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平米的营业场所,需要些什么消防设备

2020-12-03 20:15:24 字数 2902 阅读 9063

1楼:匿名用户

这个需要根据使用性质确定的,如果是娱乐场所的需要设置消火栓和喷淋,应急照明和火灾自动报警的,其他公共场所的设置消火栓和应急照明即可,老年人场所的,和娱乐场所一样的。

三百平米的营业场所,需要些什么消防设备

2楼:匿名用户

按照规定营业场所面积超过300平米,需要设置的消防设施有消火栓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如果是娱乐场所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还需要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

三百平米的营业场所,需要些什么消防设备

3楼:匿名用户

最低消防配置是需要灭火器,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

两百平方米以下的营业场所,需要准备哪些消防设施。

4楼:花满楼

现在都要求有个微型消防站,配备水,泡沫,干粉灭火器,以及水罐移动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靴,应急救援箱,楼道里必须有固定式消防栓,里面至少一盘20米底压水带,一把直流水枪,消防栓的位置应设置在楼道中间部分,超出水带长度的要不加一盘水带,要不再配备一个消防栓。楼道必须有消防应急通道,有电梯的必须有消防员专用电梯或者电梯有消防员模式,超过一定楼层的至少要有两个逃生楼梯,暂时这些,不懂追问(纯手打,用心回答,谢谢)

营业场所少于300平米要办消防执照吗

5楼:种花家的小米兔

300平米以下的一般经营场所不需要申报消防备案。但公众聚集场所,例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必须申请消防竣工验收以及消防备案。

公安部消防局2015年8月12日推出的《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中规定: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消防执照的申办材料:

(一)应填写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表;

(二)凡新建场所要出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等消防产品应出示该产品消防合格证;

(四)可燃装修进行阻燃处理时要出示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合格证;

(五)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出示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六)洗浴场所应出示锅炉产品检验合格证。

6楼:佛山市永福企业事务****

不是必须的;

一类必须:如歌厅、舞厅、大型饭店、大型超市、购物中心、酒吧、网吧、医院、公共汽车站、加油站、供气站、危险品仓库、烟花爆竹类的、地下广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或危险场所必须要,营业执照年检须提供消防合格证明。其余公共服务场所视情况而定;小型门店、商店一般就不需要报了,只要自己注意遵守消防要求和消防规定。

工厂、仓库在厂房建设时就需要消防报审、在正式投产前必须报消防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所以消防竣工备案是必须的程序,否则即使投产了,也有消防隐患,说不定哪天消防部门来检查。但消防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没关系。

但不知道你是哪种情况?

餐厅超过三百平米消防审图需要哪些材料

7楼:匿名用户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一份,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图纸,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自备档案盒。

消防三百平米审批消防,是总面积,还是营业面积

8楼:匿名用户

申报的总建筑面积,不是营业面积。

9楼:匿名用户

这个300平米及以上的改造或者装饰需要备案或者审核备案,这个指的是建筑面积,也就是房产证上的面积。

三百平米以下**茶座消防要求

10楼:匿名用户

这个是属于公共娱乐场所,需要设置消火栓和应急照明系统、灭火器,需要将平面格局图纸盒装修图纸一级消防图纸送消防大队审核备案后进行施工,完成后需要在消防大队申请验收和开业检查,出具合格证后才能开业的。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