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侵犯人权我不清楚,但是至少触犯了侵犯他人私人空间权!打人就更违法了!故意伤害!
2楼:孙均义
私闯民宅,故意伤害罪。
法律与人权关系是
3楼:拥有尾巴的人类
法律与人权关系如下:
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人权是法律的目的与源泉。一方面,人类社会的一切生产活动,上层建筑中的各种因素以及一切形式的意识形态,都应该为了由人组成的社会的存在、进步和发展。
只有在社会整体意义上,物质生产提高,自然环境改善,文学艺术繁荣和发展,优良的政治制度建立,才可能论及人权的实现,人的各项具体人权受到尊重,得到保障。因此人权就自然成了法律的目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人类对环境和自身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一些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会大量涌现,而已经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在变化,所以人权又是法律发展的源泉。
法律对人权的作用。法律对人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认和保护人权的实现。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是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
一、是对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同其他保护手段相比,此种保护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其次,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普遍有效性。
其二、是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问题不再是单纯意义上“国内问题”。人权的实现归根结底应该建立在世界各国平等合作、和睦共处的基础上。
在国际上,人权的国际标准要通过国际公约来规定和体现;国际人权的实现,不能离开国际法的支持和保障。
4楼:戚广利
法律是为人权服务的,人权是靠法律来维护的。
5楼:匿名用户
相辅相成,可以查询教科书,也可以自己写**,
6楼:路旁丶迎风吟唱
因为要巩固人权,所以要制定法律来保护人权。
人权与法治的关系是什么?
7楼:林顾姝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指以法律为准则统治或治理国家。它与“人治”相对,即治理国家依靠确定的、公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法治与法制不同,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不涉及治国原则和法律的价值与权威。
不同国家对法治的理解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治有三层含义:第一,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第二,宪法和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保障民主、平等和自由。
法治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提出来的,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优于人治**进行了论证。我国古代的《管子》一书中就含有“依法治国”的思想,并且法治学说一直在传统社会中发展延续。进入20世纪后,我国传统的法治概念与民主、自由、人权相结合,成为社会改良和革命的口号。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不断探索人民当家作主、依法保障人权的道路。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这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在制度发展上的新的里程碑。
法治与人权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法治是保障人权的前提条件。没有法治,就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主、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
在国际上,人权也必须通过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来保护和促进。正因为如此,《世界人权宣言》将法治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其次,权利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据。
人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这对创设和发展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很大的影响。第三,人权作为一种“应然”的道德权利,可以为法律权利和相应的法律原则、制度提供道德基础,从而解决法的道德性问题,并在某种程度上补救法律形式的不足。
8楼:我是包谷
在中国,人权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对大多数人**法制
中国法律与人权
9楼:匿名用户
今天在百度看到一个问题,“中国法律与人权哪个大?”觉得很突然,法律与人权难道要比大小吗?
我们时常讨论的一个话题是主权与人权的问题,我们国家向来坚持主权高于人权,因为人权要得以保护与实现,必须以主权的存在为前提,这即便在国际法上,也是公认的理论。关于法律与人权的问题,我确实还是第一次听说。以前也没有思考过,因为这两个范畴确实不能拿来比的,两者也不应该发生矛盾。
人权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概念,每个国家由于法制基础不一样,人权的实现状况也就丰富多彩,人权从产生到实现再到对其保障措施的设立,都是法律的使命。法律的终极目的就是保护人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法治社会中,人权应该是高于法律的,法律是为人权服务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公民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等,都是具体的权利,比如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财产权、人格权等等。具体的权利大的方向可以分为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
关于权利的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法理上大体有利益说、资格说、自由说、义务说等等,现在以利益说最为广大学者接受。但是,法定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权利设定以后,须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对应,这样才能保证权利有实现的可能;第二,有了权利,就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一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使权利获得救济。
可见,这些具体的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只有赋予了这样的权利,才能够对其进行保障,这样的利益才能称为“权利”。
但人权不一样。首先,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人权是人作为自然主体其生存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也有学者称为人的“自然权利”。尽管存在着形成于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人类生活的不同方式,而自然权利则是为所有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们所完全一致地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按照宗教的说法是上帝或主或神赋予的"所以它总是保持可信和不可变易。
人权是摸不着看不见的,我们不可能以所谓抽象的“人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法院寻求救济。这就是“人权”这个概念的基本特点。这样我们就发现,我们所谈到的这个权利那个权利都不是所谓的“人权”,它们都是从人权中派生出来的。
其次,人权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而不是静止不变的。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对于人权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律不可能去赋予一个人以“人权”,它只能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比如例举各种具体权利或用概括式的规定来表达人权、确认人权、保护人权。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人权高于法律。
最后,我认为这个问题与“依法治国”有密切关系。依法治国讲的是国家的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必须是良法。这就是说,立法机关的立法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各种制度与原则的制约,将民主制度纳入立法程序,就是要使得我们的法律能够充分保护人权,不断发展人权,完善保障人权的机制。
但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矛盾的,强调以德治国是“倒退”,我不能赞同。前面指出,依法治国是对国家机关而言,是对良法之治的要求。然而,我们知道,国家不是一台机器不是一台电脑,输入一个程序就可以自动运转。
国家机关的运作不能忽视了“人”在这个系统里的作用。中国人是生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历史背景文化条件下的,古往今来,人们对于“德”的追求从来没有停滞过。早在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就有了“以德配天”的说法,隋唐以降,立法中都强调“德”的作用。
唐朝时期的立法思想就有“宽简”“划一”的原则,也是以德治国的体现。《唐律疏义》这部在世界法制史上都闪烁着耀眼光芒的巨作,无处不体现出立法者对“德”的追求。今天,我们强调以德治国,是针对国家机关系统中的“人”而言的,是对他们自我树立高尚的品德的一种要求。
这也能在我国目前法治并不完善,漏洞、缺陷非常多的情况下,起一个很好的弥补作用,也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作用。
虽然解决****的**、腐败等现象不能寄希望于道德的自律,而根本要靠严密的制度与严格的措施。然而,在制度与措施缺失、有漏洞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就无能为力了呢?不重视道德的作用,排斥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大作用,也会使得一切设计得再完善的制度也无法真切地落实。
今天,在我们这样的法律制度下,既炼出了郑培民这样的清官好官,也催生了成克杰这样的**污吏。那些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矛盾的学者们,应该好好从法理学与法制史的角度思考一下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以上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也请大家指出我的错误,进一步**。
法律权利与人权关系密切谈谈认识
10楼:社文商标管家网
人权是复一种权利,但不是所有制权利都是人权。人权与其bai它种种不同du性质的权利的在本原、主zhi体dao、客体及存在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准确与清晰地理解人权和其他权利的差异,有利于准确把握人权的概念。
由于权利是一个内容极为广泛的概念,它们不但包括国家法律上的权利,也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规章上的权利,还包括道德、习俗权利等等。因而其存在形态也呈现多样性,其或以法律规范形态存在、或以政党规范形态存在、或以团体、道德、习俗规范等形态存在。
要正确对待人权与其它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联系,又不能对二者不加区别。只有对人权和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及存在形态等方面的关系上有比较准确与清晰的了解,方能正确把握人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为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提供理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