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国防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试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2楼:安希羽
1. 不属于行政活动的行为
(1)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又称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指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国防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刑事侦查行为
指公安、国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 不具有“特定性”的行为
主要指抽象行政行为
3. 不具有“处分性”的行为
(1)行政调解行为
行政调解在我国主要包括: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
-工商局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
-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进行调解《婚姻法》(32条)
-公安机关对打架斗殴和损毁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9条)
-交警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74条)
(2)行政仲裁行为
主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只能就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都不具有强制力
(4)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已经做出的行为进行重复的强调、坚持,主要指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
(5)过程行政行为
指行政行为正在进行过程中,还没有形成最终有效的行政决定。
4. 不具有“单方性”的行为
主要指合同行为,一般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5. 不具有“外部性”的行为
主要指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改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6.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种类
3楼:千里不留行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为何叫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有何区别
4楼:七善君
行政法现在实行立bai案登记du制,只
要当事人申请满zhi
足条件的必须dao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内应当一容次性告诉当事人补正。如果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超过七日没有做出回应的视为接受申请立案。
所以现在不存在不予受理的问题。
我想你问的应该是裁定驳回起诉和裁定不予受理的区别吧。
例如在民诉中,不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会不予立案,即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以后发现不满足立案条件,则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法中只有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总之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初学比较容易混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5楼:13862590347林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对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6楼:千里不留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
7楼:高楼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
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
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下起诉( )不予受理。
8楼:潜龙一现惊天下
a、c、d、e
a国家立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d属于民事案件
e司法行为,非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9楼:悠枫
楼上已经有人解答了不受理的诉讼,那我就跟楼主说说受理的诉讼吧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家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国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5)申请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国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楼主你说的b是符合受理的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