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宜先做好哪些铺垫

2020-12-10 11:37:13 字数 6302 阅读 2688

1楼:科普中国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意味着“行政执法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有望改变。

2016年,我国公安机关全年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方面披露,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

“舌尖上的安全”,向来是备受关注的话题。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症结,就在于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于此背景下,降低食品造假行为的入刑门槛甚至是直接入刑,这些年学界、商界乃至**,都多有呼吁。

今年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就专门召开专家会议,专题研讨全面贯彻落实“处罚到人”与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这次公安部相关负责人的表态,可谓与之呼应。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将被入刑。而直接入刑,即意味着只要不符合正常的生产流程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管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如何,生产者都将被刑事处罚。这客观上将进一步凸显食品造假的“结果犯”性质。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意味着“行政执法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有望改变。

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中,对食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分行政处罚问责和刑事问责两种手段。若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问责标准,由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达到刑事问责标准,则由先期立案调查的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调查,启动刑事问责程序。

而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后,公安部门可直接查处更多的食品造假行为,有更多的食品造假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对食品造假者会形成更大的惩戒力、震慑力。这也跟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吻合。

就眼下看,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还需做好铺垫。这就包括,要做好“违法行为范围铺垫”。按造假部位,食品造假可分为内在质量造假(如使用不合格原料、非法添加剂等)、外在造假(如包装、标签、宣传造假);按造假程度,可分为轻微造假、严重造假。

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应抓住重点、循序渐进,先从食品内在质量造假入手,也先从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造假行为着手。

还要做好“刑责宣传铺垫”。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前,在生效缓冲期内广泛宣传入刑规定,让食品从业人员普遍知晓,很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再推行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能事半功倍。

而在公安部门监管视野和掌握的食品造假线索,受限于警力等的情况下,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应该畅通与公安部门的食品造假线索移送机制,为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提供监管资源。

有了这些铺垫,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能具备更好的条件,更有力地撬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整体完善与升格。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是民意所向吗?

2楼:行家有木有

立法层面的优化,不代表餐桌上的安全就一定能相应提高。这是因为,法律效用不会只体现在立法精神的“严”,更需要体现在用法层面的“严”。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

为了餐桌安全,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趋向“从严”。在修改刑法相关规定、“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修订食品安全法后,又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目的都是建立一个严厉、严格的食安法律制度体系。这既是民意所向,也是形势所需。

不过,立法层面的优化,不代表餐桌上的安全就一定能相应提高。这是因为,法律效用不会只体现在立法精神的“严”,更需要体现在用法层面的“严”。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上,食安的法律体系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以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为例,造假行为如何定义,适用什么条款,入刑怎样直接等,都需有具体、操作性强的配套体系,以控制实践成本,维持法治的严肃性。

另一方面,有不少事实表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职能不清晰、权商勾结等弊端,总是会成为司法实践的阻碍。再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经不起这些弊端的“对冲”。要用好、用对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让其能够发挥出应有作用,相关法治层面要优化,治理层面的优化也要同步。

客观讲,这两个层面如何优化,不是我国独有的难题,而是各国普遍遭遇的难题。

以美国为例,尽管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对假冒伪劣食品的禁止性法令出现在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许多门类中,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肉类检验法、肉禽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可谓巨细靡遗,**监管主体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职能分工清晰,消费者联盟和其他公民团体也有强大的“公益诉讼”权力,但是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时出现,每年数以万计的美国人因食品中毒患病,在最宽泛的定义里,不少食品中毒事件既源于造假。在2014年和2015年,还有食安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这表明,美国食安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也还在进行时里。

不过,作为最早建设消费者保**律体系的国家,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不无可借鉴之处。以2015年被处以美国史上最重刑罚的“毒花生案”为例,涉案者之一帕内尔因涉嫌在花生产品运输过程中伪造证据被定罪。而法官无需费力搜集涉嫌伪造犯罪的证据,仅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条款,食安事件发生后,相关经管人员可用违反道德罪的罪名被起诉,直接判处涉案者一年监禁和不超过25万美元的罚款——这就极大提高了判决速度和法律震慑力。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不妨借鉴。

在美国食品安全新闻网评选的2016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奥巴马经常去的chipotle快餐连锁店因墨西哥卷感染“诺如”等病菌被评为首位,这一事件导致500多人感染,100多人因此发起诉讼。美国消费者联盟、公民团体在集体诉讼中起了很大作用,加州法院至今仍在进行刑事调查。chipotle股价10个月**50%。

在这个最新案例里,消费者、消保社团、**和市场,各凭制度赋权,形成了“惩恶”合力。假如形成了这样的合力,治理层面的弊端,自然容易破除。

当然,治理土壤、制度体系、国情等诸多不同,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维护,不可能如出一辙。但可以断定的一点是,在构建严厉的司法体系的同时,扩大“消费者主权”,让民众成为维持食安法律体系的主体,是让餐桌变得安全的根本之道。

如何真正有实效实施食品造假直接入刑?

3楼:christy_舒

当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薄弱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的查处效率有待提高,二是即便被查处,对应的惩戒力度也仍有不足。

我们知道,刑法中关于食品造假入刑的相关规定,有着“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前置条件。这在客观上,使得对不少食品造假行为的定性有点模糊,也给行政执法留下了“弹性空间”,导致刑法对于食品造假的震慑力被削弱。而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可视为对食品安全严峻形势和治理困境的积极回应,有望减少造假者的侥幸心理。

如何真正有实效实施食品造假直接入刑?

1、取消食品造假的入刑门槛,只是提升食品安全的一个着力点

2、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还有不少。例如,在执法行动上,有必要从重专项打击,转向重常态化、精准化的治理,走出运动式治理的惯性和依赖,并建立重预防的治理导向。再如,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局面虽有改善,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有待建立和完善。

而监管加码之余,还有必要加强对消费者的“赋权”,畅通维权渠道,提升与调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信心和积极性。

3、当前食品安全所面临的新挑战,同样值得注意。一是传统的食品安全问题,有进一步向网上转移之虞。二是随着农村消费能力的提高,不少问题食品开始增强对农村市场的侵蚀力度。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着力实现城乡食品安全执法的协同统一,避免农村地区成为食品安全执法的“洼地”。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是治假食品的大杀器?

4楼:christy_舒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意味着“行政执法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有望改变。

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中,对食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分行政处罚问责和刑事问责两种手段。若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问责标准,由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达到刑事问责标准,则由先期立案调查的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调查,启动刑事问责程序。

而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后,公安部门可直接查处更多的食品造假行为,有更多的食品造假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对食品造假者会形成更大的惩戒力、震慑力。这也跟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吻合。

公安部关于食品造假说了什么?

5楼:北师张老师

公安部表示

加大刑事打击 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

具体内容: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打击震慑作用。

打假仅仅靠刑法严苛可以么?

6楼:匿名用户

3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发微博,建议“参考酒驾醉驾治理,设想假如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

马云的话很快点燃了两会期间的打假话题。如有的代表就建议,将部分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轻罪上升为重罪,有的还提出了“将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食品造假直接入刑”等重刑言论。

与一些代表委员的建议不同,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答中外记者问时强调,与“运动式打假”相对立的是制度化打假,既要落实法律,还要建立信用体系,它们是制度化打假中的两只轮子。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近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在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但他也强调,治假的关键在于形成治理体系和制度,不断加大力度。

但无论如何,严打“造假售假”几乎成为社会共识,而严打的利器无疑又要落到刑法头上,这恐怕并非刑法能够承受之重。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这个数额多年来并没**。对于该罪,最高处罚是: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理说,除了死刑,无期徒刑已属最高,只不过罚金数额偏低,加上实践中查处确定销售金额的难度很大,总给人假货泛滥,刑法打击不力的观感。可见,就刑法打击而言,剩下空间已经不大,顶多就是加大罚金的力度,以及保证如何执行打击到位的问题。如同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

就在多数人呼吁增加刑法打击力度的同时,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应该是:其他法律制度也应与刑法一样,保持“严”的态势,可稍加分析,结论并非如此。

近年来,我国法律的确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如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下称《消法》)将“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并规定了最低500元额度。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退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尽管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何谓消费者的争论并没有一边倒。

然而,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送审稿)》,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若执行这样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今后知假买假并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或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消法》是保护老百姓消费的法律**,应当有利于“百姓打假”。只要有利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就不应过度要求消费者的“主观目的”。《消法》把“消费者”定义为主观上要求“消费”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如果再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对于普通消费者参与打假过于严苛。

其实,根据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这类“知假买假”行为还是可以受到司法机关支持的。

虽然“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可能存在潜在的违法和道德风险,但买假就是买假,不必拔高到道德层面。《消法》维护的不仅仅是某个消费者或者某个群体的利益,就不应排除可能出于主观牟利的买假行为。在当前假货仍然横行于市场的情况下,“知假买假”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将它作为一种“功大于过”的民间打假形式未尝不可,当然,如果确实触犯了其他法律,那就另当别论。

所以,在《消法》上不妨从宽界定消费者的概念,从普通民众开始,构建向制假售假者索赔的全民防线,这应该也是从严打假的题中之义。

还有,如果说知假买假而向售假者索赔是游走在法律边缘,是容易受到道德非议的私人制裁制假售假的方式,那么,将制假售假者告上法庭的公益诉讼则是另一种应该受到法律尊重的方式。

据**报道,近日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广东深圳部分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据说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首例侵权赔偿诉讼。面对制假售假事件频发,这样的诉讼却还是首例,这与严打假货的呼声显然格格不入。

究其原因,无非在于两点,要么是消费者组织怠于提起这类诉讼,要么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太高,而这些都应该是不难克服的问题。说到底,从严打假,不妨从法律上认可知假买假,从制度上健全打假的公益诉讼途径,这说不定比严刑峻法更有效果,而且可避免刑罚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