于一。n/(lnn)约为n数包含的素数的个数:

其中,(lnn)为n的自然对数,可转换为2。由于n/(lnn)^2=(1/4)^2~(1/4)^2. 其中的参数,依据素数定理;(√n)/ln(√n)~π(√n)~n数的平方根数内素数个数.

陈景润证明的公式等效于,只要偶数的平方根数内素数个数的平方数大于4,偶数哥猜就有大于一的解. 即:大于第2个素数的平方数的偶数,其偶数哥猜解数大于一。

命r(n)为将偶数表为两个素数之和的表示个数,数学家采用的求解公式:r(n)≈2∏∏。已知:

∏≥1。2∏>1.32...。

n/(lnn)^2=/4,[(√n)/ln(√n)]≈偶数的平方根数内素数个数, 即:偶数大于内含2个素数的数的平方数时,偶数哥猜求解公式≈大于一的数的连乘积,公式的解大于一。

数论书上介绍的哥德**猜想求解公式,设r(n)为将偶数n表示为两个素数之和的表示法个数,有:r(n)≈2∏[(p-1)/(p-2)]∏[1-1/(p-1)^2]n/(lnn)^2,数学家已求出2∏[(p-1)/(p-2)]∏[1-1/(p-1)^2]≥1.32。

数论书上介绍的素数个数求解方法,设π(n)为n内素数的个数,有两种求解公式:π(n)≈n/lnn。π(n)≈n∏[(p-1)/p],知:

1/lnn≈∏[(p-1)/p],p参数是不大于n的平方根数的素数,∏[f(p)]表示各个[p参数运算项]的连乘积。n∏[(p-1)/p]=(√n)∏[(p-1)/p](√n)=(√n)=(√n),得到的解大于√n。由于:

(√n)∏[(p-1)/p]=(√n)=,得到的解大于一。于是就确定了:n/(lnn)^2≈的平方数,得到的解是比(大于一的数)还大的数。

数论书上介绍的哥德**猜想求解公式的解是比(大于一的数)还大的数。(公式(√n)∏[(p-1)/p]中的p的取值不是求n平方根数内的素数个数公式的p的取值,两公式差一个系数。)

数学家采用的求解“将奇数表为三个素数之和的表示个数”的公式:命t(n)为奇数表为三个素数之和的表示个数, t(n)~(1/2)∏∏,前一级数的参数是p整除n 。后一级数的参数是p非整除n, 由∏/}=∏,原式转换条件,变换为下式:

t(n)~(1/2)∏[1-1/(p-1)^2]∏.前一级数参数成为全种类,已知趋近值(0.66..

),后一级数只增不减。公式等效于[(0.66..

)/2](>1的分数)(n/lnn)(n数的平方根数内素数个数的平方数/4),它等效于(>0.33..)(n数内素数个数)(n数的平方根数内素数个数的平方数)/4, 得到了公式大于1的条件。

奇数大于9,公式解》(0.33*4)(2*2/4)>1,奇数的哥德**猜想求解公式解大于一。

编辑本段

质疑陈景润

否定陈景润

陈景润与邵品宗合著的【哥德**猜想】第118页(辽宁教育出版社)写道:陈景润定理的“1+2”结果,通俗地讲是指:对于任何一个大偶数n,那么总可以找到奇素数p',p",或者p1,p2,p3,使得下列两式至少一式成立:

“n=p'+p" (a)

n=p1+p2*p3 (b)

当然并不排除(a)(b)同时成立的情形,例如62=43+19,62=7+5x11。”

众所周知,哥德**猜想是指对于大于4的偶数(a)式成立,【1+2】是指对于大于10的偶数(b)式成立,

两者是不同的两个命题,陈景润把两个毫不相关的命题混为一谈,并在申报奖项时偷换了概念(命题),陈景润也没有证明【1+2】,因为【1+2】比【1+1】难得多。

注意:在逻辑上,一个理证如果是正确的,就不允许有反面的困难,凡是差异的事物,都是可以区别的,可以分离的,也就是说,证明一个观点,是不允许“渗透”的,两个物体组合成为一个物体,只能理解一个物体被消灭了,一个被保存了。“1+2”就是1+2,不能说1+2包含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