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和旅行社的关系,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关系 5

2020-12-08 21:10:22 字数 3826 阅读 1858

1楼:匿名用户

导游一般属于旅行社的员工。自己去旅行社应聘或者在网上投简历。工资不高,蛮辛苦的。

导游职责:负责旅游团队全程陪同及导游工作; 落实旅游团的衣食住行等;处理团队突发状况或意外事件; 负责景点资料的收集及团队反馈。

导游最好能有耐心善于沟通,口头表达能力强,并对景点有很好的了解,能说些关于景点的小故事。

2楼:刘凌左沛若

1、导游必须接收旅行社的委派以及管理。

2、旅行社需要导游提供好的服务来拓展客源及发展壮大。

3楼:许多狼

你想干嘛?这个还用问吗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关系 5

4楼:匿名用户

不知道您疑惑的导游和旅行社哪方面的关系。

简单的来讲有两个:1、专职导游(挂在旅行社下面的)2、社会导游(挂在导服司),本质上区别不大,我们通常所见的一般是专职导游(根据地方不同,略有不同)。不同的就是关系到导游本身和旅行社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区别在与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5楼:匿名用户

导游隶属于旅行社,主要负责带团接团等工作,不过大多数导游没有工资,只能通过带团那回扣获取报酬。。

6楼:匿名用户

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如果没有旅行社的委派单,导游人员是不能私自带团的。导游人员也分全职和兼职之分,全职导游和旅行社有着雇佣关系,有基本的工资;而兼职导游只是在旺季的时候偶尔带带团,没有基本的工资。

7楼:匿名用户

以前是企业与职员的関系

现在有一部分企业只是経済関系了

旅行社与导游是什么关系

8楼:平遥古城乐游网

1、导游必须接收旅行社的委派以及管理。

2、旅行社需要导游提供好的服务来拓展客源及发展壮大。

9楼:匿名用户

雇佣关系 导游挂名到某家旅行社

旅行社的四大业务与导游服务的关系?

10楼:匿名用户

履行社的四大业务与导游服务是密不可分的。

导游服务中心和旅游局及旅行社分别是什么关系?

11楼:狒狒宝宝

导游服务中心有两种,一种是在景点外,一种是在市区内或者旅游局内。前一种只是给到该景点的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部门。后一种是给兼职导游提供档案存放服务的部门。

这两种都归旅游局管理,和旅行社没有什么关系。有的时候会,但是很少。一般旅行社的计调有一批长期合作的导游。

12楼:hc彗星

正常应该旅游局管理导游,但是导游服务中心把这摊活承包了下来,来管理导游证的年检\办理等等,旅行社出了问题是由旅游局来处理的,但是导游服务中心就管不着它了,但是如果是导游出了问题可能就要导游服务中心来处理了,就白了,这个导游服务中心更应该叫导游管理中心

13楼:千岁∽格格

导游服务中心是针对导游一些有关事宜的,比如开带团证明,领取导游证等

旅游局是专门管理本地区所有旅游景点,旅行社的总部,一般事物包括导游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机构

旅行社是组织游客旅游的单位.

旅行社营业部与总社的关系

14楼:匿名用户

目前旅行社总部和营业部的关系大致分为两种:

一是统一管理,也就是总部和营业部是一体的,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营业部归属总部管理,统一核算利润,完成营业指标.

二是承包制,也就是总部和营业部是分开管理的,营业部属于承包责任制,每年按照定额完成总部的任务,自负营亏,自己养活自己.

你目前的情况,应该到总部的相关业务部门(最好是入境部门)或者导游管理部门应聘,做导游的带团工作,因为营业部主要是做销售工作,与你的导游工作不符合.建议先找一些小社,有经验后去大社应聘.面试很简单,基本上是旅游常规知识,你应该可以轻松回答,但带团经验更重要.

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为什么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

15楼:认识自己吗

国内旅行社的现状是旅行社根本不养导游,有团的时候临时找导游去带团,所以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其实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16楼:匿名用户

色与导游之间为什么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这个问问司法所

关于一个导游对于旅行社的意义,导游的存在对于旅行社有什么样的价值,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雇佣关系

17楼:中国尔尔

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导游是旅形社的形象窗口,对提升旅行社的影响力具有巨大作用。

1、登记在旅行社的,一般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双方有劳动合同,旅游局亦有相应登记,双方均难以否认劳动关系。

既然是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所有劳动法规:不签订或未续签劳动合同会导致双倍工资索赔;应当依法缴纳五险一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合法,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满足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等。

实务中仍不排除这种情形:导游虽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在事实上仍只是一个挂靠关系。旅行社不保证导游收入,导游自己管自己,靠自己的客源或劳务赚钱,甚至导游自己另有职业。

这种情形下面,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亦存在疑问。然而,由于双方有劳动合同在先,如有争议,往往对旅行社不利。

2、登记在导游服务公司,同时又接旅行社的活。接旅行社的活又有三种情形:其一,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并给导游派活。

导游的活就是给旅行社带团;其二,旅行社自己的客源,找导游去带,按约定给劳务费。有可能这次是这个旅行社的团,下次是另一个旅行社的团;其二,导游自己的客源,通过旅行社签合同(即旅游者与旅行社签合同,向旅行社交钱),旅行社扣除一定税费之后,其余归导游自己。相当于挂靠旅行社揽活。

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都存在争议。第一种情形下,导游与导游服务公司还是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呢?第二种情形下面,往往是按照单次的劳务计费,实质上与请一个歌手来唱一首歌没什么两样。

第三种情形下面,导游完全是自己管理自己,自负盈亏,更不像是劳动关系。原来的司法实务中,由此引发的争议中,相当一部分认定为导游与旅行社成立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是认为:导游是在为旅行社提供劳动(哪怕只是挂靠,旅游者表面上也是与旅行社签合同,而且旅行社多少要赚一些钱);少部分案件则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主要是双方的关系过于松散,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另外,导游服务公司如果将导游全职管理,赚取登记费以外的导游费用,也常常会被认定为与导游存在劳动关系。

平心而论,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很难一概而论,那种松散型的导游非常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人,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然而法律的制订往往还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导向问题。因此《旅游法》更加强调了导游的劳动关系问题。。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该规定仍有一定模糊之处。按照该法的规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仍有两种关系:首先是劳动关系;其次是一种临时雇佣服务,不构成劳动关系。

为什么说后者不是劳动关系?是因为很明显,后一种情况下,旅行社支付的不是工资,而是应将向游客收取的导游服务费用全部归导游,旅行社不能从导游费用中赚钱。从该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旅游局官方人员解读来看,劳动关系是主流的、是推定的,而非劳动关系是例外的、非主流的。

很难从劳动法的角度评析《旅游法》的合理与否。唯一能肯定的是,广大旅行社必须应对《旅游法》,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入职离职管理等各个环节大力改善,否则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例如,没有依法签劳动合同将导致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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