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小双鱼而已
很奇怪,你就离开这个地方啊!这样就没得看了。有时候直觉也很准的。
商业法律法规有那些
2楼:匿名用户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8个部门法,即1.宪法;2.宪法相关法;3民商法;4.行政法;5.经济法;6.社会法;7.刑法;8.诉讼与非讼程序法。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众多法律,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等众多法律。
3楼:匿名用户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目前我国主要的商业法
律法规包括:
公司法2.合伙企业法
3.个人独资企业法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外资企业法
7.企业破产法
8.票据法
9.**法
10.**投资**法
11.保险法
12.海商法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4楼:相爱
商业的法律法规,它远远不止我们表面上看到的那些条文,其实内在我们一般都是不会僭越的但是作为一个行业的精神法律的人,可能需要去搞清楚。
5楼:我天天打呼噜
公司法**法bao'xian'fa
国家关于商业的法律
6楼:匿名用户
如果说商业限制,那么一般会牵扯到的也就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但是如果说创业应该了解的法律,那就很多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
设立企业的话还应该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规。
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下来你还应该了解你所在的当地的政策性法规,各省各市都会有一些关于创业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这些都需要了解。
7楼:匿名用户
有关商业限制的法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有关创业的法律:《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
有关设立企业的法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8楼:匿名用户
人家千我货款三年了,他的店也倒闭我的钱还能要的回来吗
商业法律
9楼:脑子外面的世界
有权利。
在你所说的关系中,简单的归纳为:
**关系:a是被**人,b是**人,b**a去购买东西。
买卖关系:b为买方,c是卖方。b**a向c购买东西。
在买卖关系中,卖方有收取货款的权利,b有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c完全可以向b主张货款。而且几个月也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c知道b是**a买货,即b是显名**或b披露了a是被**人,c也可以向a要钱。
10楼:匿名用户
你反应的问题是“不当得利”问题。一般的,不当得利是指获得财物没有合法依据。其实b忘记收的钱,从法律意义上说,其权属已经通过买卖关系转到b,只不过b没有实际支配,但b始终享有请求权,即b可以向c或a请求支付梨子的款项。
c将没有支付梨子的钱交给a,如果a或c认为对该款项享有权属,那么就构成不当得利。c向a请求分钱,当然没有法律依据。
11楼:常智国律师
首先,a与c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其次,委托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显明合同,另一种是隐名合同。 隐名合同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但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在隐名合同里委托人有一个介入权,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同时第三人有一个选择权,即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因此,在隐名合同中,如果第三人选择受托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货款时,受托人可以依据委托合同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商业法律法规
12楼:l紹輝
目前国家针对网吧的管理还没那么规范,你说的那些劳动法上的规定我是不太清楚 不过我个人觉得 现在给别人打工的 没几个老板能按照国家的劳动法来用人的吧 基本都是差不多说得过去就行了...刚来上班时说点好听的话那是肯定的 真干起来了就不一定了,你刚从学校毕业的可能以前没经历过这种事 以为外面的社会都和书上 电视里说的一样吧...这种事情没必要去理论什么了 自己觉得想干就干 不想干就换地方 这种事情很难找到个理论的地方再说你也没那时间去找地方和老板理论这个吧 我的回答可能不太合适哈,不过社会就是这样 ....
13楼:匿名用户
跟老板商量,商量不行的话,直接跑到劳动局去投诉与他!
商业法律咨询 5
14楼:
第一,没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来的名字,违法。因为甲方享受商标权。第二,补救措施的话,一方面是换个名字,赔偿甲方一部分钱。
即使换了名字,曾经用过甲的,也构成侵权。第三,甲方假若通过起诉要求赔偿,可能性很小,因为毕竟麻烦。但假若甲方想出气,还是可能起诉的。
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只能回复这么多。欢迎补充提问。
15楼:谦谦公子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6楼:谯风己芷文
你好,你所问的问题是内部的人泄漏招标底价,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商业法律立法时间
17楼:匿名用户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实践中,属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范围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之前,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审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二)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三)法律案的表决
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常委会组**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员。所谓过半数,是指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员的半数,赞成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关于商业法律的问题
18楼:茄
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撤销权之诉。
19楼:匿名用户
建议拿着**合作协议找律师具体咨询分析后进行判断
商业法律问题
20楼:匿名用户
第一个问题:a把货物存于b处(被储存货物是可储存物,即货物不会因为时间问题而改变原有属性),如果是有偿存放,应该符合保管合同的规定,那么b就是保管人,应该履行保管义务,保管人没有权利处分保管物。在a因某种原因出事没回来的情况下,b没有a的授权处分了保管物,如果a事后追认b的处分行为,那么b的做法就是合理合法的。
b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在b返回被存储货物的销售价值时,可以要求a承担a逾期的保管费用。
当然第一个问题还有好多种情况,都要一一说清楚的,因为问的问题比较笼统,所以不能泛泛而论。
第二个问题b作为原公司的合法继承主体,是有权利对原公司任何债权债务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所以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处分的权利。不论a是在职还是辞职b都有权对a损害公司的利益要求赔偿。对于是否胜诉就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因为这个问题存在a在职或是a辞职的情况,可能b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可能回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真的涉及这两个问题,建议咨询者尽快找律师咨询。就目前状况而言第二个问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所以不能小视。
21楼:
个人观点:
问题一:b无需负责,该案例中除非能够证明b故意以低价售出,否则b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需对差价负责。
问题二:“耍手段作假私谋公司钱”这个要看具体手段和金额了,如果构成刑事问题的话肯定可以;“b某收购”可以公司名义向b起诉,要求返还等。
两个问题都不是很清楚,等待更好的回答,我也跟着学学,呵呵。
22楼:河北律师赵颖锋
1、只要不是恶意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2、以前一家公司的名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