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什么,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2020-12-06 19:34:45 字数 6140 阅读 6603

1楼:曾塔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请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局令第5号、第10号、第12号、第16号等。还有《产品质量法》等。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卖合订本的。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2楼:清子

包括以下法规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后面所有的文件都是围绕条例细化的。此条例已经于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本公告于2014年12月12日公布并施行。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令,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属于部门规 章。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

3楼:奥咨达医械服务

你好,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规请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法规是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所以请楼主注册公布日期不要找到旧的法规哦!如有什么不懂可以找奥咨达咨询了解哦!

与医疗器械有关的法律法规

4楼:匿名用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

5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请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局令第5号、第10号、第12号、第16号等。还有《产品质量法》等。

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卖合订本的。如果没有,可询问北京市药监局那里有。

5楼:匿名用户

世界公众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人口老龄化等发展趋势,推进了全球对高品质医疗产品的需求。电子成像和诊断仪器,如超频率音响扫描仪, x 光机,医学磁共振成像设备( mri ),病人监控器,心电图机( ecg )和血压计及外科**仪器包括电动外科激光器械和 tens 等也是医院和其它医疗组织所需求的医疗设备。

大多数**都已针对本国使用的医疗器械制订了相应的法规,以保护民众的安全。医疗器械要进入北美,欧洲或亚洲不同国家的市场,法规要求各不相同。

以下这些医疗器械标准已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包括:

安全 iec 60601-1 标准,适用普通医疗和牙科设备

iec 61010 标准,适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或清洁器和消毒设备

电磁兼容性 iec 6 0601-1-2 电磁要求;放射性 (emi) 和免疫性 (ems)

生物兼容性 iso 10993-1, 生物学评估&n 体系认证-专题最新 企业实施iso9001的好处 我国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基 现在应做haccp认证或做iso22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fsc简介 世界森林认证现状 森林认证的起源与背景 fsc森林管理原则与标准 什么是fsc森林认证 荷兰管制联盟(controlunion) 信心纺织品 [图] 2008版oeko-tex standa oeko-tex生态纺织品认证的基本理念 oeko-tex standard 10 oeko-tex standard认证的bsp;

风险分析 iso 14971, 风险管理应用

软件确认 iec 6 0601-1-4 , 可编程的器械

质量系统 iso 13485, qsr, iso 9001

北美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是监督和管理获准向消费者进行销售的食物,药物,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法定机构。器械及放射线健康中心 (cdrh) ,作为 fda 的一个分支,专管医疗器械。其对医疗器械按不同等级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 ( 医疗器械分为 i 级, ii 级或 iii 级, i 级作为低风险范畴,而 iii 级属高风险范畴 ):

i 级 只需一般管理。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并管理器械列名和设立登记,质量系统注册 [qsr ,前名为医疗器械报告 (mdr)], 优良的生产实践( gmp ) 和由外国制造商指定的美国**机构或官方联络处。

ii 级 特殊管理;必须获得 [510(k)] 或称上市通告

iii 级 特殊管理;必须获得上市许可 [pma]

在加拿大方面,加拿大医疗器械认证认可机构 (cmdcas) 要求医疗器械厂商提前获得经 cmdcas 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如 ul 的质量体系审查,证明其质量系统符合 cmdcas 的 iso13485/iso13488 标准 。对 cmdcas 认证的了解对于完成 fda 的质量系统注册( qsr )非常有帮助,因为如上所述的 qsr 是以 iso 9001 和 iso 13485 标准为基础的。

大多数属于 i 级或 ii 级的医疗器械,需要获得 510(k) 或称上市通告,只有低风险的 i 级器械,可以豁免 510(k) 。

fda 要求准备上市的医疗器械必须具有和已被肯定的器械(指已获准在市场销售的器械)等同的安全性和效力。因此制造商需提供报告说明其产品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详细比较情况。

制造商有责任获取和验证已被肯定的器械的相关信息,比如目录,使用说明书和 510(k) 其它要求的资料信息。

通常 , 有三种情况需要申请 510(k):

a. 传统审核,适用于推介新器械,申请时需递交适用的性能报告。

b. 特殊审核,适用于依照设计控制程序作了较小修改的器械。

c. 简化审核,由制造商提交,制造商必须确保并声明其产品符合现有 fda 认可的标准。

fda 510(k) 审查

从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 ,审查需直接向 fda 缴纳用户费。经过 fda 的初次审查,申请人将收到 fda 出示的产品缺陷报告或声明,这个过程通常需时 90 天。经过改正和 / 或其它资料的补充后, fda 随后还将再进行为期 90 天的复审。

要缩短 510(k) 审查的周期,并减少工作量,第三方 510(k) 审查是完成审核的另一选择。如您选择诸如 ul 这样的第三方评审机构,那么整个审查可在四周内完成

欧洲 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企业必须具有表示自我符合声明的 ce 标志,以说明产品符合欧盟制定的相关指令。医疗器械需要满足的指令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 (aimdd, 90/385/eec) 、《医疗器械指令》 (mdd,93/42/eec) 和体外诊断器械指令 (ivdd, 98/79/ec)

医疗器械指令( mdd )

mdd 指令适用于大多数进入欧盟销售的医疗设备。它根据不同的要求共分为 6 个等级,供认证机构评估。

设计阶段 生产阶段

i 级 自我符合声明 自我符合声明

i 级 (测量功能) 自我符合声明 申报机构

i 级 (灭菌) 自我符合声明 申报机构

ii a级 自我符合声明 申报机构

ii b级 申报机构 申报机构

iii 级 申报机构 申报机构

认证机构的统一评估包括根据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评审技术文件、根据标准 en 46001 或 en/iso 13485 评审质量体系。

由于美国、加拿大和欧洲普遍以 iso 9001, en 46001 或 iso 13485 作为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故建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均以这些标准为基础

体外诊断医疗器

ivdd 的要求与 mdd 相似,可按以下分类申请:

设计阶段 生产阶段

基本指令 自我符合声明 自我符合声明

自我测试指令 申报机构 自我符合声明

‘a’ 列指令 申报机构 申报机构

‘b’ 列指令 申报机构 申报机构

亚洲亚洲的医疗设备市场是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之一,随着生活质量和保健意识的提高,亚洲的消费者比以前更愿意在保健产品上消费。

医疗设备在日本、中国和韩国拥有最大的消费市场。仅日本, 2001 年医疗设备的销售额高达 230 亿美元。

日本日本的保健体系和美国的完全不同。日本**制定了严格的产品认证流程,新进入日本市场的外国医疗设备产品都必须严格遵守。为了进入日本市场,医疗产品厂商必须首先获得两种由日本厚生省( mhlw )颁发的文件 —— 营业执照和上市许可证。

外国厂商必须委托一个在日本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国外企业和日本国内的**商同时负责适用于其产品的进口程序和文件、 gmp 标准和售后监督的认证工作。

在日本,产品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为 3 类。 ul 根据日本国内标准如 jis t1001 和 jis t1002 为客户提供 “ 类型测试( type testing ) ” 服务。

中国中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sda )相当于 fda 的角色,负责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工作。除此之外,中国**的其它**机构有权调整对某些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管理出入关时的检验检疫工作,如为医用 x 光机、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和超声仪器签发安全许可证。

随着 wto 的加入,中国开始对进口及国内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为符合标准化的要求,相应的医疗器械规章制度也面临着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中包括了对产品的分类、产品安全要求的评估方法、认证标志和认证费用的全面标准化。

从 2003 年 8 月 1 日起 (原定于 2003 年 5 月 1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将对一些高风险医疗设备实行强制性认证,即 ccc 认证,正式取代原来的中国电子设备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即 ccee 认证和中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即 ccib 认证。在中国,制造商可直接申请 ccc 认证或由授权**机构办理。

韩国凡在韩国销售的医疗器械,根据其《药品管理法》,必须获得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kfda )颁发的境内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直接受**保健福利部( mohw )管理。目前,国外制造商获得销售许可的唯一途径是通过韩国境内的进口商来申请。

许可证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级:

i 级 – 上市通告

ii 级 – 上市许可证(包括型号测试)

iii 类 – 上市许可证(包括型号测试和安全性能评估)

ii 类和 iii 类医疗器械进口商须向 kfda 提交相关产品技术资料,相当于向 fda 申请上市通告和 / 或上市许可证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对于一些 iii 类产品,要求进行安全和性能测试,有时还需要临床跟踪。法律规定,生产许可申请必须在从资料提交日起 55 天内完成复审。

近来,韩国接受了第三方审核的概念,现在经 kfda 认可的实体可以完成 ii 类产品生产许可的复审工作,但一些放射性仪器除外。

iii 类产品必须由 kfda 认可并具有试验能力的试验室进行 “ 类型测试 ” ,这一规定与日本申请上市许可证时的 “ 类型测试 ” 相类似。测试必须完成对产品安全、电磁兼容性 (emc) 和性能的测定。所有这些测定工作必须在 “ 类型测试 ” 阶段完成。

并且在产品的技术资料中应当有按照国际标准的测试方法和产品规格的详细说明。国外制造商可用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的 cb 测试报告或符合优良实验实践( glp )的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

新的医疗器械使用法已于 2003 年 5 月间颁布,取代原先的《药品管理法》,对医疗器械的相关管理作了规定。新法非常接近 fda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ide (器械测试免除, investigation device exemption )和国外制造商直接认可等法律规定。

ul 的端对端解决方案

ul 的全球化服务理念将满足您产品对世界级医疗安全的需求。

ul 属于 fda 认可的第三方复审机构。可以对绝大部分中低风险的 i 类和 ii 类器械进行 510(k) 审查。 ul 完成 510(k) 审查和可执行文件的审核,并据此向 fda 申请批准。

ul 英国分公司 (ul international (uk) ltd.) 是经医疗器械指令 (mdd) 完全授信机构,有权评定所有现有的医疗器械和非消毒性的组件。

最近, ul 在中国的合资公司 ——ul 美华认证****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认可,注册成为合格的 ccc **认证机构,将协助中国国内和海外的客户获得 ccc 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