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找法网法律咨询
亲属之间有如下法律效力:
(l)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婚姻法规定,一定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和子女间负有互相扶养或抚养、赡养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父母和子女间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规定。
(2)在刑法上的效力。
对于某些犯罪,刑法上有规定,例如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在民法上的效力。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人;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在民法上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应继份额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在诉讼法中,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在劳动法上,规定一定的亲属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73条规定,在劳动者死亡之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此外,对于职工配偶分居两地,以及父母不与职工住在一起的,还享有探亲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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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如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人中国国籍。同时规定,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哪些?
2楼:匿名用户
亲属之间有如下法律效力:
(l)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婚姻法规定,一定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和子女间负有互相扶养或抚养、赡养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父母和子女间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规定。
(2)在刑法上的效力。
对于某些犯罪,刑法上有规定,例如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在民法上的效力。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人;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在民法上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应继份额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在诉讼法中,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在劳动法上,规定一定的亲属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73条规定,在劳动者死亡之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此外,对于职工配偶分居两地,以及父母不与职工住在一起的,还享有探亲假的规定。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如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人中国国籍。同时规定,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哪些
3楼:上海笙铭律师
《婚姻法》只有家庭关系的规定,没有亲属关系的规定。所以你的咨询含糊不清,无法解答
4楼:匿名用户
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近姻亲关系不能结婚。
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5楼:匿名用户
1、继承,抚养(扶养),三代以内禁婚,这是在实体法上。
2、在程序法上,作为法定**人,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等。
6楼:匿名用户
一、首先理清亲
属的概念
(1)亲属包括两部分:血亲和姻亲。
(2)血亲指回
有血缘关系的人答,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像父母、子女、外祖父母等等。拟制血亲像养父母、继子女等。
(3)姻亲是指配偶的血亲和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小舅子等。血亲的配偶,如嫂子,弟妹等
二、法律对于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父母有监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2)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没有监护的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3)成年兄、姐对没有监护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7楼:匿名用户
继承,抚养,三代以内禁婚
8楼:匿名用户
继承,抚养,赡养,等
9楼:
补充: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人
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哪些(选择题)
10楼:
a.表兄弟姊妹间禁止结婚
b 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婚姻法》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精神**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如果女方婚前患有精神**症并且婚后尚未**,则根据上述规定,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根据以上规定,我认为如果女方在结婚前患有精神**症,并且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不能判决离婚,但是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并告知当事人。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男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是因为既然男方在婚后不久就发现女方患有精神**症,那么女方肯定在婚前故意向男方隐瞒了患有精神**症的事实。
除了婚姻法,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11楼:斯迪克_雷霆
问题逻辑不清楚,婚姻法、亲属关系、其他民事法律,不知道具体想问的是什么
简单理解你的问题,如果是想问,除了婚姻,还有什么亲属关系的法律,那么,基础的还有收养和继承
12楼:冰蓝
还有收养,赡养 抚养和继承等等方面的效力
13楼:匿名用户
无聊,要考试就多看看书,
纵横法律网-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李梅胜律师
婚姻家庭法学试题及答案无效婚姻的种类有哪些
14楼:匿名用户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回效力的制度。按照答《婚姻法》第十条以下四种情况都属于无效婚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区别?
15楼:某某知道合伙人
区别一、两者的概念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文,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而婚姻家庭法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
区别二、两者从立法技术等形式不相同。
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面都没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
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则性强为一大优势和特点。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抽象、笼统、粗疏、模糊,亦成为其严重弊端。
区别三、两者的价值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而婚姻法主要是价值在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区别四、导向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国当前实际,但绝不是机械、消极地迎合现实,而应该用辩证的观点来对待实际情况,既尊重当前的客观实际,也考虑过去和未来的客观实际,把客观实际看成是运动发展的,尤其要**和把握客观实际的发展趋势。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也就是说,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民族婚姻的情况决定,所以说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
区别五、两者的特点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
而婚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特色。尤其是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6楼:哎哟
区别在于:使用性不同、作用性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1、使用性不同:婚姻法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法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作用性不同: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为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其特殊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体。
3、适用范围不同:婚姻家庭法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7楼:堕落之后的繁华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唯一区别在于所谓的婚姻家庭法只是概念性的,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
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