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长期和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应受何处分

2020-12-13 07:45:10 字数 5344 阅读 2449

1楼:月光一族于

现在从严治党的 年代,这样的党员需要清除出党的,干部需要解除干部职务,你需要想上一级纪委举报就行了。

2楼:匿名用户

我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有:(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你说的这种情况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3楼:匿名用户

这年头,谁还没有几个小辫子,就看你镇不镇得住,有没有人敢抓你小辫子。

你镇不住了,没人替你撑腰了,大家不跟你结盟了,作风问题,够你双开,一抹到底。

4楼:斑马未央

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望采纳

党的领导干部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会受到何种党内处分?

5楼:匿名用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者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楼:匿名用户

根据《处分条例》第150条第3款规定,包养**(夫),是指男党员或者女党员在一定时期内为异性提供钱财、住所等生活**,与对方保持经常的、较稳定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包养**(夫)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特殊主体。

包养**的主体是已有配偶的男党员;包养情夫的主体是已有配偶的女党员。第二,主观上出于故意。第三,客观上行为人的具体表现为:

⑴在一定时期内,为对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⑵向对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是双方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必要条件。⑶男女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较稳定的、较秘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

7楼:干枝梅师奶

警告、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

**纪委关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几种不同类型的认定

8楼:一颗山竹的梦想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含包养情人、与人通奸、构成重婚的,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行列,应依法给与相应的处罚。

拓展资料: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包养情人、二奶、小

三、第三者、通奸的认定

1、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关于重婚的认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于包养情人、二奶、小三和通奸,相关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新华字典描述,大致意思是:

【包养情人】:包括几种含义,其中比较明确的一项是指包括为婚外异性(多为女性)提供房屋、金钱等并与之长期保持性关系。通常用到包养一次即包含了贬义。

【二奶、小

三、第三者】:二奶通常是指或许是为了金钱,或许是为了前途,或许是为了生理需求,大多数是为了经济利益被包养的人;小

三、第三者是同义语,泛指破坏他人家庭的人,可能是无意为之,或是有意为之,通常男女双方相对经济独立,且彼此之间有一定感情基础,或彼此之间有承诺,并非靠金钱才能维持之间的关系。

【通奸】:通奸组成词汇,具有贬义,泛指男女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不以金钱为目的,或是为生理所需,或是寻求刺激,或是寻求慰藉,亦或是有一定感情,且无时间长短、持续性、稳定性的限制。

虽然后三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发生在一些**身上对于党组织人员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在处理有这类作风问题的**时候的打击力度也比较大,**纪委对于有以上作风问题的**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楼:匿名用户

目前,中纪委没有专门的认定,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男女不正当关系作为处分的法定情形有三种:

一是,包养情人,做违法违纪处分;

二是,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做党纪处分;

三是,构成重婚,以重婚罪做刑事处罚。

除以上三种法定情形外,其他男女不正当关系并未上升至法律层面,基于民事法律“法无规定即为允许,法无规定不可处罚”的基本法律要求,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男女不正当关系不可进行法律评价,不可进行法律处分或处罚。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包养情人、二奶、小

三、第三者、通奸的认定

1、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法律规定:

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不以夫妻名义,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持续性、稳定性是其基本要求,其属于非法同居的一种。其二,男女双方都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属于非法同居。其三,此种情形,男女双方属于自愿行为,且有交稳固的感情基础,感情的交往不以金钱来维系。

2、关于重婚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法律规定: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虽未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其二,构成重婚有法定的条件,重复登记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者才构成重婚,反之不构成。

3、关于包养情人

包养情人只是写进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条例》,但何为包养情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其解释可参考新华字典的定义:根据《新华字典》查阅的内容:【包】—笔画数:

5,部首:勹, 笔顺编号:35515,总揽,负全责,包销,包揽之意。

【养】—笔画数:9,部首:丷,笔顺编号:

431113432,抚育,供给生活品,养育,赡养,抚养,养家之意。【包养】—基本解释: 为婚外异性(多为女性)提供房屋、金钱等并与之长期保持性关系:

~**。 【情】—笔画数:11,部首:

忄,笔顺编号:44211212511,专指男女相爱的心理状态及有关的事物:爱情、情人、情书、情侣、情诗、殉情、情窦初开(形容少女初懂爱情)、对异性的欲望,性欲:

情欲、发情期之意。【情人】—基本解释:感情深厚的友人,恋人。

根据以上解释:其一,包养一词属于贬义词,泛指为婚外异性提供衣、食、住、行,吃、喝、玩、乐的物质条件,以此作为交易条件,获得自身性的满足,通常以金钱作为维持男女不正当关系的基础。其二,情人一词属于中性词汇,互有感情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情人,但一旦和包养组合成词汇,包养情人就具有了贬义。

4、关于二奶、小

三、第三者

其一,经查询,二奶并未收录入新华字典,此种叫法属于网络流行用语,具有贬义,二奶通常是指或许是为了金钱,或许是为了前途,或许是为了生理需求,大多数是为了经济利益被包养的人。其二,小

三、第三者是同义语,泛指破坏他人家庭的人,可能是无意为之,或是有意为之,通常男女双方相对经济独立,且彼此之间有一定感情基础,或彼此之间有承诺,并非靠金钱才能维持之间的关系。

5、关于通奸

根据《新华字典》查阅内容:【通】—笔画数:10; 部首:

辶; 笔顺编号:5425112454,设有阻碍,可以穿过,能够达到:通风、通天、通气、通宵、通行、通过、通衢、贯通、四通八达;男女不正当的性行为:

通奸、私通、之意。【奸】—笔画数:6; 部首:

女; 笔顺编号:531112,阴险,虚伪,狡诈:奸人、奸狡、奸刁、奸佞、奸雄、奸智(为非作歹的心计);男女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奸淫等之意。根据以上解释:通奸组成词汇,具有贬义,泛指男女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不以金钱为目的,或是为生理所需,或是寻求刺激,或是寻求慰藉,亦或是有一定感情,且无时间长短、持续性、稳定性的限制。

10楼:匿名用户

最新消息,中纪委官网日前通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被“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缘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道德败坏”,主要是指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表述**私生活问题时,人们经常看到官方使用“生活腐化”、“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生活糜烂”等表述,以形容问题严重程度。

中纪委工作人员曾解释:“生活腐化”说的是有3个以下**(夫)。“道德败坏”、“生活糜烂”是指有3个及以上**(夫)。

为什么以“3”为界,低于3个**(夫)就不属于“道德败坏”、“生活糜烂”,没有更多的加以说明。在一般人眼中,2个或3个以上差别不大,性质也不存在根本的不同。

就道德评判而言,中国古人分公德与私德,当今世界通行的是分官德与民德。也就是说,在道德问题上,对掌握公权力的人物要求更加严格,而对不掌握公权力的一般大众则不予深究。因为掌握公权力的人物道德败坏,很有可能以权谋私,滥用公权,滥花**。

比如说,华润董事长宋林,据说有可能一单生意就帮助**掏走国家数以亿计资财,这可是民脂民膏啊。中国**的**大多与国外**的**不同,不奔着**去的罕见。

昨天读报还看到一则消息,央视日前报道了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晔拖欠贷款不还当“老赖”一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19日通报称,河南高院调查后查明情况属实,决定给予王晔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漯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职务。报道说,类似王副院长这样的“老赖”仅临颍县就有13000多人,拖欠信用社的贷款逾期不还高达12亿之多。

该县总的贷款余额是21.6亿,不良贷款占比50%以上。“老赖”也是一种“道德败坏”,全社会如果有一半以上的人到银行贷款不还,银行不会破产倒闭吗?

法院副院长或其他**当“老赖”,老百姓怎么信得过他们?他们拿什么取信于民?依我之见,王副院长连法官都不适宜干下去了,谁相信他能够断案公正?

他连自己的“案子”都耍赖呢。

http://opinion.people.***.**/n/2014/0522/c1003-25052371.html

北京晚报:这也是一种道德败坏--观点--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