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2020-12-03 17:24:55 字数 5684 阅读 4101

1楼:光明之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  “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通过这一检验证明,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

“苗木检疫证”是对需要向外县(市、区)调运的苗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书,可有效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苗木产地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标签内容包括:

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标签由县林业局种苗站负责向省种苗管理局领取并发放。

如何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2楼:匿名用户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提交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从事苗木生产的,其育苗面积在50亩以上;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7、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楼:匿名用户

这是我最近向林业部申请取得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文件,我放文库里了,进去看看可以参考。

网页链接

需要提供一系列文件,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可以联系作者**用户名。

以下是申请林业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需要提交准备的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2、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3、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怎样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楼:千年书虫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许可的证明。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5楼:红色的斗牛士

可以申请办理,受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6楼:匿名用户

一、核发权限: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1、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其他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单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2、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其他林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省或全国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

2、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清单、**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许可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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