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
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独占、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并依法予以保护。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商号权,只有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商誉意义。
商号是一种俗称,其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为企业名称,因此,商号权应当与企业名称权是同一概念,同样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具有商誉意义。 商标主要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可视性标志于商品及其外包装上印制,以实现与他人商品的区别;商号则主要以文字、声音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企业名称,以实现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奇迈先生商标第41问:在先申请的商标与在后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又该怎么判定?
2楼:龙商百科
以权利获得的先后为序而言,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先登记知名的企业名称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审查注册后,可以形成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的标识性权利。而企业名称则是经特定区域或全国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进行宣传使用,产生知名度后,通常认为其字号在规定范围内形成排他权利。
因此,如果企业名称登记、使用在先,该企业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申请 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依据其在先字号权直接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以阻止或撤销在后商标的核准注册。如果对行政机关(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不满,还可以进一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相关裁定的行政诉讼。
二、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后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
首先,在先商标注册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对在后登记了与其商标相同、近似的字号的企业, 就该字号“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并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进行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突出使用”,是指在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将字号突出出来,使其相对独立地具有标识意义,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字号和/或在标注企业名称时将字号的文字字体、 颜色、 大小等进行特殊化处理。
鉴于上述实践情况,在企业名称与商标两个系统仍将保持独立登记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尽量保持企业字号和商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