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不会,只能去抓他的派出所询问
2楼:匿名用户
看守所也不知道谁具体办案
关进了看守所,是找当时办案警察解决还是看守所警察解决啊
3楼:正气长春
看守所只是羁押看管的场所,看守所的民警不负责办案。
办案的民警,仍然是原来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
如果是派出所办的案,家属或者委托人仍然找派出所,如果是刑警队办的案,家属或者委托人仍然找刑警队,不要找看守所的民警。
4楼:匿名用户
看守所只是一个临时关押的场所,只负责被关押的人的秩序,不负责案件。要找办案的人。
在押人员称看守所民警为什么
5楼:和乌鸦
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需称看守所民警为管教。
6楼:净水新风
干事。往上一个级别是科长
可以给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写信吗
7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仍然享有通信权,可以给他写信。但是出于侦查需要,嫌疑人被关押期间的一切信件都要经过看守所警察的检查,凡是涉及案情或可能涉及案情的、或者可能影响嫌疑人情绪的信件,警察一般都不会交给嫌疑人;
二、可以委托律师前往会见了解案情,并制定可行的辩护策略。
8楼:戏颜儿
寄信给看守所里的犯人,收信人会收到信件。但是信件会经过看守所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相关案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看守所送物、会见、通信、请假须知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物的规定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在押人员收发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经检查,对没有发现问题的信件即可发出或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内容的信件,应予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在押人员发收的信件,看守所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则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留所服刑罪犯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但发收的信件,一律要经过看守干警检查,发现有碍监管或散布反动言论内容的,应予扣留,并做严肃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 1:嫌疑人的单位无权查看这些信件,只有办案部门民警和看守所民警才有权查看. 2:
没有规定要求通知犯罪嫌疑人,比如有些串供信件是肯定不会通知的.对办案影响不大的也可能通知.具体由管理人员掌握. 3:不一定能全部领回,比如有些涉及案情以及串供信件可能会被没收作为证据. 4:这个由检查人员确定,最好不要在信件中提及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凡是与案件有关的语句都有可能看作涉及案情
9楼:匿名用户
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只要是正常的按照程序的通信是可以与看守所的在押人员进行通信。希望能帮助你,也希望你男朋友早日出来,别担心一切都会好的,祝你们幸福!
写信给在看守所里服刑的朋友他能收到吗?
10楼:匿名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看守所送物、会见、通信、请假须知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物的规定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在押人员收发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经检查,对没有发现问题的信件即可发出或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内容的信件,应予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在押人员发收的信件,看守所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则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留所服刑罪犯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
但发收的信件,一律要经过看守干警检查,发现有碍监管或散布反动言论内容的,应予扣留,并做严肃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 1:
看守所值班民警和领导.还有办案部门民警.不是只有所长才有权力查看的. 2:看守所值班民警和领导.还有办案部门民警. 3:嫌疑人的单位无权查看这些信件,只有办案部门民警和看守所民警才有权查看. 4:
没有规定要求通知犯罪嫌疑人,比如有些串供信件是肯定不会通知的.对办案影响不大的也可能通知.具体由管理人员掌握. 5:不一定能全部领回,比如有些涉及案情以及串供信件可能会被没收作为证据. 6:这个由检查人员确定,最好不要在信件中提及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凡是与案件有关的语句都有可能看作涉及案情. 最后建议在此类信件中一不要提及与案件有关的事情,二不要提及隐私问题.三多说些安慰的话,高调的话.比如好好配合**,认罪伏法之类的就容易通过,呵呵 补充:
涉及案件进展就看检查信件的人当时的看法了,他说涉及案情是可以的.只要没有串供内容和其他违法内容,单纯涉及案情是不会追究写信人责任的.
11楼:匿名用户
我是一名武警战士我可以告诉你能收到但是你邮去的信,都会被打开检查的你也不要写什么秘密的事情对他对你都不好
我弟弟进看守所了,见不到人,向警察了解情况该怎么说
12楼:猪栋
案件侦查阶段,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只有办案单位民警、检察官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律师需要经办案单位同意(涉密等案件不允许会见)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人一律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
同时,案件侦查阶段,警察是对案件信息保密的,不会告诉你案件情况的,但是,你可以向警察询问你弟弟涉嫌什么罪被羁押了,就直接到办案单位找办案民警,询问你弟弟涉嫌什么罪被羁押了。不过,你弟弟被刑拘后,会向你弟弟提供的家属给《拘留通知书》的,一般是以**信寄走的。
13楼:四哥有法说
1、家属有权知道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的罪名及一些基本情况,但**可能不会告诉涉案细节。
2、可以聘请律师跟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在判决之前,一般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
3、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民警行为规范 100
14楼:四哥有法说
《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看守所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执勤行为,培养优良警风,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执勤行为,是指看守所民警执行职务时言行举止的总称。
第三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做到: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二)清正廉洁,纪律严明;
(三)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第五条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放在押人员;
(二)玩忽职守;
(三)索要、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者接受吃请;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员提供劳务;
(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
(八)将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警 容
第六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佩带执勤证,需携带警械装备的按规定携带,保持警容严整。
第七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仪容整洁。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男性民警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举止庄重,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看守所环境、卫生和办公秩序,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内务规范,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第四章 礼节、接待
第十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遵守下列礼节:
(一)遇见领导视察、检查时,看守所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执勤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二)遇见本所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十一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办案人员、律师时,应当主动致意,热情服务,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明确告之并耐心解释。
第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在押人员亲友时,应当主动致意,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并主动介绍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的情况,同时征求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见、送物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安排,对不能安排的要明确说明理由,严禁冷、硬、横、推。
第十三条 看守所民警对外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章 勤 务
第十四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工作规范、文明。不得酒后上岗,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聊天、饮酒、吃零食、娱乐或者从事其他有碍勤务的活动。
不得将移动**带入监区,巡视或者进入监室时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在监区内放置警服、警械、文件、工作证件、钥匙等。
第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交**制度。**民警应当提前到岗,做好**的准备工作。交**时要交接清监内在押人员人数,当班时发生和发现的情况,已办完与未办完的事项,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值班物品。
第十六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进入监区开展管理、教育工作,对在押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和规范化管理,直接负责在押人员的铺位安排、内务管理等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男性民警不得单独进入女监区、女监室,不得单独和女性在押人员谈话。
第十七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掌握所分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敦促在押人员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主动坦白、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看守所民警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文明管理。
(一)及时告知并切实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处罚在押人员时,应当说明被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二)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少数民族、外国籍在押人员的生活习惯。对在押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必须称呼姓名或者编号,不得叫绰号或者使用其他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认真回应在押人员的问好。
(三)充分调动在押人员接受监管和认罪服法的积极性,工作力求深入、细致,因人施管、施教,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真心挽救,真情感化,杜绝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
(四)关心在押人员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依法认真解答在押人员提出的问题,解决在押人员的困难,对不符合规定或者看守所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给予及时**和生活照顾。
第十九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严格遵守24小时双人以上值班巡视制度,对在押人员严密监视,严把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关,严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处置各类事故、事件的预案,积极参加演练。发生事故、事件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调动,做到机智果敢、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第二十一条 除处置重大事故、事件等必要情况外,看守所民警不得携带**进入监区。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戒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民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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