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有舍有得
算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广东省公证处处长的姓名及职责
2楼:北京猴子哥
没有广东省公证处,
公证处也没有处长这一职务,
当心上当受骗。
起诉公证处 应该算民事还是行政
3楼:墨汁诺
起诉公证
处属于民事诉讼。如果因公证处做不实公证,要求其赔偿损失的,应提起民事诉讼。公证员的造假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4楼:匿名用户
起诉公证处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楼:天然绿水晶
何以提出这样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或其派出机关,公证处不是行政机关。应该按民事诉讼准备材料哦。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编号、****0被告 (公证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请求 (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公证处做什么,退还公证费、赔偿损失等等)事实与理由 (陈述案情、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下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最好列表,详细说明证明的对象)此致×××人民法院 (公证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份 (法院一份,众被告个一份)起诉人×××
×年×月×日注:1
6楼:广州周玉忠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