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裴蓁律师
难以**今后经济情况趋势,风险巨大。建议约定每年调整一次
2楼:到底哪名没被注
觉得少不租就是了!抬抬价 说出你的心里价 然后沟通解决 他想租 肯定得听你的 请采纳
有人想承包我家土地 签30年 应该要多少钱租金合适
3楼:快乐滴小海军
根据你家的位置啊,和你们城市在全国的位置,我们这里三线城市,市区周围的土地,出租,每年大概2000一亩
跟村里签土地承包合同交租金需要开发票吗
4楼:陈金华
1、村里哪有条件给你开发票呢?
2、你交了租金,要让对方给你写张收据,而且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你要妥善保管好收据。如果可以的,建议你不要交现金,而是通过银行进行转帐。
5楼:匿名用户
可以不开。村合作经济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的要求:真实,有效。这与企业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同。
我家的土地目前有人要承包18年,但记得农村土地30年不变还剩15年,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6楼:匿名用户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己签定30年土地承包权的土地,承包人己死亡,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7楼:农村土地流转
如果承包复人家庭还有
制1名以上成员存续的,根据《农bai
村土地承包法》
du第十五条zhi
规定,农村土地dao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承包人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家有土地承包证的土地被别人种了30年现在能要回来吗?那应该去哪个部门处理呢? 10
8楼:土流网
抄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袭对于个别
bai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du无论有无合约zhi,都应登记确dao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和村里签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一次交的租金。修路被征用我如何找村里要损失
9楼:法帮网知道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1],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
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
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我是1998年2轮承包的,合同期30年,今年我家人要我们分地,拿出一份证明,让我签字,承包 20
10楼:匿名用户
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在1997——2000年之间既第一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展开的,第二轮土版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权的承包经营体制,当时多少人口就按照人口平均分地,如果当时分地时,与你们现在的家庭成员没有变化的话,家人的要求是可以支持的。
如果家庭成员有变化(例如:娶进来的媳妇、生的孩子、去世的老人等等),就要另当别论了,分清处置。
我在09年承包了土地10亩多,合同写了写了租用期限为30年,每年的每亩租金为3000块,土地涉及了
11楼:匿名用户
对方已经领取租金,视为对原来出让土地的认可。你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